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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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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X" F& h/ u" Y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 X. Y4 h7 I4 |6 I-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1 M' n  ]5 H* Z/ ]; I" m5 `9 d主 席 江委員啟臣0 Q$ P; n7 A0 N! M3 t  Z& v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A4 i! C2 x* J) k7 q( S6 K報 告 事 項3 v; {5 O& m5 G1 {; Y- e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8 M; s6 j6 K: N' M)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i# \! v9 f+ Z/ V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b7 u- L& o6 E9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 @  M% P& |: X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6 r" B. c  S" @  }8 ^( _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I) x' v0 X; o: P  R, m1 _' [/ \
. t0 A" F  c: ~. B; d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r* _: x" f  D# A; r/ O5 x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j- |2 e' T) H5 |  `/ H& J+ U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2 C2 {' t5 G5 \1 }
152' R, f, l, w3 C6 e, `2 D! I. a2 K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t: `# U8 D+ [/ n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u: \( w+ v; X( j! }/ b! b3 }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3 T4 h2 X+ }. g) i) A7 x6 M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2 u7 `9 B2 S, e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 S1 s, a" F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4 r6 u7 q. x0 U6 s, `' I( e7 N3 L% V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4 V" T* o5 J( Y# X% q$ Z! q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z/ T8 B7 a; Z9 i$ ?8 d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6 N# O; [' E0 C8 F! \9 b# r3 z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2 c, L& a$ |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z6 X5 [" F! p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3 S' J, R# V6 O) W$ u: F( \8 r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k/ B) W! F9 t, ?% a, @蕭次長家淇:對。( ~# ]& s0 n3 _- q1 ?+ H* p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0 X; C" ]+ ~; v& i4 W; X9 d+ k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B" n$ ~' P3 F% ^" n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2 \5 E+ \3 x6 F5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_% E: Y" j$ ]  B  Z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k9 m* t9 \1 }( L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2 e7 [6 ]! l# G) w3 [, r# B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 q1 B4 ^* }. L( l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C8 G! J' N5 D; F* b) J7 S7 t7 t$ |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q8 X6 I7 w2 V0 L. i% z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2 L$ G4 f3 B* {6 A2 l0 \/ w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u1 j% Z; m3 N2 h& R* h( v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P1 G, o7 g8 y% [: H  [; K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E8 u& Q7 l" c3 F9 V! v% C5 x5 ^( q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 ^  K1 {* N! e* T"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s2 d7 @- q; Q6 A3 `& F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U9 ?8 x) q! u: o4 R0 N0 N" Q5 {
話。
$ j& ~* Z% D, J1 h2 h7 G! n! U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t  b+ ]. O7 q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_0 W4 `, T*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d, `  U' t( M- N" x$ K及這個問題。
+ i. T0 M' S" O& A3 z& k8 W2 x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 ]6 T. d2 e/ N, S%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 j  f' W" T. C: o& ^  {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O/ k- U) e& l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Z0 h) n1 e  g: i; M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8 j7 U6 l8 [# M# c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3 s/ o0 L' ^5 H3 Y7 B. \3 K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M0 D  v  S# N) j4 c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E5 i  R) v' w2 }. \4 c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D) O9 Y& a7 g4 h3 [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O4 M" C) @! e2 F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P' S; P# z2 K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9 I  L' Z7 o' `?所以這個問題5 u' P( {6 b5 @* u$ o2 |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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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30 22:46:55 |只看該作者
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6 w8 `# u0 D. q7 z7 X$ A5 ?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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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 s/ p' [- p4 u3 }& H5 R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A& T3 A, L9 I. H, e& w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H  U4 j5 q2 h. I1 o; i8 |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F: o# s7 s2 P6 F決議重大事項。
% Q! `, Y* V/ G% [3 h/ n" A7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X  w8 x9 m7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1 a" }- }7 c5 O4 w; P1 l( U. k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C3 P. G6 Q; d" U; F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x' T& N8 l0 u* Y" ~9 U: J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5 }2 u, l( A3 p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J2 A4 H1 ^)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 v7 M% g9 c! E: S,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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