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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高通在中國的“豪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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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30 18:32:4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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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克洛弗 報道4 j+ r& u5 F4 z; f6 V

: S: H2 W6 h) B( I6 M, ]: {2013年,當美國芯片制造商高通(Qualcomm)因涉嫌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而面臨10億美元罰款的威脅時,該公司采取了一種新穎的對策:為自己辯護。這在中國被視為不同尋常的舉動:面對北京的官僚體制,外國企業往往只是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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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公司只想交了罰款,然後翻過這一頁,”北京一名律師稱,“從技術角度來講,他們可以上訴,但是,你想想,為什麽要讓自己處境更糟糕呢?”) G4 ?4 ~- ^* o1 N) v- L

+ T* V  I! r/ N) H一年過去了,尚不清楚高通的策略是否奏效。隨著裁決時間臨近,這起閉門調查已經涉及國際外交和含蓄的威脅。由於官方媒體攻擊高通聘請的明星專家,該案一度進入公眾視野。不過,該案有可能重塑全球智能手機的專利體系,這是更加利害攸關的事。: U2 \+ m7 o/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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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正受到中國掌握實權的中央規劃部門——國家發改委(NDRC)的調查。發改委有著令人膽戰的名聲。用另一位律師的話說,發改委的贏率“就算不是100%,也相當接近”。0 z& \3 W; R: P9 f1 c

. }9 D( G7 ]1 m6 f" C這是一個高通輸不起的案子。可能的罰金——最高為其上一年度在華營收的10%——將相當沈重,但真正的風險在於,北京方面可能強迫高通降低對3G和4G智能手機收取的專利費(目前為全行業最高),潛在導致高通在其他市場面臨類似要求。5 c/ u9 t# b; X6 ]2 z6 o& S

. [# u$ @  m3 M5 X" p“這將對其業務模式造成毀滅性打擊,”桑佛•伯恩斯坦公司(Sanford Bernstein)的半導體行業高級分析師斯泰西•拉斯甘(Stacy Rasgon)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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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之前,已經有多家美國科技公司冒犯了中國當局,在華外企日益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 w5 j1 e! b& c

  W: b" v! L! L7 V北京的官員也一直在勸阻,有時甚至禁止國有企業和政府機構購買蘋果(Apple)和IBM之類的美國高科技公司的產品。去年7月,微軟(Microsoft)的幾處辦公室遭到中國另一家反壟斷監管機構——國家工商總局(SAIC)的突擊搜查。過去兩年,發改委啟動多起針對海外公司的價格操縱調查,引起人們關註,所涉行業從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包括達能(Danone)和恒天然(Fonterra))到汽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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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士' s% J: f# [0 F; l3 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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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時任發改委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公開暗指高通是“專利流氓”,稱“有些公司擁有知識產權之後,實際上在濫用,用擁有的專利,實行歧視性的價格或者收取高額許可費用”。面對一場全面爆發的危機,高通采取了一種積極辯護的策略,包括聘請曾起草2008年中國《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家張昕竹,試圖證明高通沒有違反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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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反壟斷法領域,張昕竹據稱是最頂尖的法律顧問,也是收費最貴的,他承認每小時收費800美元。他是中國社科院(CASS)的經濟學家,曾在圖盧茲大學(University of Toulouse)獲得博士學位,師從讓•梯若爾(Jean Tirole),後者因監管方面的研究獲得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張昕竹在上世紀90年代末回到中國後,起草或幫助起草了很多法規,所涉範圍從反壟斷到電力市場改革,如今這些法規正規範著中國市場導向型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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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曾是向政府提供反壟斷建議的一個精英委員會的成員,這一職位與他為被指違反《反壟斷法》的私營企業擔任顧問的收入頗豐的副業略微不相稱。7 G# L( @- e& ?; z

$ i' C" P$ J& O& _, K北京一名外國律師稱,高通聘請張昕竹的決定是一個“危險的對抗性舉動”,特別是後者曾屢次頂撞中國高層。他曾經批評政府在運用他幫助起草的法律時尺度不一致。& E& Q0 }9 G: Z

$ ]3 e3 A; y7 h! x# r! J& E發改委對於2011年張昕竹痛批該部門辦事方式的舉動本來就耿耿於懷。因此,當去年8月張昕竹與兩名美國專家共同編寫並提交一份為高通辯護的報告時,他立即被指責為涉及利益沖突——“東食西宿”。! F5 R# W# @2 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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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新華社發表社評稱:“在很多時候,張昕竹們的行為甚至會直接威脅到國家安全。”張昕竹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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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G3 z5 j& V# V3 E" q/ |$ c去年9月,許昆林稱:“我們對照國務院專家咨詢組的工作紀律,發現他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這個事情首先是不妥當的。”/ g+ I* V, c* b3 Z

