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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台灣多數人反廢死並非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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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0 13:12: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3-30 13:14 編輯

台灣多數人反廢死並非不理性,而是「應報正義」觀念沒有被認真對待
關鍵評論網關鍵評論網 – 2016年3月30日 上午1:44

文:彭振宣


我對死刑該不該廢尚且沒有定見,但我對吳俊德教授那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應報符合公平正義嗎》的內容非常有意見。

文中宣稱,因為應報正義在施行上會牴觸人權規範,所以「現代人權規範不允許應報理論」。

應報正義主張的是既然人都有自身的能動性,當然必須為了自身的行為負責。但是拿人權論來抹消應報正義,邏輯上完全不通。人權論並沒有辦法解釋,罪犯為何不需要為了他自身能動性範圍內的決策負責。

最多只能證成當我們要按照應報正義的原則來實施刑罰時,會與人權規範相牴觸。但這頂多算是一種價值衝突的道德困境,無法推翻應報正義本身的正當性。

可是吳教授先驗的賦予《世界人權宣言》無上的權威,將他視為一種道德上的無上命令。只因為應報正義在實施上會與他衝突,就在無法否定應報正義正當性的前提下直接取消他。這我完全無法接受。

另一方面,在文中另一處吳教授提到:
「試想,今天如果在一時氣憤之下,我們同意讓台北捷運殺人案的被害者家屬,一人捅兇手一刀,這樣做或許可以稍微平息家屬心中的傷痛與憤怒,但果真如此,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

這段論述同樣也令我無法接受。一件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必須考量整個行為在前因後果中的意義。也就是他整體的「脈絡」。同樣是一方拿錢給另一方,雙方合意買賣合乎道德,詐騙違背道德,就是因為兩件相同行為背後的脈絡完全不同。

所以同樣是捅一刀,兇手對被害者下手跟受害者反擊的意義本來就是不同。我不知道「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這種指控究竟為什麼得以成立。

如果真的要論證廢死,我認為廢死方應該認真面對應報正義的問題。既然應報正義無法被推翻,那合理的論述應該是討論下列兩者:
(一)犯罪者對犯罪事件的發生,究竟有多少能動性?多少的成因可以歸咎於社會結構的影響,多少的又該對個人究責?應該要找尋兩者間合理的估量機制,而不是直接抹消犯罪者的個人責任。

(二)如果應報正義的實行會與人權牴觸製造道德困境。那解決的方法應該是去發展出一種符合人權,也足以懲罰犯罪者,使他們對自身作為負起責任的刑罰。而不是用一些過度簡化的理論,去忽視應報正義的訴求。

我認為台灣多數人對廢死的反彈並非來自非理性,而是來自應報正義觀念並沒有被認真對待所造成的反彈。如果沒有人認真針對這點加以回應,未來類似對廢死的攻擊恐怕也不會停止。

以上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8F ... 5-45-174417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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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4-1 18:19 編輯

聯合報2010.02.24
死刑令留伏筆 「搶救」回鍾德樹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熊迺祺、林河名/台北報導】我國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九十四年十二月廿六日,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下令槍決林盟凱、林信宏兄弟;隔年施茂林又令准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令,卻在案卷留下可以讓律師閱卷的伏筆,技術性「槍下留人」。

本報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獨家報導施茂林簽准縱火犯鍾德樹死刑執行令,卻在公文中附上「死刑確定案件律師聲請閱卷處理流程」相關辦法,讓律師向最高檢聲請閱卷,並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案卷就一直回不到執行死刑的高檢署。

過去死刑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將案卷送最高檢,轉呈法務部由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三天內應由高檢署檢察官到看守所執行槍決後再公布,律師無法事先得知、更無法閱卷。

