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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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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2:05:1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1-5 10:48 編輯

2014/11/05 回應........
不!意!外!!...嘆~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
請問這相關法令可否借看一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致市長電子郵件表達對市政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與寶貴意見,對於您重視本市違章建築問題,本府深表敬意與支持,有關查處情形茲就業務職掌向您說明如下:本市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係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依已擬定之「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排拆。有關您陳情「三峽拖吊場建造無執照建築物」1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說明如下:
一、三峽分局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在周邊尚無現有建築開發案前即設置於現址,用地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供,僅用作為拖吊場臨時辦公處所使用,辦公廳舍皆以貨櫃臨時設置,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相關應勤軟硬體設備皆依現況需要編設。
二、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警察工作的關心,如發現有其他尚須改進情事,請撥電三峽公有拖吊場(02)8970-0217或本分局交通組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組警員 邱家薪(02)2672-5113另本府交通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查旨揭拖吊場位於本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臺北大學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本府交通局前於93年無償借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使用6年,後經三峽分局表示該拖吊場有延續使用之需求,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案址周邊之停車位尚敷使用,故本府交通局於100年2月17日以北交停字第1000120339號函同意提供前揭用地續作為拖吊場使用,應無疑義。對於您關心市政,本府誠表感激,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府交通局洽公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陳冠旭(02)29702960 分機 8320至於案址涉及違章建築一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90121號函辦理在案。非常感謝您對於居住處所安全之關心,並再次感謝您的上網留言,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敬祝 萬事如意!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林錦源(02)29544213 分機 223

2014/10/28  補充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地上放(蓋)了甚麼?只要沒有執照!!就是違法!!!

而「拖吊場」上是屬建築物依法應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亦應依法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規定「拖吊場」上的建築物是不能雜項執照的

--------------------------------------------------------------------------------------------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借用過期未還的停車場用地用的作為拖吊場上的建築並沒有任何建築執照!!

確建築了幾棟鐵皮屋!!

希望有人能夠去檢舉!!

我已經發信去檢舉了!!!!

多一點人一起檢舉!!!



http://regis.ntpc.gov.tw/regis2/Market/Usage_Licens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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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0 12:20:41 |只看該作者
昨晚才收到社區內部公文轉發,朱老師在10月23日選舉忙碌之際,仍然協助發函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促成遷移並釋放一部分空間先做停車場,再次致上萬分謝意,也期盼新當選里長或議員共同關心繼續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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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11-5 22:54
在人的生活歷程中,有我們希望接受的東西,亦有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我居住大學社區,是那麼樂意的事,殯 ...

因為爭,我們可以選民意代表,選總統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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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49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 ...

個人非常支持林里長的看法與主張..對於該拖吊場遷移,也是南園里及週邊2000多戶居民的共同意願...
不論日後要如何利用這塊土地(當然闢建成公園及地下停車場是最好不過)
都希望政府、各級民代度能重視民眾的需求,難道要到『官逼民反』才發現事態嚴重嗎?

南園里里長候選人  1號 趙松齡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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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上工!四年我會更加努力,讓南園里民『感受有里長,里長有服務』
南園里里長  趙松齡  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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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意外!北大有個社區用鐵欄圍起來(應該是唯一),所有的社區都是把空間讓出給人行走與休閒,只有它不一樣。檢舉了也證明違法,但公文的意思就是不是施工中,不用即報即拆,需要排或是大家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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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mykonos_chen 於 2014-11-6 09:41 編輯

其實貨櫃屋是不是違建尚不確定,即使拆了再重新搭一個就搞定,拖吊場不會因此就收起來。

做這些事對市政府這隻牛可能只像被蜜蜂螫了一口,無甚痛癢,但對我而言我已用力的螫了他一口,我對自己的家園有盡了一份心力。

一隻蜜蜂螫一下沒感覺,若是出現一大群蜜蜂,那隻牛或許會起身避一下吧。當初各社區的連署信,確實也讓這隻牛動了一下,只是眼看這隻牛似乎又要停下來了,心想這次也許會是另一次讓牛動一下的機會。

要讓這隻牛動起來或許可以借助有鞭子的牧童,最近有些人想來應徵這份工作,不知道這些人靠不靠譜,只要能承諾會讓這隻牛幫忙把拖吊場犁掉的,拜託大家讓他(她)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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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23:28:10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11-5 22:10
不是政見兌現的問題,是新北市要不要拖吊場,如需要的話,請告訴我,設在那裡?讓在那裡的人準備好抗爭, ...


應該跟神豬一樣,大方在選前承諾當選後一殯移至山豬窟
北大拖吊場似可比照選址在鹿母潭(三峽)

不知林議員意下如何?還是有更好的場址可供遷移!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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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22:54:34 |只看該作者
在人的生活歷程中,有我們希望接受的東西,亦有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我居住大學社區,是那麼樂意的事,殯葬場設在我家附近,抵死不從,偏偏這些都是人生必要的東西,要的我爭,不要的誓死抗爭,人生只是ㄧ個爭字了得,現在有過的比以前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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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17
今天有里民跟我說,外傳我贊成這裡就地合法成為拖吊場
富子在此聲明,雖然我不是這裡的里長,但是我個人堅 ...


不是政見兌現的問題,是新北市要不要拖吊場,如需要的話,請告訴我,設在那裡?讓在那裡的人準備好抗爭,免得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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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5:45:33 |只看該作者
簡單講:[官字兩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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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5 13:35 編輯
mykonos_chen 發表於 2014-11-5 12:28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 ...


我實在不想只繞法令
這是比較新的解釋
可參參考看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59&Itemid=114

內政部沒有很一定的解釋立場
我要強調的是這件事沒有辦法說是明確違法,還要透過解釋
而個案如何解釋,是下行政命令(認定違建,然後拆除)的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然後,如果是在私人土地上,要放幾個動產都沒問題
只是通常放的位置是問題(佔用人行道、道路等)

我不是反對拖吊場遷移
但如果花太多時間精力在強調拖吊場是違法違建
是玩不過新北市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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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8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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