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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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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i& `/ h/ s9 d6 f7 g4 Y# {* s# X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w( t: ?0 ^( a5 ?6 F! ]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7 \7 E1 y$ M3 Z+ y
主 席 江委員啟臣9 D# J$ C$ ^: h6 P, {  n3 l1 N4 c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Y) H2 b( e4 f0 S* y  `0 D, ^8 E
報 告 事 項
& }7 a& k8 Z0 Y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3 e) a5 `# U) i/ C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0 @* _/ Z3 ]* B6 L. X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3 O1 m4 _6 _, C) d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6 h* k" E& R$ _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0 H; o- g9 L7 w0 m* _& ?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4 i4 j5 S  a& D1 W$ V
' l9 q9 Z9 F! d& z/ l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u3 q0 S6 M9 }: J. H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S; H8 v; I4 C# S" L5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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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2 C2 c8 S" j; M#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J) i) B  R- L& C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7 N& n4 M# ?& h+ j8 Q: ^/ e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2 ?$ y) I4 ?) n' p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t0 {( Z2 I6 v' K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9 A# \( l% @0 A+ f2 f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6 m2 G3 R  d1 s  V$ }2 j' y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7 C/ N+ y1 ]4 P$ t1 V" k  ?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i# }) f4 V5 W; Z. X* h8 O2 c/ U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2 K5 Y! }" z- i7 Y! s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 F% n5 u; b4 M& Q4 \! Z* W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4 {0 o2 n" p3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u% m0 S+ S$ B- n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m. e2 n; N8 J6 ~% X. o) t% X& Q蕭次長家淇:對。# ]. [% v! U- M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1 T' Y' W, p, a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3 g3 P4 b( j+ |- e  Z6 M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S8 J% r4 O, P# H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d; i+ H6 f" _0 {3 S8 V5 l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2 |8 ^% h4 s. L$ r2 z8 s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 s0 Z4 t, G3 ~) v1 s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m/ }( \' R/ I# C) d) r" s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A/ j% o/ B  v4 {  S1 O( O. y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9 i! {9 e( n& e;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L( @+ W. P0 t3 j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O- b9 g+ R+ ?" d& W8 [- n& p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m1 t0 C8 U8 Q0 d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4 y5 l$ j6 i+ `3 Z+ E1 B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0 [" Z) O$ E: k/ a9 R8 i1 Y, W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7 P0 ~( T5 g, s7 v5 J, o) X
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T" i, s. u) F% H6 l  F0 k* ?1 Q" y話。
9 }9 e9 }3 R- C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R9 l- R( l  N) U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O& V3 t4 C/ g" X+ S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_2 u, g1 s+ W& o/ M8 c及這個問題。
+ N& A* X. j7 r( E/ \: {+ H- l; _9 W5 z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k# L2 S/ }" m0 J! ?5 `/ i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G4 l* e" t- ~5 ~! g* ]3 |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 C8 v  B4 e$ G4 O. P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1 B/ f7 _- Q' `8 H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o0 N9 f/ E9 {; R" p/ y' E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p. b+ n$ X- B  q' l( D&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A0 C% i( h& ?7 Y: j- Q" Q' V0 F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_/ Z3 Y# ~+ C# {  O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y4 l% f5 f0 @  J$ \/ I3 e$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v' ?8 |) s- p+ g9 d# c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h5 d, o* e4 S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g2 E; H. Q1 u/ ]
?所以這個問題& j5 F& r1 h5 x1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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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 + 2 您真內行!
halfcorner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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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30 22:46:55 |只看該作者
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8 R8 h2 M- x! J- K5 G2 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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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6 A; X; j3 w5 h# B  I- V. c) q-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1 t: y; J* h& H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0 m* o2 g0 {- Z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P/ O1 [* ]) h! ^; ^) I
決議重大事項。
% l# g* \, w" S$ X/ ~; w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D$ V# J0 Z2 y0 y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4 A) p5 k0 n"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n- B8 c; u; @' Z5 S! r,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I( ]4 I# Z* c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8 j6 H; P" t+ F2 O: H3 p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f$ t1 y* }2 P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f% ~' d; z! \&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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