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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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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D) z% R+ i7 z% `7 h) ^
! y* L, G% M+ E' \( T, ?* x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z* j; F+ a1 {! B)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7 ~0 ^! L% L+ ^% J- B8 w6 a3 D8 H. w0 s7 g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4 b  w' g# H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3 i1 B! Z, a  \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5 @7 N: g7 D; C+ D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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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a$ `% y+ Q) Q1 \( ^1 K+ S" B/ V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Z4 f, P/ f6 a6 t1 w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M, N: a1 k- n" q1 b" I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a( P  I9 N6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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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1 S& w& h$ S6 m1 p0 ]; P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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