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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4-19 08:25 編輯 5 Z5 j H) ?! ?4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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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來者未經許可即擅入社區停車場停車,是否可引用刑法第306條?! b; R8 }! i p# v,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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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f; {/ P% @% ]/ g8 Q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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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 ]+ e* {- G$ }, \5 v
# X/ t" P$ }4 X, A& z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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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w4 I5 E' a/ K6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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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某保全或工作人員私人行為,准許外車入社區內停放,應屬物管合約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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