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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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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8 p4 {. D& ]2 D
( |" O1 F% u& K3 X/ c0 N" b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z" o5 C9 w0 @( ^) B+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 Z7 c$ s, M8 Y
( z. y" y' u$ B  ?) c' B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5 y  Y1 @  m. i0 \$ E$ y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8 o1 T) a: y- F7 o) K  q' q. W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X' `! r$ C2 ~  B  p3 x%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k( g! ~: y- b/ a$ z8 ]

- D3 }: w; P1 A: I( w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8 i, I1 ~( `% H* w( O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8 c9 ?- E+ p: d4 r& w: E  E. `9 G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v. A7 q2 C$ [  h/ a
) i/ K" _4 E( _' ?: n, F3 o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S& s1 M2 F2 g4 S1 Y4 V7 m4 f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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