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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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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6 d; k3 P( L. M2 |4 T

& E# V3 M/ s  v% |1 U7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1 b& l( P+ V" u: i: U' b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y- L9 g! z) m  A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4 Y6 l2 D/ y0 I5 d1 C
% V3 z# x  _1 ^# S: U/ K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1 l' p4 r5 W% d$ j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d2 N  U" K4 r0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D6 l; Z4 x1 B/ w& G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f" |6 @/ e7 p# F4 y! ?1 j罰,亦不得列支。1 ~3 j; }* v3 Q9 U) g5 E* t+ B

9 f, w) Q8 r. @( P9 J' A6 A+ h$ K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4 V. @$ ]8 j4 d; n# Q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B6 U+ P+ \! x" Y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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