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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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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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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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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2 c) l* O7 [8 a0 j! s5 l

5 P. I- x. j9 U$ U- b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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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s: I- x- b. ]$ Y$ P"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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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T- g$ t: F/ E" }- t! Z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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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M/ w$ ]4 i" [* `: d8 K* M

6 X" z7 m7 C4 a  R3 y5 e) ^5 m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 e4 m" ~. I8 J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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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 L* b! x- J) E
" Z7 q, Q) O3 e$ m1 S5 G9 \8 p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3 k; q3 U2 g+ ~5 I! T7 r6 X" W
$ v5 |3 t+ b& V5 P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I! Y" P  t8 K( K+ ^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j8 E8 n/ W% Q5 i/ D+ |' j1 n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K/ W5 A' P" ]4 q
! V0 H* m" ?$ U7 N4 x+ |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 j" Y- s0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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