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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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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3 F& j, Z5 g0 V* _  v0 W2 X4 F

& `1 `! G$ [* H% X& G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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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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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T' j- ~. j& F0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0 M  J, [: s3 E+ [' o9 x& R; n

; v8 [8 I& B7 r+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y, j" \6 c7 T
; V  c' y" |) O% {7 m& y. Y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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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u; ?" C5 d5 a  ?8 I7 G' |# k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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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d; h( R' }0 f7 E0 y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n6 Z8 j9 b/ D9 Z1 G# ]

; l& L6 g* ~$ E3 o! w. s1 F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k' Y1 E3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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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8 b# A2 `! r- [* X4 e# m-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7 l) h4 P, z' A* `! Y: D( R! }8 Q( ]! \3 }- R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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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
+ R/ T; J9 ?- E, v  U# a民情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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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11:37:12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2 a: U* c- t% u% }6 n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
/ m  b5 q$ Z9 h8 h7 ]- F
4 S9 m+ @! n. C  J  d$ A( ^"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 }2 }) `8 p/ X7 U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 I/ r7 @7 P! S' j
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 F$ S2 Y) S( Z4 A9 F

/ M& c5 }! i+ _  s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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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08:40:55 |只看該作者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 y, q: n% a+ r7 _

4 O' K4 G  V- |3 E$ w6 m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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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11:10:27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 x- a1 R4 w8 v4 D2 J7 ]
9 B# x+ ^; B1 I" ^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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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8 u9 s! u  U/ R% }, @: n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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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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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5 S/ L. W5 H+ k. D" A  n2 J! D: w& N" n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L8 T1 g" l) P( b
' ~/ S" f1 a8 p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4 b2 a7 K: w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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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 E2 j  Q% w9 E8 K6 M6 n6 l8 Q4 T) W1 E1 `6 O+ S( j: V) v

& R! t- H/ D2 j# ~5 R7 i: |( k
( A* g& A, a+ @; G$ _, t# b1 w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 J" n* ~) D4 w4 C7 l(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q- D) Q$ [& e/ J- r+ r0 D# l- P2 Q; r+ V2 |; N8 w# N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l  p2 b: i! T2 N: y3 x; v

, `) S/ u& j( F6 g, n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6 t0 t* c9 ]! b
6 }$ x6 V6 x  O4 j4 Y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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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9 A7 Y- t# L+ ~8 R1 G

, R" W/ o3 \7 S, w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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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i" n- U  d3 R2 m; A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8 n# k# \4 @' |; ?
. g! b+ D0 x6 X* [& [5 r5 D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7 v  {/ [8 m. |/ d$ T% j
* S2 `& K- o$ e$ p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5 d5 A- @. Q) ]4 B- I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m" _3 g. r1 [3 E2 p2 p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4 S, W) E1 L8 X6 M! j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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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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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6 d5 W) @& t. M- Q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m/ w; p  W! q  m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X; t9 c7 {+ Z5 }4 {/ R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3 \# u& g; q8 E" ~. h8 R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 S, Y% v1 g( g8 K8 D9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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