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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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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v& u! \& q$ w8 ?3 O

2 t& [: l- U% C  F+ W' C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f% |$ ^0 v9 r: M, h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h+ [/ v$ p# Z& X# S" ]$ i( o3 W) p$ Y1 F/ s$ b) E.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 m2 t& ^2 S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Y2 I1 i5 C: ^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0 J9 |' L, k4 e; c+ V) t5 N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g$ h7 u1 |& K: P# Q' e+ {% J7 x# _  K: ^+ I, {7 T7 U* D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Q+ }' g8 K. P%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_$ e5 P6 M# S& o$ f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b! [7 g2 p7 Q. o  J4 H& `- y  P
+ z2 L, `; N/ F5 K4 y! J5 ~( {* `2 y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k- h( g+ T( y$ M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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