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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5-2-4 11:18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5-2-3 23:50
依大大原PO的以下這段文字內容提起"告發"(非告訴)應該是不用提出其他證據,(只是想嚇阻被告之惡性,不在意 ...
丁丁大大
老實說, 講到法辦確實太沉重, 這樣吧, 我先把公所的公告解讀一遍:
原文連結: http://www.sanxia.ntpc.gov.tw/we ... etail&postId=324303
參考文件: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以下(藍字)轉載自三峽區公所的公告(新聞稿)
近來屢獲民眾檢舉陳情本區遠雄海洋公園借用予公益財團法人辦理勸募活動之合法性與適當性,甚而於網路社群上影涉本所有圖利及當地里長有默許並收取回扣一事,為導正視聽,本所提出以下之澄清:
一、本所核准借用公園之行政處分,悉依據「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作目的性與適法性之全面審查;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亦要求應出具衛生福利部或本市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之公函,於處分時並以附款要求繳交保證金 ( 修繕專用 ) 與向當地派出所「報備」是日之集會行為 ( 依集會遊行法採報備制 ) ,始為合法。
- 公所依「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審查,該團體實際使用部分道路範圍,並有貨車違規停車,這是該團體違規。
- 本要點第四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 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該團體在現場公園賣燒烤收款,沒開發票算不算違反法令?賣燒烤叫做募款也沒關係,既然是募款,沒開收據有沒有違反法令? - 申請者第一天違反法令了,公所第二天卻未能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廢止原使用處分,算不算未能恪遵職守?
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內容如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有第四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設施、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 違反第九點規定。 (本要點第九點 (五)交通或工作之車輛,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本場地,經核准駛入場者,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六)活動所需設備,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如有使用本場地設備之需要,需經受理機關同意,方得使用。(七)申請人應妥善維護本場地之環境衛生整潔,且負責活動後垃圾清運,並接受受理機關之檢查。)
-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 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現場攤商都有自己的招牌, 應該不是該團體內組織吧,算不算轉讓(借)? )」
二、有輿論質疑活動本身從外觀上看不出公益性質且現場攤販聚集乃是營利行為有違反「新北市公園管理辦理」等云云,係不察「勸募活動」本身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嚴格繁複的行政程序,無論活動地區、方式、使用目的皆有明文。發起勸募人除依「公益勸募條例」將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備查外,主管機關亦得隨時檢查辦理情形與相關帳冊,以設攤方式發起勸募,亦不可謂為營利行為。
- 以設攤方式發起勸募,不可謂為營利行為之法令依據為何?
- 該團體是自行設攤嗎? 那些攤販都有自己的品牌吧。
- 算募款是吧,募款行為是否有開立收據?還是要說那些捐款換燒烤飲料的善心人士都希望當無名氏? 本次活動是否有記帳可供核對? 公所盡職了嗎?
三、最後仍感謝各方之支持與指教,將來倘有勸募活動,本所定要求發起人務須詳加妥善規劃,並加派志工注意環境維護,預留一定程度之空間將步道交還給行人,不得擅另巧佔,還請各方先進多多支持,關懷弱勢族群攜手做公益。
- 公所事後確實派人清潔現場了, 表示現場確實已遭破壞, 不知公所是否有依本要點第八點「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經受理機關派員檢查後,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 事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注意喔, 要點規定是要「派員檢查」喔, 承辦人有到現場嗎 ?
對了, 要確定有無損害, 理應事前、事後都要拍照存證, 有做嗎? - 依照本要點規定, 清潔人員及相關回復費用是要該團體負責, 公所不可代為核銷喔!
今天大概太閒了, 不過既然公所和我都希望依本要點辦理, 就幫忙核對一下相關規定, 希照辦, 呵呵
也不是故意要為難公務員啦, 動不動就要移送法辦也不是咱這種順民做得來的
但, 就以這次承辦單位辦事的用心度來看, 承辦單位主管記個申誡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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