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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管理費遭住戶追討 遠雄判賠2百多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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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5 12:31:0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2014年09月15日 11:55
因被控行賄遭起訴的前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4年前因興建「遠雄耶魯」大廈,卻拒交管理費與住戶對簿公堂。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遠雄建設對於興建後仍未售出的空屋,仍須依法給付共205萬多元給該大廈管委會確定。

本案導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費用,設置公共基金供管委會使用,但同時空屋未售出,亦需由建設公司繳交管理費,遠雄建設因主張以公共基金抵繳管理會,遭「遠雄耶魯」住戶拒絕,雙方因而鬧上法院。

管委會表示,99年間遠雄建設於新北市三峽台北大學旁,投資興建「遠雄耶魯」,總戶數為1024戶,取得使用執照住戶陸續搬入後,該大廈仍有餘屋未售出,所有權屬遠雄建設,經全體住戶決議要求遠雄繳交管理費,但對方卻拒付,他們於是打官司向遠雄索討。

遠雄建設則辯稱,大廈興建完成後,遠雄已提撥904萬多元的公共基金,做為大廈管理維護事項所需支出,並對住戶請求修繕事項,無償全面性服務,這些費用可抵扣積欠的管理費,遠雄不須再給付管委會任何費用。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法遠雄建設基於起造人身分,就有提列公共基金的義務,與繳交管理費屬不同義務,不得相互扣抵,但考量未銷售的空屋與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不同,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的管理費,判決遠雄應給付管委會205萬9333元,案經上訴,15日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915002566-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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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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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9 14:17:45 |只看該作者
跟耶魯第一屆管委會致敬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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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9 00:20:36 |只看該作者
jimmy 發表於 2014-9-17 17:29
草約也是建商自己撰寫的
萬一是寫沒交屋不用繳
那社區豈不是虧大了

這樣的話,打官司的重點就會在那樣的規約不合理了
不合理的規約也是可以被推翻無效的

這個案子雙方也有針對只繳1/2是否合理辯論

耶魯認為這條款只對遠雄有利
且遠雄賣屋常帶人進出
所以應繳全額管理費
(請參考判決書 貳、一、(三))

不過法院認為空屋的使用和自住或出租的使用不同
使用公設的情形不一樣
因此這樣的差別是合理的
(請參考dingding大附的判決書 貳、五、(二)四,倒數第8行「就空屋而言…」)

因此,單就這個判決來看的話
1.應該還不至於全部免繳是合理的
畢竟法院也有對雙方使用多少,而繳多少做評估

2.如果某社區空屋是多數
而在區分所有人會議上做出空屋可以少繳管理費的決議
恐怕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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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7 21:28:04 |只看該作者
NashChou 發表於 2014-9-17 17:48
除非業者有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要不然如果只是雙方的糾紛
消保官確實沒有什麼公權力可以仲裁,只能居中 ...

謝謝你的說明,清楚扼要,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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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7 17:48:08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4-9-15 21:21
許多建商仗恃其財大氣粗,在購屋時利用定型化契約,設置陷阱,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傷害。
以我的社區是寶佳 ...

除非業者有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要不然如果只是雙方的糾紛
消保官確實沒有什麼公權力可以仲裁,只能居中協調

既然沒有公權力,為何要設置消保官呢?
這是因為很多糾紛其實只是一時的衝動或誤會
透過消保官協調
業者跟消費者可以很快獲得滿意或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
這就跟各區的調解委員會功能一樣

如果沒有消保官,想要解決消費糾紛,就是上法院吧
大家都知道上法院的程序有多麻煩,所以就算吃虧,也就算了
業者自然也會知道消費者的心態,惡劣的就會更加惡劣
消費者也就完全沒有保障,任人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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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7 17:29:58 |只看該作者
jjs81062 發表於 2014-9-16 10:14
查了一下高等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的還沒出來,但內容應該差不多)

草約也是建商自己撰寫的
萬一是寫沒交屋不用繳
那社區豈不是虧大了
台慶不動產北大學成店  小蔡  098566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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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6 14:35:39 |只看該作者
北大早期的社區有些投資客,因空屋也不繳管理費,之後將房子售出,一走了之,管委會對這類投資客好像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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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6 14:22:09 |只看該作者
大雄只要繳一半 ?? 不合理.
那以後其他建商, 就有樣學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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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6 11:44:5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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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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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6 10:14:41 |只看該作者
jimmy 發表於 2014-9-15 23:29
為什麼只繳一半
還是搞不懂

查了一下高等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的還沒出來,但內容應該差不多)

法院認定的事實裡
遠雄賣房子的時候,必須有社區規約的草約
而這個草約在房子賣出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
等同於社區規約
其中就有條款是遠雄未售出的空戶,繳納管理費1/2
法院認為要以這個規約計算

而後來耶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遠雄回溯繳全額的管理費
法院認為回溯要求繳全額不合理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52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判決書查詢→輸入字號
段落:五、(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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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5 您真內行!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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