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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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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K9 D7 R! u! K$ q  t: U- y! p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8 @) D" R* z$ j7 i6 Z/ Y' j
+ m3 z! q! ]! ?* h* K' C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N6 G' U5 @- _
% ?5 q& A2 I1 @$ J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 U2 E! f2 q

/ a, z' t* ^.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 l0 c; l" D8 V% d6 n, V
; H/ C: L1 }% g, P: `2 E' Y# {# E' b" K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3 t9 I/ {. E) f$ k1 N; n
* A5 x( t0 L. E4 Y
6 q8 `* _& G' ~7 p5 o- i( |2 b6 p

3 f* K* k% b0 Q2 q% H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C0 ]8 x4 s0 E  P! i' P) x' n1 q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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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d" C7 F; D) U  M" }4 k) k

! E" E  n- t5 C5 e+ p4 G2 O' X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I  x# Y6 Q" k$ Y6 R) C

& J2 E7 T7 Y0 m1 s: H; ]: u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u' A! c" C7 t$ o5 s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Q; h3 w3 ^) B( C8 {) A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C/ s7 i) R4 c4 F$ q
! O- X- ], b. z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b5 \5 g5 W%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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