鍾德樹被「搶救」回來,創下國內第一位被簽署死刑執行令超過四年,卻至今未執行的紀錄,之後法務部也沒有再執行死刑。當年搶救鍾德樹的過程,人權團體最近還出版一本中英文對照書。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顧立雄昨表示,司改會是長期以來就贊成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現在的重點是如何研究出符合正義的配套措施,全世界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有一百多個,有死刑的國家是少數,「廢死」絕非王清峰部長個人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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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6-3-30 15:17 編輯

我相信多數反廢死的人都是對受害者馬上能感同身受、具有同理心的人,所以才會傷心憤怒如此之巨。因為難過與憤怒始終無法透過制度來解決,以至於會有少部分憤怒的群眾不願等待將犯人交給法律處置,前去毆打犯人。

只是,如果可以先擱置對廢死意見者的憤怒--畢竟台灣目前仍有死刑,贊成廢死的人是少數,就像任何社會議題一樣,都會有不同意見,這種社會共識的建立與磨合問題,永遠都會存在,可是我們的社會安全破網不能永遠擱置在不同意見消失之後。贊成執行死刑者是多數,與其花費力氣在咒罵廢死意見,不如先問問政府單位執行的難處在哪,好好討論如何避免法律誤判的可能,以及怎樣的刑罰強度比較有效遏止犯罪。

現階段,我真希望媒體可以聚焦在台灣治安、社福、教育與社會問題的討論。目前遇到重大治安事件,媒體的操作都是先疲勞式的高強度轟炸,不斷地提供怵目驚心的畫面,鉅細靡遺的作案過程,彷彿生怕民眾不懂如何作案般的呈現如何買刀、路線、挑選對象、犯意、作案計畫及模擬或監視器畫面。接著在新聞報導裡加上人神共憤、喪心病狂、天理難容……等非新聞性的陳述詞句,輔以藝人名人的「家人連坐」、「必殺」、「立刻槍決」等怒吼。下一步就是開始找一些廢死和反廢死主張的意見領袖或名嘴來吵架。然後呢?就停了,停在無止盡的不同意見爭吵裡。我真心覺得這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一種意見,與其花力氣在消彌不同意見,不如先把各方面問題好好想一遍。

我們的社工人力不足,警察人力不足,醫護不足,站在第一線的這些專業工作人員自己都忙到要過勞,難以兼顧自己的家庭和健康,我們卻要求他們要日以繼夜的照顧整個社會的健康與安全。可以統籌資源的政府單位人力不夠,而台灣民間熱心來補破網的單位與工作人員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不至於熱心辦壞事?有沒有統籌與接受監督?
一件件讓人痛心的事件發生,這些作案者也沒馬上被槍決,那麼政府是否有深入的犯罪心理分析?(比起看見鄭捷和牢友打籃球的新聞,我更希望看見的是有犯罪心理專家探訪鄭捷。 )民眾關於刑罰的意見已經如此紛雜,是否有專業的犯罪學者、法律學者、警察單位、司法單位做後續的研究和討論?如果有,這些訊息是否透過政府單位及媒體傳達讓民眾知道好安定社會?

我已經厭倦每次犯罪事件發生,媒體就詳細的演出作案過程,騷擾被害者家屬,找不同意見者來吵架(根本是情緒性吵架,連意見陳述都做不到),民代作秀式的提出意見(原諒我用作秀兩字,因為除了看見修法提案,沒看見是否有通盤的犯罪與法律研究根據以及後續影響分析)。罵罵政府、罵罵不同意見者、罵罵犯人家屬、罵罵教育、罵罵這社會……,我怕總有一天多數人因為這些高強度的畫面和激烈情緒而接受度疲乏,對這種事件的感受會下降,採取自外於社會的疏離態度,不看、不聽、不想,於到時候才是可怕的冷漠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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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3-30 14:44 編輯

殺人償命之外
作者單厚之 | 社會觀察 – 2016年3月30日 上午11:01

是的,我反對廢死。但不是殺人就該償命的那一種。

一個生命的逝去,社會上廢死、反廢死的爭論再起。在群情激憤之下,廢死陣營被轟得很凶,「時代力量」甚至跳出來澄清並沒有主張廢死;剩下少數人發出微弱的聲音,認為死刑的存在,也無法遏止類似的慘案。

