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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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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0 L6 Z- l* T$ `4 T/ p( O$ T  _6 z% k8 \4 w& F# H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E" B4 O8 j) d" A
  A, H$ L: @, [  g, {2 P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W7 Q& e/ ^2 J7 J( F; x- t3 g2 U/ `
3 ?4 m) j* t  Y+ \% Y$ k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2 z' V( b, |* K$ v# g. X* [

! w! o+ u$ M- y  E7 u; C「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A- u: d7 L' W" H
5 i# A- u& S3 |0 y" }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 w; j" e$ Y6 ~, [' r+ ^3 }8 M% E2 f8 V" L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e. U) g3 |" V
: m+ m: f% V: o+ c/ c+ b  |7 z.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 X! u3 N. }( u% q( P8 N( d' L1 j7 s$ k- B3 ]+ x# z/ U$ K" G3 \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o9 m1 H3 \: Q5 c1 Q) W
$ R, T+ x' a" e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 I' ^- v0 }6 O' d9 I$ q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0 e3 f0 I( {$ P4 `; T# t, F6 R: O( Y% a2 {) g4 f- |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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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5 n% h; O8 I: S! v% `
民情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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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2 D- w; q1 q$ B, `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
& z7 n! y% H' a
; ~* Y/ `7 h6 ^9 k. y, h3 s( u  f"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1 [! ^* L9 V  A
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 K& H+ V2 S/ G: Z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 `+ F( D+ R; \

& G0 s9 j- F8 }: k,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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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08:40:55 |只看該作者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 |0 I) ~1 `; W+ i# @% r
  D& n# c% D( A" h2 E" s
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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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11:10:27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 F3 Z3 X1 V; k  v) ]% Z
, Z, b( T0 m* H+ ~0 J
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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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5 y! j2 X, _& o8 O- y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S1 }4 I  r' z7 |3 I+ h
$ q; A1 J( n3 M' o! L" ?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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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U/ ~/ b" y# D7 l7 ]

' D( \- h, ]1 Q; m$ |7 @3 F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 Y1 z; E6 ?
. L- v# A# V; r. f1 M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z' D( A3 T, S  g6 K' ]  Z7 t! D
6 _9 F: ]5 m( ]. n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 v5 e) _! w  d& T8 p' D8 m4 j" U& d- ^# Q
* e( y9 [2 Z9 `/ `$ Q$ Q8 Z( T
  y6 J, r+ ^9 G: z' n! b
5 O+ V* a% t  i6 G: V. }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7 f2 A4 A6 Z1 j) E" E(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3 I0 M3 a1 Y  e
! \1 X$ E' _) R- D, G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t) K4 y' g- U$ U& U0 v1 K9 }
; L) P+ j" K+ Y  [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 U' ?, O& k* {, H
! y# r. v2 C: s0 a5 E: N+ s3 U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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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a, L9 u3 _- w

0 K2 Z8 Y2 K4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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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6 I9 w. C) t) z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b- O. b7 |' ~% F
9 ~7 f" W+ P( A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y" z/ p4 C9 P' x( h3 \# t. ?0 j* o$ E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7 ], Q# Q6 f: ]: G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8 w+ }* e! X) T) v6 p4 ]8 @' A  F" \#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t0 S; g% J0 d) B) N7 g/ a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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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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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0 R! A+ }8 C$ Q" E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 t9 A5 ^* V8 i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F  P5 B; e: ^+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Q  p; y& ]1 ?$ y7 p, v% E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h" O" \) E9 U8 C, {( Q) W: V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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