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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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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1 j3 {) g1 M$ Y8 O

; Y+ L) @0 Y* T* B"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O, q) o$ A9 q" E% w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z7 P8 t: K/ B/ Z& P  C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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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2 l. E  i, }+ u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2 E- k  U5 Z- x; u7 L; ]/ |4 o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0 d/ d0 D: X! q7 g-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_5 i! L! f1 Z+ b/ n7 u" e
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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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2 n. x/ N6 Z$ E, R! _" W, M5 g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S3 E7 V, Q5 ~0 |# t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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