現在社會上普遍有一種既定印象—「死刑無法遏止犯罪」。這些話誰是說的?google一下就知道,多半是廢死聯盟講的。這些話背後的意義是,既然死刑沒有效果,就只是報復,以牙還牙、無濟於事,所以是原始、低等、野蠻的。


現在無論廢死或反廢死,很多人都接受「死刑無法遏止犯罪」這樣的論點。不管你信不信,至少我是不信的。網路上隨便查一下都可以查到,美國曾經做過的研究顯示,死刑對於重大刑案的確有嚇阻效果,每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挽救十八條生命。

網路世代,人們大公無私的特質更容易外顯,對於自己切身的利益,反而沒有那麼重視。所以反廢死者常質疑廢死者,「如果是你至親受害,你又如何?」這從頭就是問錯問題,每個支持廢死的都毫不遲疑的會告訴你,依然堅持廢死。但如果今天回過頭問,如果廢死就會多十八個人無辜的人犧牲,等於把十八個人推去送死呢?很多人連想都沒想過這個問題。

一個死刑挽救十八條人命的數字聽起來或許有點太多,但要說一個都救不了,我也是絕對不信的。

討論死刑的存廢,不能只從民胞物與、高高在上的角度看問題,也要換位從被害人、加害人的角度探討。我們這個社會很奇怪,只要發生慘絕人寰的案件,就一定認為兇手不是精神有問題,就是人格異常,然後就是從學校教育、家庭、社會一路檢討下來,結論就一定是社會全都出了問題,破了一個洞、破了很多洞,所以大家都有責任。彷彿正常人就一定不會犯案似的。(也不過就幾十年前,學界不也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正常人絕對不可能是同性戀?)

如果堅持要高高在上,把每個犯人都當作是可憐的病人,把廢死當成一種信仰;而不相信罪犯有理智、有智慧、有選擇的權力的話,那真的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犯罪的成本,大致上可以寫成「被抓到的風險×定罪機率×刑期」。在綁票、強姦,乃至強盜等重大案件中,撕票、殺人滅口等令人髮指的行徑,卻可以大幅降低犯人「被抓到的風險」(因為受害者被殺害,無法指認罪犯),導致犯罪成本大幅降低。

對一個有選擇、理性的罪犯來說:
「綁票」被抓到的風險×定罪機率×刑期  >>(遠大於)  「撕票」被抓到的風險×定罪機率×刑期

即便撕票的刑度一般都較重,但卻可大幅降低犯人被抓到的機率,降低整體的犯罪成本。法律如果想要保護被害人的生命,勢必就要大幅提升撕票的刑期,甚至加到無限大(死刑),才能可讓右邊的算式大於左邊。(強姦、強盜與強姦殺人、強盜殺人亦同)。

長久以來坊間一直有個傳說,砂石車撞到人之後,有的會選擇倒車碾死傷者,以降低和解的難杜、減少理賠的金額。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

包括鄭捷等眾所矚目的案子,如果真的被認定是精神異常,肯定要大幅減刑,跟死刑存廢根本無關。對非理性的罪犯來說,死刑也的確可能無法產生遏止犯罪的效果。但至少對於部分的案子來講,死刑的存在,絕對不是只為了應報、殺人償命、伸張正義等簡單、直覺的理由而已。也為了保護下一個無辜的小孩、富商、運氣不好的獨行夜歸女子。

我們的社會如果要認真討論廢死這件事,就必須要拋開死刑是「原始」、「不進步」等既有成見,認真的去評估死刑各個不同面向對社會正負面的效果。一味過度簡化的宣傳「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既不誠實、也無助於理性溝通對話。不斷地彰顯自己民胞物與的高度,或許可以把廢死變成一種潮流與信仰,但只怕很難真的改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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