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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連續幾個禮拜的學勤路攤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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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6 10:35:2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婷婷拔拔 於 2015-1-26 21:50 編輯

這幾天聽到社區很多住戶在抗議說學勤路,大學劍橋對面公園有攤商活動,造成滿地污漬
很多住戶報警處理(難怪從第一天常看警車關心)
但後來確認是區公所,以公益活動申請,這雖然是合法但社會觀感不好...

我想說的在下面:
老實說,我個人不反對有類似這活動,只是,每次晚上看到的是每台大貨車就大喇喇的開上人行道收攤,如果壓壞美麗的人行道磚,尤其這邊還是每天很多小朋友來這遊玩的公園,萬一造成小孩或路人受傷,這種危險誰該來負責?
當下看到,賭懶一把火上來直接打給北大派出所希望能來取締

也請區公所們人員行行好,辦活動我很贊成,但此地似乎不太合適,並且收攤還目無法紀將所有車輛開上人行道(還不是小車),似乎不妥,未來如果有此活動,請與當地里長溝通是否先有完整規劃並與攤商講明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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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112 + 1 小孩子都沒有辦法在那邊玩,油煙跟發動機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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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yeh + 2 重點是地上的油污都沒有清理!很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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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461 + 2 感謝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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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19:36:29 |只看該作者
我有被嚇到!

擺攤的那周日天氣很好, 我跟兒女就在海洋公園玩,他們光玩沙堆就耗了一整個下午的時間,也因此,讓我看到:

某位攤商的老闆,坐在離水龍頭最近的那張椅子,拿起一把小菜刀,刮起他的,腳皮!

刮呀刮的,這腳刮完,再用手搓揉搓揉感覺平滑度,不夠,再刮!

屑屑,往地上拍.....

這樣的舉動,持續了一個小時有, 結束之後, 再回攤位,倒何首烏茶給路人甲乙喝......
(有沒有洗手? 我...不是太確定)

我當時不知怎麼的,竟沒勇氣指正他,只有把那張椅子,用酒精/濕紙巾消毒擦拭了一番.....


以上敘述,句句屬實! 若有說謊,我頭髮會掉光!!

以後再也不敢買攤販的東西了.......><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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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18:52:14 |只看該作者
掛羊頭賣狗肉
假公益真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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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16:15:01 |只看該作者
桂格 發表於 2015-2-4 12:15
過去造成的破壞或汙染希望能盡速清理復原, 重點還是未來區公所不要再核准這種假公益的攤商市集....

{:4_16 ...

可以請里長跟區公所申請經費復原被破壞的公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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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4 12:15:30 |只看該作者
過去造成的破壞或汙染希望能盡速清理復原, 重點還是未來區公所不要再核准這種假公益的攤商市集....

歡迎加入返老還童功北大練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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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4 10:42:2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5-2-4 11:18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5-2-3 23:50
依大大原PO的以下這段文字內容提起"告發"(非告訴)應該是不用提出其他證據,(只是想嚇阻被告之惡性,不在意 ...

丁丁大大

老實說, 講到法辦確實太沉重, 這樣吧, 我先把公所的公告解讀一遍:

原文連結: http://www.sanxia.ntpc.gov.tw/we ... etail&postId=324303

參考文件: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以下(藍字)轉載自三峽區公所的公告(新聞稿)

近來屢獲民眾檢舉陳情本區遠雄海洋公園借用予公益財團法人辦理勸募活動之合法性與適當性,甚而於網路社群上影涉本所有圖利及當地里長有默許並收取回扣一事,為導正視聽,本所提出以下之澄清:

一、本所核准借用公園之行政處分,悉依據「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作目的性與適法性之全面審查;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亦要求應出具衛生福利部或本市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之公函,於處分時並以附款要求繳交保證金 ( 修繕專用 ) 與向當地派出所「報備」是日之集會行為 ( 依集會遊行法採報備制 ) ,始為合法。


  • 公所依「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審查,該團體實際使用部分道路範圍,並有貨車違規停車,這是該團體違規。
  • 本要點第四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 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該團體在現場公園賣燒烤收款,沒開發票算不算違反法令?賣燒烤叫做募款也沒關係,既然是募款,沒開收據有沒有違反法令?
  • 申請者第一天違反法令了,公所第二天卻未能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廢止原使用處分,算不算未能恪遵職守?

