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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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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 D) k) j, O5 J9 d- ^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O# j& Z# v6 t$ i,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W' |3 T6 u, D  q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 y' i6 `' o5 b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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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6 A; h0 `% d- s& w0 d0 @4 G: F& s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2 Q# q" h+ y; g" p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 q, N  {. D& d: S% f; R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n* d6 R3 x, F; @2 ^5 L* G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U/ u. d' T) o2 D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s; y9 _+ ~& j) P$ k' N# K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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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 d+ L& Z0 F; f" [% G8 u* L1 D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7 y4 |9 t* i"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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