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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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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X' W2 b% H9 Q/ r1 I( Z9 \

1 ~5 W6 X, d/ X, I; p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 i8 T) T/ J6 C9 l6 c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9 u3 _6 X2 h8 \! F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H2 }6 S4 x+ h& q; d. B0 `0 J. s/ Y* ]- @7 V8 ]: c% c5 x9 T&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1 |" ~$ ^, s2 n9 M4 j) I8 \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w7 N  w2 v6 V5 C7 f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O" `" Z  |$ D, Z2 Z: K, L- M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1 C8 i+ r& s3 p' B- C* G- L" Q0 U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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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f% f7 e- o1 O4 c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I6 o1 w" X. E0 `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i: ?" g3 [; ~4 B( ?- g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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