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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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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 i4 f) m6 k+ V8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 Z5 i& |" \- s( l

6 F1 ^4 o- C  ^6 t+ ]& W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F% \) K  V4 f/ m% Y1 H! i; n  A

( w/ [3 u0 s/ V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1 n; |4 A) ]* Z& f2 F
; a, j1 H# L( g2 v  P4 c2 X9 e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7 ]7 J9 D. `, _4 i2 a

" H& c  y$ g6 A& R& g$ H  q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1 p; c) Y/ T) Y  T& A$ K8 E% ?$ V

9 R" m8 \; @; E( }* |$ s: j$ Y& D" W, [6 q" c/ |- q
5 X$ b" l2 o1 ~' d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c0 I4 u* D: M+ K9 N' `/ o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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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 t5 x- y5 ?$ ^9 B( d. e0 G6 N
# G& g! Y" q$ x6 N0 l1 S, Q% @- ]- ~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n% o4 D/ Z% Y4 B; h/ q) F7 J3 ~2 {" Q  T# k7 t. |8 {( k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3 X6 U6 G, U( K2 s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i8 G2 }: K! G! I&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5 W! n3 Z( ^) @' g: ]
+ H) f7 j5 T. I8 t: m"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7 i/ u  O% q!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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