8 j7 I' P# U0 t$ f' y. v張昕竹稱,他的家人遭受了某些“後果”,但未具體說明有哪些後果,不過他同意接受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的采訪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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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數的朋友都說這不是個好主意,他們認為我應該保持沈默,”他坐在離他家不遠的一家星巴克(Starbucks)咖啡廳里表示,“(但是)我沒有利益沖突,因為我只給高通提供咨詢。”他補充稱,他在委員會的職責並不涉及在具體案件上為發改委提供建議,而且委員會所有成員都在從事私人咨詢顧問的副業(這一點得到了另一名成員的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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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q+ S7 |" w- u/ g1 Z1 |9 a2 F1 S高通已經否認與張昕竹存在任何直接的財務關系,後者受聘於芝加哥咨詢機構Global Economics。( |+ T" z! c/ d- 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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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當時表示,“聘請經濟學家為反壟斷當局提供這樣的經濟分析,在中國乃至世界各地的政府調查中都是常規做法。”& G+ }8 Q7 [, F( @, _5 N& \) M

7 v" t: s+ m' r/ ~0 c張昕竹認為,他是因批評政府而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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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蘭肯斯坦”式的焦慮7 t5 v# b3 n4 N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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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自己起草的法律已經變成官僚機構爭奪地盤的一件武器。“這些機構故意曲解這些改革,以此作為增加而非減少管控的借口,”張昕竹稱。  d3 ?# l9 n( v

3 h% H: G+ Q2 W! @2 U中國美國商會認為,中國有關部門的做法非但沒有讓自由市場發揮作用,反而固化了國有部門的地位。該商會在去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中稱,“中國尋求通過《反壟斷法》強化這類(國有)企業,並以明顯無視《反壟斷法》的方式,鼓勵這些企業鞏固市場實力,即便這麽做有違競爭法律的正常目的。”- z1 c+ Z" ~$ q+ N, \! ?* U/ m;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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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對自己參與起草的《反壟斷法》,張昕竹既有父母般的疼愛,也有弗蘭肯斯坦博士被自己發明的怪物追殺時那種緊張的焦慮。張昕竹稱,“10至15年前,政府想進行真正的實驗。”他認為,如今他們采納了一個精心打造的制衡體系,並把它轉化為一根行政棍子,用於確保得到其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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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不敢進行認真的辯護。高通是第一家這麽做的公司,這也是讓他們(發改委)如此惱火的原因,”他補充稱。* e' x8 t( l/ y9 H7 @9 a"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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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不接受有關其帶有偏見的批評,辯稱自己太忙,根本沒有時間去策劃針對外國企業的陰謀,而只是在接到“有充分事實根據的投訴”後展開調查。/ Q9 }5 G* \# o' o

6 [# e0 ^; k% X: d張昕竹稱,不相信發改委對外國企業存在“固有偏見”,也不認為發改委受到民族主義的驅動。相反,他認為,是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之間不斷加劇的競爭引發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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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8 x4 f1 B, J$ q7 k; S: p' O案件數量的上升趨勢似乎支持這一觀點。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US-China Business Council)去年曾發表計算結果,稱發改委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啟動了20項定價調查,而僅在2013年一年就啟動了80項調查。與此同時,根據公開數據,自2011年以來,發改委開出的反壟斷罰單共計30億元人民幣(合4.8億美元),其中76%由外資企業或其在華合資企業支付。3 I  |# @5 S: _& O1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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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指責其濫用機密資料或采用恫嚇手段的聲音,發改委為自己強烈辯護,盡管張昕竹受到的對待似乎與此矛盾。企業稱,他們經常被告知不能帶外國律師參加會議,並受到壓力,要求他們承認違規行為,否則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H9 U1 {4 i  S' p" Y" P: k

