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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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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4 m3 G$ e& I& r% [, o# K% ]

8 j0 ]* B! @- M* M, v. D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0 _5 d/ C/ E7 f8 G; T( e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f: `8 H3 w4 w! l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w4 _% {" d' K' m.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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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2 b8 A" n6 j" d# _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1 ^7 n- F1 J7 a" X5 L: n( G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w$ d+ K/ K+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w: o; O" X& Y% w5 M罰,亦不得列支。
9 c4 N, j9 d: S2 J. b; x+ Q1 H! w1 e) @2 i+ N$ c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5 G% ?4 {9 V: c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M- v0 a( R1 Z! \%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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