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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洪山川論廢死「醫生治不好病人,總不能把他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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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4 10:07:2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自由時報2015-07-02  11:28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天主教台北總教區總主教洪山川,1日主持耕莘醫院院長交接典禮時,表達廢死立場,他並且說槍斃犯人就好像「醫生治不好病人,就把他安樂死一樣!」,台下聽眾則是議論紛紛。

洪山川昨天致詞時指出,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造成兩百多個年輕人還躺在醫院的加護病房,人造的、可以拿來吃的玉米粉,怎麼會爆炸,還造成嚴重傷害,讓他想到原住民的智者曾說「水走的地方,不要蓋房子」,但是八八水災還是看到大自然的反撲,人類應該要當地球的守護者才對。

他話鋒一轉,先聲明「我接下來要講的話,可能大家無法接受」,提及他在六月底拜會法務部長羅瑩雪,表達廢死的態度,法務部長強調死刑是「依法執行」,是大部分國民的意願;洪山川說,死刑不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而是「生命不是由人可以決定,生命掌握在神的手裡」,槍斃一個人就好像「醫生治不好病人,就把他安樂死一樣!」,他指出,台灣從國小課本就有生命教育,從小教學生要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生態才對。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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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2 11:55:35 |只看該作者
lcbin 發表於 2015-7-4 21:44
「生命不是由人可以決定,生命掌握在神的手裡」。殺人者可以決定人的生死,所以殺人者=神! ...

神回覆^^

奪人性命者若不用付出代價,社會將會產生扭曲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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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2 11:48:02 |只看該作者
這種論點出自總主教的口中,誠然令人遺憾。廢死固然不能根絕犯罪,但是廢死之後勢必助長犯罪的蔓延。我可以接受死刑須持慎重的態度來處理,但是無法同意廢死的觀點。尤其是把廢死跟人道結合再一起,實在是太汙衊受害者的人權。用醫生醫不好病人來做譬喻,不倫不類,病人不是犯人,請這位主教好好再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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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2 10:38:19 |只看該作者
以【生病的人】跟【傷害別人的人】相提並論

還是有很多的不同啊...
臺北大學社工系背景,三鶯社區大學 塔羅牌課程講師
https://www.facebook.com/Sakura.Tarot
北大特區:塔羅占卜、解夢、紓壓課程,演講及活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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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2 10:04:06 |只看該作者
國際間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不少(澳大利亞 · 比利時印度 · 墨西哥 · 荷蘭、紐西蘭 · 瑞士 · 英國、美國 · 加拿大),在廢死眼中不知這些算不算是野蠻的、落後的國家?

支持者認為給予不治之症患者安樂死是對生命的另一種尊重及慈悲,換言之,對於罪大惡極沒救的人給予死刑不也是對生命(很大部分是對善良之人的生命)的一種尊重。

個人也支持國內提倡的安寧照護,不放棄必要的醫療行為,所以可以判無期徒刑,但鞭到死為止。



安樂死(希臘語:Ευθανασία;英語:euthanasia;eu意為「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者「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但此名稱與實際作法不斷地受到爭議。這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批評者認為此行為有「殺人」或「協助自殺」的嫌疑。被安樂死是指在未經病人自身同意的情況下,由其親屬向醫生申請或醫生主觀判斷實行安樂死。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AE%89%E4%B9%90%E6%AD%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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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和的內心,才會有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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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14:03:58 |只看該作者
醫生治不好病人,也不能把別人安樂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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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5 10:49:28 |只看該作者
phantom 發表於 2015-7-5 08:42
洪總主教參與監獄服務工作將近20年(1987 -2006),基於他的信仰以及他的工作經驗提出他對死刑的看法,建議網 ...

我們都是罪人,早一點到神那裏接受審判吧!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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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5 09:26:17 |只看該作者
疾病可能會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並不一定身份多尊貴就不會,
說真的特別宗教名宿,不管是天主,基督,佛教,道教,雜七亂教...等等.
世界各國都有,往往形成另一種社會亂源,但受害者往往自已不覺受害,反而是周遭親友深受其害.

