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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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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1 w1 N5 a  S3 w' A
" R! u. T# S' W' Y  k4 p, y! K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2 v: Z/ O. F, e+ c* U$ ?2 m; H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5 w  @. G/ F+ q3 M3 w' L( _

% b7 I5 ?4 ?7 O$ Q  A) Z)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8 n; e* U" f) L5 H+ E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t" u) W* F1 B5 C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8 q0 D7 @2 I! X9 [* u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1 G, T3 U) N, i8 f% p8 a& i1 t& o
! |  y, C- M+ d: F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2 P& K7 i( [. m4 O0 r: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q2 j  a' j" ~) z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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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S% q" F0 K. A& m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4 ?8 }8 P( W0 X' S- [*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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