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內容如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有第四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設施、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 違反第九點規定。 (本要點第九點 (五)交通或工作之車輛,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本場地,經核准駛入場者,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六)活動所需設備,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如有使用本場地設備之需要,需經受理機關同意,方得使用。(七)申請人應妥善維護本場地之環境衛生整潔,且負責活動後垃圾清運,並接受受理機關之檢查。)
  •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 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現場攤商都有自己的招牌, 應該不是該團體內組織吧,算不算轉讓(借)? )

二、有輿論質疑活動本身從外觀上看不出公益性質且現場攤販聚集乃是營利行為有違反「新北市公園管理辦理」等云云,係不察「勸募活動」本身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嚴格繁複的行政程序,無論活動地區、方式、使用目的皆有明文。發起勸募人除依「公益勸募條例」將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備查外,主管機關亦得隨時檢查辦理情形與相關帳冊,以設攤方式發起勸募,亦不可謂為營利行為。
  • 以設攤方式發起勸募,不可謂為營利行為之法令依據為何?
  • 該團體是自行設攤嗎? 那些攤販都有自己的品牌吧。
  • 算募款是吧,募款行為是否有開立收據?還是要說那些捐款換燒烤飲料的善心人士都希望當無名氏? 本次活動是否有記帳可供核對? 公所盡職了嗎?

三、最後仍感謝各方之支持與指教,將來倘有勸募活動,本所定要求發起人務須詳加妥善規劃,並加派志工注意環境維護,預留一定程度之空間將步道交還給行人,不得擅另巧佔,還請各方先進多多支持,關懷弱勢族群攜手做公益。

  • 公所事後確實派人清潔現場了, 表示現場確實已遭破壞, 不知公所是否有依本要點第八點「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經受理機關派員檢查後,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 事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注意喔, 要點規定是要「派員檢查」喔, 承辦人有到現場嗎 ?
    對了, 要確定有無損害, 理應事前、事後都要拍照存證, 有做嗎?
  • 依照本要點規定, 清潔人員及相關回復費用是要該團體負責, 公所不可代為核銷喔!


今天大概太閒了, 不過既然公所和我都希望依本要點辦理, 就幫忙核對一下相關規定, 希照辦, 呵呵

也不是故意要為難公務員啦, 動不動就要移送法辦也不是咱這種順民做得來的

但, 就以這次承辦單位辦事的用心度來看, 承辦單位主管記個申誡是應該的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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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jimmy 發表於 2015-2-3 23:09
丁丁大大

事實看似明確

我有拍了很多攤商違法營利的照片,到時可以拿來當舉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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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5-2-3 23:56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5-2-3 23:09
丁丁大大

事實看似明確


依大大原PO的以下這段文字內容提起"告發"(非告訴)應該是不用提出其他證據,(只是想嚇阻被告之惡性,不在意偵查結果的話),,就足以讓檢察官主動發動偵查程序。

未能查證其適當性, 便草率將公有資產出借給利益團體擺攤做交易....確實應該追究其是否涉及圖利

利益團體擺攤賣東西, 與募款的理由是否一致 查證了沒有 ? 現場勘查了沒有 ?連看都沒看, 查證也不查證


因文末提到
愛北大上有檢察官吧 ?
能不能主動了解一下我們想知道的內情


至於真實內情如何,我們沒有公權力介入了解,在版上人云亦云,也僅只於結果論,結果見到攤商破壞環境與公益目的相違....爾後誰在海洋公園辦活動,就算立益在良善,都可以被懷疑背後動機與目的,亦非社區發展之福.
故小弟建議大大等提"告發"是讓檢察官據此發動偵查權,大家懷疑"不單純的內情"自將公諸於世!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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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3 23:39:26 |只看該作者
這兩次的攤販,根本是拿公益當幌子
就在大義路學勤路口弄個帳棚,掛個某某宣導或公益市招
結果整天也沒看到什麼人在做啥公益宣導活動
每次賣東西到是賣了兩整天
這啥勞子公益活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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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發表於 2015-2-3 23:05
既然事實這麼明確,任何人均可向檢察官"告發"有官員瀆職,檢察官若不依職權調查起訴,那就是檢察官瀆職 ...

丁丁大大

事實看似明確
前幾次卻忘了保存證據這件最基本的工作

下次, 如果有下次的話
一定要好好地來蒐集證據

要證明是否有募款及相對等價的公益活動, 應該不太難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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