; _: @* \) q9 K" A% F' ]1 \7 b“這是人治,而非法治,”張昕竹表示。他補充稱,因為發改委的失策,“《反壟斷法》現在在中國也在接受審判。”" b) @# j# `  t2 H9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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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稱,聲稱其采用恫嚇手段的指控是“扭曲事實”,是“對我部門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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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N: b+ J$ m  B' W6 T/ ~一名以匿名為條件表態的中國政府官員稱:“執法時我們臉上自然不會掛著假笑,我們可能會表現得更嚴肅。可能是我們在表示他們必須了解法律後果時,表現得非常嚴厲,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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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J( c/ }  J* |. G1 \”我們有義務警告他們(企業),如果不提供屬實的證據,他們將會承受什麽後果,我們有義務提醒他們可能擔負的責任,這不是恫嚇,”他補充道。) ]8 U: c! R( f0 G/ o9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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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以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為由,拒絕回答有關該案的問題。“我們將繼續配合發改委的調查,”該公司稱。/ H  G3 x- U3 W) L7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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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發改委並非第一家盯上高通的監管機構。2009年,韓國反壟斷調查機構以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判處罰金2.08億美元。該公司在日本也曾面臨反壟斷調查。歐盟對高通進行過為期5年的調查,盡管後來撤銷了調查。高通還面臨著兩起新的反壟斷案,一起在美國,另一起在歐洲。3 J1 l) m) O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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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高昂的專利使用費——桑佛•伯恩斯坦公司的拉斯甘認為這是“卓越技術地位和優秀律師團隊”的結果——打擊了中國智能手機制造商,而後者在一個日益成熟的行業正受到盈利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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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遊說團體——手機中國聯盟(Mobile Phone China Alliance)秘書長王艷輝稱,該組織向發改委提交了一份投訴,舉報了一些有問題的做法——這顯然引發了針對高通的調查。9 X* K8 Z9 I# \! W! q' j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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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註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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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艷輝認為,高通對待美國智能手機公司的方式與對待中國制造商不同。他稱,以蘋果為例,該公司並不直接向高通支付專利使用費;相反,像富士康(Foxconn)這種蘋果位於中國的制造商向高通支付費用,且收費標準是根據原材料價格和制造成本,而不是手機的批發價格,導致整體成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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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投訴圍繞一種被稱為“交換使用專利權”的做法,即高通的客戶必須把自己的專利交給高通,以換取這家芯片制造商的技術。中國的電信設備集團——華為(Huawei)公開表示,這一做法“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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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表示,對其與個別公司的關系不予置評,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表示,要證明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是很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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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9 L) ?0 Y/ q( @8 R$ x$ V: V遊雲庭稱,“壟斷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除非政府找到證據,證明高通對購買其競爭對手產品的客戶提高專利費,或利用其大量標準專利強迫簽訂不合理協議,否則《反壟斷法》並不適用。”
& Q/ g  |3 N* A+ C) M0 c
7 g6 `) c5 n2 Z6 Z% O. j“即使罰金是20億美元,它也能付得起,”拉斯甘稱,“高通財力雄厚。但是高通的擔憂在於,中國可能強迫其改變業務模式,而且改變幅度越大,就越難使其局限於中國。其他制造商會說:‘這些人支付那樣的價格,我也想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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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6 F# W( |" {盡管存在種種法律上的較量,但事件可能幫了高通一把。自去年11月亞太經合組織(APEC)峰會在北京舉行、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Barack Obama)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晤以來,律師們稱,他們發現發改委采取了一種新的態度。“沒人被要求來開會時不能帶律師,”一名律師稱,“我覺得美國政府的話被聽進去了。”9 q- `& t3 S2 o& e

3 Y5 ]7 d3 j% [; N* a張昕竹稱,他不後悔接下這個案子,他說,中國政府官員的問題在於他們“有兩種動機:要麽不作為,要麽做過頭”。他稱,最近他們做過頭了。+ w* r! c1 q5 x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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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Fangjing補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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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4 I9 Q' @0 W/ E1 ]0 O" p& x
3 M  x* I# B  K$ q4 O! |3 O, p延伸閱讀:監管部門的制高點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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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五年計劃”主導中國經濟時,發改委堪稱一個大權在握的國中之國。
( g7 I, w* Z) J& J
6 _5 @* r* L# G# z" A1 C如今,盡管其職能已經被逐步削減,但中國歐盟商會主席伍德克(Jörg Wuttke)稱,“發改委仍被視為一個部長級官員的小圈子”。“盡管其支配力不如以往,但它仍然保持著對價格的管制,從油價到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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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Z' V: c# b$ R+ `. b. r靠著過去的名聲,發改委還發揚著一名在北京的歐洲商人所稱的“官僚企業家精神”,擅長於找到保持自身相關性的新途徑。其中一個新任務便是執行反壟斷政策。由於發改委擁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制定價格的經驗,它得到了在定價方面執行反壟斷政策的任務。/ g" |+ X1 q$ \' b9 U6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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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講,反壟斷執法分給了三個部門:發改委(局限於定價調查)、國家工商總局(處理與價格無關的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以及商務部(批準並購和收購)。$ d" A0 P; S" e, D6 _3 e

5 I/ e' g+ J% v0 j8 X$ f3 _在實踐中,用北京一位美國律師的話來說,這種分工導致了3個部門出現“地盤之爭”。發改委啟動對高通調查的幾個月後,工商總局突襲了微軟的幾處辦公室,開始調查該公司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而微軟在中國巨大的市場份額主要是盜版軟件所致。" g5 f6 l, F- v! P5 k( L8 P; V: U

$ q) u& C5 j: C/ U+ T: L“發改委有一點也許可被稱為‘超級大部’的態度問題,”中國歐盟商會的伍德克稱,“即便是中國其他部委也覺得發改委不好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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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反壟斷局的前聯邦檢察官、盛智律師事務所(Sheppard Mullin)常駐北京的貝姬•科布利茨(Becky Koblitz)稱,中國監管機構的部分失策源於他們缺乏新法律的執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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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D) `3 B7 S4 E“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已經實行了逾120年,而歐洲的競爭法律框架也可追溯到近60年前。中國的《反壟斷法》僅有6年時間,自然會有某種學習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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