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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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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2 23:37:4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因為在下居住社區的管委會最近一連串的決議都違反了社區規約,請問除了提出民事訴訟之外,) C6 F: N* P' {' j4 ~7 y7 T
是否有其他政府單位可以介入進行管理舉發的呢?
2 q* K- \0 E- [$ w8 Z1 ]+ y/ {6 ]3 F* N2 z$ P$ K- z! l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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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 + 3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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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4 10:31:34 |只看該作者
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O; T) ~7 b$ z: `+ k/ i0 K7 i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D' J( f# q, G5 _0 @8 \ ...

( i3 n' h. o0 \7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u1 ^* v6 h- t) r7 y
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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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4 08:44:42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A+ h1 f: q' L% F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5 d- ]) x9 l' L* ~0 }( \8 e( [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n; M4 Z& K9 c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3 ]0 I4 B* O# E  C& d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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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_; i6 v- z: s; W
- a% h) c2 f! d% q9 t. r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9 c7 s" T4 l0 N9 x9 a6 O: W' u% Z

4 A1 N: y7 I7 k1 Z9 z$ Q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g* L$ z  \: q

: B/ S3 n, ~1 E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n  A( Q/ ~* F# I1 O1 C' u

+ w% Y. I/ i+ a$ Z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1 p- Y" R, ^( o5 ?& H) y
8 ~8 p0 t7 ~' m# u( ^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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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 o% S! |  a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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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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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7 W, [7 [, s; ^. z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 u: |. c1 v/ k/ W) D"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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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4 v7 B$ ]+ `3 W2 B9 X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d: }, |& v9 E& @3 i* B6 @
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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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N0 ?/ _9 }. f$ ~; `9 P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S4 q4 u1 ^2 k) s/ j9 c3 A/ K8 @7 e' H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6 l% y! C; ]+ |6 W7 O3 d
  e6 d) C4 `: l6 ~$ j7 p7 y1 b( G0 r+ a- f; F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p. B& v& Y' g! \* `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 e8 u9 \: x. }7 G6 H1 o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k" W1 \3 j3 {# ?-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9 u: J/ g+ h# [! V

* l  L3 j% F' M( ]( z7 @)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4 y! N" q4 ]0 O0 J/ U0 X+ B( d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 Z7 Z# M* {& I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9 }' S+ z' d. B- d$ A" o$ @' F  x7 Y; T4 N+ g

5 `( o9 s" Q-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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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o! w& `2 k  W7 J6 R3 R3 Q) B( i9 ~# [5 F# P; }* p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a) f2 l2 ~! n2 i9 U

% N7 Y0 ~4 I* j0 M  C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3 ^1 L0 w2 v/ z1 k+ }9 V# r8 U/ {& p# W( {& T( J! g3 k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X# |0 s- W) b$ }4 |
7 T1 m( ?: I) P4 S. M! a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A( }0 U0 x; ?* g4 `  j& X8 f+ o1 w

* u; F/ P; w! T7 w5 C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 N$ y0 G1 A$ G(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0 [* a5 U" r) M1 M1 ?
7 B" k; `" |' }9 I, H) W* E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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