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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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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2 23:37:4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因為在下居住社區的管委會最近一連串的決議都違反了社區規約,請問除了提出民事訴訟之外,
" D4 b: ?* R% X5 c7 c5 K是否有其他政府單位可以介入進行管理舉發的呢?) Y, @' w- O  Q8 @5 @
% Z# z1 }3 u) B0 {  T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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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 + 3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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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4 10:31:34 |只看該作者
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 @. ?9 M" G0 T7 E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D- H. G- m1 E( |% o& o ...

2 U( W8 W" D" d/ F'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0 y7 D' M8 n0 Y# B: u0 q5 O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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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4 08:44:42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5 |! l1 `; }' I" [7 ~% V( b: i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7 q$ F* p$ w  I3 {& G% O- [5 u# ]
& k& S) U& v6 U0 W9 z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8 F9 Q0 i0 P1 O+ @- C+ f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6 f" Y; P+ F/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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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 k7 w# \3 M, B( O3 J  t  ~2 T" l# b
8 ?; z7 p7 ~" D  U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 e" s# t, v2 p
% r! P' q* T. q3 h* C0 v, c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 s4 H* n7 }& ]) ]0 k, l4 l5 z0 _- d9 b* z$ A# O3 N" ~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0 }  ?' W3 A% J' j% t  r3 o6 y  W% J+ S  q* v& V4 d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4 J0 s8 \6 C; A% \" ~% n; u; Q
1 n! L, n1 J6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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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n+ ]9 U8 l) ?! y0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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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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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7 s' C+ F8 ^6 m3 [
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5 Q% U4 h% T6 F6 g,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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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4 I; `. _6 h# c) u# c% y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x& X  z5 g+ v& f; A& C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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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r+ k$ y' s- b" \5 W5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0 `, Q6 M8 ?8 Y
) O6 G7 R( `4 y* E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3 K! q' i& R- l+ b( Q/ J3 E( q

1 ?" |% x  N9 R1 h- }
- {- j+ g; n0 e) O' |) C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2 Y7 ?+ |% s) y6 W& G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L9 J5 _7 M0 a; P9 J7 K+ q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5 |- b, V8 e1 w5 E' p) ^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 c$ s8 X  \  Y7 a' D3 ?: H% M# P* n$ a8 W+ X/ ]& g' P  j' x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N7 d& E4 r' e% z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0 m0 \( w4 S3 P  C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z# @/ }0 p; ?7 M

0 \4 Q, N9 @: X- A& B0 q! v  H' L7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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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G! ?* k' I3 y

; \& w- q/ I+ N$ g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 O6 ^4 W- R

! v7 \, k! \! U- t0 x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7 f) S$ y) u, J8 z4 q
/ l4 y% U: B9 q8 e( E7 t4 R" `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h# m" J& U4 q/ t

9 T, z6 e! _3 X9 p2 W! u" d9 b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e. h! i' e, u* \
* T; K7 D2 y9 V6 A4 i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1 }) w. ~5 @. p" ?8 {: x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M1 k; i3 r# G* C% k# e( g
% z. }" }+ \  R2 B' N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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