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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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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3:14:1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2014.08.11 02:56 am

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黃反應不及才撞上,基於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判黃無罪。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六時卅分,黃男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往三峽方向,因煞車不及,撞上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李婦全身多處受傷,送醫急救,因創傷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黃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開車,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婦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一名婦人走向李婦,似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分別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煞車不及撞倒前方約四、五公尺的李婦,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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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5 09:26:54 |只看該作者
既然有法律了,就遵從法律吧

所謂道義責任真的很難去裁定多寡,很容易無限上綱,甚至勒索..

開車的人,沒有人會想要去撞死人,

但,行人不遵守規則,甚至跑去撞車子自殺的

要道義責任,坦白說,我不太能接受

風生水氣好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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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3 11:27:09 |只看該作者
lyca 發表於 2014-8-12 10:29
我覺得這個判例也有問題
駕駛連1%的責任都不用負嗎
如果他真的是用40公里開車,他會煞不住車嗎?

針對車主是否有超速  法官已經判定駕駛無超速

如果你是駕駛 一沒超速  二沒違規 三沒酒駕

完全是因為對方違規  導致傷亡  所以告你要拿出高額賠償金

你會心甘情願賠償嚕?

那我只能說您真是佛心來的  這種境界能夠做到的人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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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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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3 10:41: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柏青哥 於 2014-8-13 13:19 編輯

開車時很討厭傍晚或夜裡突然從中間分隔島蹦出來的人,尤其是冬天又穿一身黑衣黑褲的。
土城交流道下來左轉中央路上,過了紅綠燈也是中間分隔島,但常有穿越分隔島的 (明明旁邊不遠就有斑馬線)。

曾經開車時速約40-50公里,但被突然出現穿越分隔島的嚇到急煞。沒撞到人,但自己細胞應該嚇死不少。
很想罵三字經,但他也聽不到。這種人早晚會被撞上的。被撞怪東怪西,怎麼不怪自己呢?

大義路常有人穿越分隔島,出車禍是早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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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2:14:53 |只看該作者
raybinlee 發表於 2014-8-12 19:50
如果條件允許,還是要盡可能避免造成傷害 - 這是當然! 也是每個駕駛人在遇到狀況時一定會有的自然反應,  ...

贊同應以法律規定判斷責任
但畢竟法律是死的,有時還是需個案判斷才是
舉例來說,在某所學校附近限速40公里,某A在該校放學時以時速40通過
(假設A明白此放學時間附近交通會大亂)
煞車不及撞上追逐衝出的學生
請問A雖然合法,但該不該負責呢?

不過討論到這,民事方面想提醒大家
依民法的規定,駕駛車輛撞傷人
推定過失(民法191-2)
簡單來說,要自己證明沒過失才能不用賠償的!
因此常有刑事無罪,民事要賠償的判決
所以⋯開車還是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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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19:50:22 |只看該作者
洪阿民 發表於 2014-8-12 15:54
話不能完全這樣說
還是要看當時的情況
雖然是對方違規

如果條件允許,還是要盡可能避免造成傷害 - 這是當然! 也是每個駕駛人在遇到狀況時一定會有的自然反應, 能避得掉的話絕對沒有人會刻意去撞. 但現在講的是法律責任, 如果一個開車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因為撞死一個突然亂闖上馬路的人而要被判過失殺人, 那對他豈是公平? 而或者那個亂闖上馬路的人是刻意要自殺者, 或是要製造假車禍來詐財或陷害駕駛人的呢?

假設情況, 如果你開車時速50公里(在速限內), 但有人突然從旁邊的人行道莫名其妙跳到馬路中間害你反應不及而撞上對方, 你因反應不及沒踩剎車, 但即使你時速只有50公里對方還是因而受傷, 如果你因此而被告傷害罪, 對方也向你求償, 你覺得合理嗎? 能認同嗎?

有沒有責任如果不以法律判決作為依據, 那社會必然會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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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19:20:20 |只看該作者
光線昏暗, 又只距離4-5公尺, 就算騎摩托車也來不及煞車吧.


我若真撞到這種違規的人, 我不會說抱歉的. 不是我無情, 是那些違規的人想對我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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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17:53:23 |只看該作者
<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黃反應不及才撞上>

判決的重點是紅色部份
無違規行為表示沒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
反應不及表示沒有"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

駕駛反應需要時間
汽車煞停需要距離
從車前3or4公尺處突然出現
指望時速40公里or50公里的車輛能停住不撞上去
其實不太可能
所以才是"反應不及"
如果行人是從10or20公尺處出現
沒有"反應不及"的情形還撞上去
就算有路權也還是有過失

如果沒有過失
當然連1%的責任都沒有
(如果有1%的責任就可以成立過失致死了)

北大特區的行人穿越分隔島還蠻多的
為了這些人的安全
真的應該考慮在分隔島上做障礙物以防止行人任意穿越分隔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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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阿民 + 3 感謝專業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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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15:54:1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4-8-12 15:55 編輯
raybinlee 發表於 2014-8-12 11:00
若開車的人沒有違規, 是行人或騎車者違規而被撞傷或撞死, 本來開車的人就沒有罪也不應該有罪, 要不然訂定交 ...


話不能完全這樣說
還是要看當時的情況
雖然是對方違規
但開車的人如果條件允許,還是要盡可能避免造成傷害
畢竟是一條人命
所以法官會看你有沒有剎車、客觀環境如何如何來判決
也許完全沒責任 也許有些責任
如果開車的一定沒有責任
那會不會發生一種情況
反正是對方違規,我就隨便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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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天少女 發表於 2014-8-12 14:08
對,只要事情走到法院,不管民事或刑事,都是一種煎熬。

More than that........

車已成兇車 而人心則在一段不短的時間內可能會有陰影

爾後對於有點動作的路人 可能提心吊膽 擔心有人隨時會跳出來
寬容與厚道是台灣人文化重要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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