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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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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R$ C$ e/ f; O; {
" m$ I7 [" T6 L9 I' s7 o)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9 x6 n1 v' P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q! G/ R& h3 h- r. p" k  v8 {8 R& n* r+ C" W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6 n# G8 z, [- I+ R% a7 _5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r7 V) O( N: N( Y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l  Y' \2 W! Y8 I! V1 ]& j4 w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7 R* X( m. y% c0 K! |- S1 n+ ~" v- O0 t/ t) r* [$ X8 c- d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U! o" k+ d) C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7 o/ S* S& J1 e& u/ L9 O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 d4 O% u9 b6 I3 b& X/ E
) j, f5 t: ?/ J, D/ @& v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S! {* C1 w; E* Z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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