洪山川先生,很可能有腦傷,該去檢查一下,像前陣子台中有一位名叫郭美江的女牧師,
----下為引言----
在講道中大罵同志活動,也順口說信耶穌讓她得到「五倍的祝福」,就是在自己家裡撿到五粒鑽石。最近又發生一位被指稱是靈糧堂的男性牧師,在舉行除偶像聚會中,竟然是手持鋸子對觀音佛像去鼻削臉,接著又發生台中東海靈糧堂主任牧師林進泰和另一位牧師孟憲梅在聚會中播放「大甲鎮瀾宮媽祖繞靜慧(繞境會)造成水災」、「三太子及王爺公是最髒最低級的邪靈」的影片,讓許多網友和聽到此事的民眾深表不滿和憤怒。
-----
最常見不就是放生嗎?只因信仰,認為積功德,上帝欣賞你,記你功勞,為死後得天之眷.
那會去想到對環境生態,社會或對他人的傷害.
這種新聞太多了,新店市某太太把家產全捐給教會,沒經家人同意,教會還不還,還有陳恆明帶著一百五十位台灣信徒到美國德州等待末世飛碟接引他們上天的「飛碟會事件」等等.把小孩丟了自已出家,孩子被淩虐殘死,又原諒兇手.
--------------------下為引言
新北市林口區昨晨驚爆三歲女童慘遭虐死,保母李麗娟因懷疑丈夫有外遇,竟把氣出在受託照顧的女童身上,不給她飯喫,用各式器物毒打,扯斷她的門牙,甚至把她當成馬桶,用硬而刺的馬桶刷,將她的下體、肛門刷到破皮,可憐女童怎堪折騰,前夜被活活虐死;目擊傷勢的救護人員哽咽地說:「簡直體無完膚,瘦得剩沒幾根骨頭!」
------------------

出包出事,全推給異教異端,沒出事就接著做.

宗教有好的,但還是得合理合法,

洪先生所言,我感覺就是把上帝描繪成只會救兇手救問題人物.像我們這種普通人,就等著被幹掉,然後原諒兇手.
即然生命由上天決定,被害人被害,代表兇手是上天所派,這種很明白污辱基督的公義之人,真的不太適任會影響別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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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erolion 於 2015-7-5 09:16 編輯

"結論:
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那些侵犯(剝奪)別人生命權的殺童案兇手必須無條件判處死刑。但對於自己正在慢性的殘害(殺害)自己小孩的行為卻視若無睹,要不然就是逃避、找種種理由原諒自己的行為。

以上現象可結論為兩種可能:
1.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殘害(殺),別人殘殺就是不對,要判死刑的。
2.慢性殘害(殘殺)自己的小孩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但別人一刀割死小孩的行為是不可以接受的。"

上面又是個歪理推論了:
1.PM2.5是工業進化後大家共同製造的!如果可以不讓小孩吸!我想沒有家長願意自己吸或小孩吸!
   所以你說這叫家長自己殘害小孩?這也太擴大解釋了?

2.第2點結論更怪了?老實說我看不懂這推論哪裡合理了或符合現在流行的比例原則?
   我只想反問你:
   你的小孩!!是願意讓別人一刀割脖子掛了!免得接受你所謂父母的慢性虐待
   還是讓她留在世上吸PM2.5?或者吃蛋糕喝咖啡或者喝可樂之類...接受那些不健康的飲食?
    所謂"慢性殘害"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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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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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5 08:42:1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5-7-5 08:55 編輯

洪總主教參與監獄服務工作將近20年(1987 -2006),基於他的信仰以及他的工作經驗提出他對死刑的看法,建議網友們花點時間去了解為何他會有這樣的意見。
反廢死團體的意見比較能夠獲得大部分的人認同,是因為人的感情用事成份居多,而不是因為反廢死團體站在正義的一方。
如果只是單純的理性辯論與批判,廢死與反廢死都有同樣的難題。
廢死團體的難題:當自己的小孩被無端殺害時,是否還贊成廢死?
反廢死團體的難題:當自己的小孩無端被自己殘害或是殺害時,是否也無任何藉口、無任何條件主動向法院要求接受所有的法律制裁,包括死刑?甚至高於法律的要求,以道德的層面主動要求法院制裁?
一般人殘害(殺害)自己的小孩方式很多,包括
1.讓小孩居住在有PM2.5危害以及其他空氣汙染的的環境中,讓小孩成為罹患心肺功能方面疾病以及癌症等等的高風險群。理由通常是為了小孩的好(小孩的就學需要)與家長的工作等。
2.讓小孩食用容易引起心血管疾病以及罹患癌症的食物,比如說高糖飲食。理由通常是政府與法律並沒有說這些東西不能吃,或者是引用某些營養醫學專家的看法,認為早餐食用多榖物麥片是健康的。(按:美國 Pace Law School就曾研究比照香菸的方式立法限制高糖飲食,在其所提出的的研究報告(Is Sugar the New Tobacco? How to Regulate Toxic Foods)中甚至認為,高糖飲食所造成的危害超過香菸對人體的危害http://digitalcommons.pace.edu/c ... ;context=lawfaculty)
3.以不當的教育方式給小孩造成心理上的創傷,導致日後小孩容易自殺,並且具有自卑、憂鬱個性等。

結論:
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那些侵犯(剝奪)別人生命權的殺童案兇手必須無條件判處死刑。但對於自己正在慢性的殘害(殺害)自己小孩的行為卻視若無睹,要不然就是逃避、找種種理由原諒自己的行為。

以上現象可結論為兩種可能:
1.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殘害(殺),別人殘殺就是不對,要判死刑的。
2.慢性殘害(殘殺)自己的小孩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但別人一刀割死小孩的行為是不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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