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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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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q, U! Z* P- _* A

; E1 Q8 Y. t+ \3 W; D/ I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9 J' ?( ~* }5 T7 G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c$ |/ n; b0 V2 H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l, U; B, {% g9 @3 C0 j# ~6 v) |" Q5 [/ F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x) \! O, z# `: T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j2 E" |( ^: R! q1 d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5 s* U+ R% z& |3 d! `, o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0 R3 c% g* w  s/ d: k9 n  W罰,亦不得列支。
  B' b6 h' `3 D5 k" k& d$ J5 F) P) }0 I2 o& B2 X  [5 \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6 a7 {. O+ i, g% e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R$ a7 D8 W: m3 B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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