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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鶯原民文化園區 整地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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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06: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4-4-18 06:45 編輯

三鶯原民文化園區 整地受阻

作者: 葉德正╱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4月17日 上午6:01寄給朋友推薦1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報導】新北市府為協助三鶯部落居民自力造屋,在三峽隆恩埔段國有地推動「三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原預計16日入園整地,但10多名私占護戶,不滿市府補償方案到場抗議,要求上億元補償金,雙方僵持不下,場面一度火爆,現場70名警力維持秩序,最後市府決定擇期拆遷。城鄉局表示,三鶯部落原住民因經濟弱勢,長期居住有危險的河川高灘地,市長朱立倫上任後,指示延續縣府時期「三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計畫」,以先建後拆的原則,協助三鶯部落建立自己的家園。城鄉局指出,位於三峽隆恩埔段面積約3公頃國有地的文化園區基地,數十年來被10餘戶占用,市府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金自治條例」等規定,3次正式函文通知民眾發放共200萬元救濟金,但是占用人均不願領取,甚至要求市府提供上億元的「土地改良」及「管理維護費」。城鄉局說,這些補償費於法無據,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將造成占用即可獲得補償的錯誤示範;市府將擇日進行整地工程,不會改變既定政策,維持公平正義原則。當地住戶代表廖瑞祥表示,這塊土地雖不是他們所有,但先民數十年來,把這塊高灘地開墾成良田,才會希望市府在徵收土地時,能針對地上物、休耕損失及土地改良等,給予救濟金補助。廖瑞祥表示,補助應比照當年北二高、北大特區或客家園區補償費用,他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不該有所差別,也將繼續爭取應有的權益。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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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01:37:07 |只看該作者
1.首先聲明,本人文中兩次提出,個案內容不清楚,不過多揣測。
2.會加入討論,是因為針對引用民法769.770,容易讓大眾誤解,所以跳進來聊聊,發表淺見。
3.我並沒有表示此案一定沒有"地上權"或無權要求補償。
4.居民是不是"無理取鬧"?這點我沒有評論。
5.我只有說明一點:如果要比照"土地徵收"方式,要求巨額補償,實屬不合理,也於法無據


6.我知道的真的不多,應該沒有東西可以再聊了,往後就不再回應了,請見諒!

   感謝您的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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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00:33:20 |只看該作者
jishun 發表於 2014-4-20 23:46
您說得沒錯,沒有"土地所有權",也可取得"地上權"

但是"地上權"不是自然發生,必須經過"登記"才會成立

針對法規討論的話

地上權的成立,法律上不只有您所說的方式

與所有權人協議是最平常的發生方式

但如果在法定取得地上權時,則不須此過程

因為取得地上權的原因是依法律,而不是所有人同意


如您所說,時效取得是取得登記請求權

假設符合法律要求,則地政機關應依法登記

而不須所有權人同意


一直與提出您不盡相同的意見,不是要與您爭執

只是覺得在事實只有「土地為國有地」「居民占用土地許多年」「雙方之間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契約」

在法律上不必然導出居民沒有權利要求補償

不必一面倒的認定居民無理取鬧

更細節的事實尚有待釐清


另外也希望能使市府做好土地的管理

如果能以這個案子讓市府重視長期放任居民使用的土地

這筆錢或許是值得花的,最怕花了錢市府還不知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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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2 08:38:54 |只看該作者
哪天洪水來被沖走
是不是又可以要求國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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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1 10:18:46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4-4-21 09:13
您好
既然原住户是非法佔用國有土地,那地上物應是不法所得,或不當得利。怎可要求政府補償或賠償呢? ...

如果"使用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有協議,或租賃契約.....取得"地上權"

"所有權人"若要提前終止契約,"使用人"可要求地上物損失補償

但如果要比照"土地徵收"方式,要求巨額補償,實屬不合理,也於法無據

這或許就是此案的癥結點


您說得沒錯,假設是"非法占用",就會產生不當得利的情形

但針對此個案,並不十分清楚內容,也無法過多揣測

僅依現行法規,和大家相互討論,提出一些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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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1 09:13:43 |只看該作者
jishun 發表於 2014-4-20 19:11
真的!
我也有和您相同的疑問

您好
既然原住户是非法佔用國有土地,那地上物應是不法所得,或不當得利。怎可要求政府補償或賠償呢?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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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1 08:20:02 |只看該作者
可是該事件住戶79年之前都有繳租金,可見他們知道是國有地,而79年政府不再續約卻未積極追討仍誏承租戶使用至今,歷經二十年後,變反向要求補償?政府還要努力溝通協調?希望事情不是這樣,否則一切依法執行的老百姓情何以堪?未來三峽推現代住宅我是否也可承租兩代,然後要求政府要我走先談補償?
有平和的內心,才會有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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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s81062 發表於 2014-4-20 23:07
所以我後面有提到772阿
我有提到「所有權」只要是有登記的土地是不可能時效取得的
但其他權利就不一樣了 ...

您說得沒錯,沒有"土地所有權",也可取得"地上權"

但是"地上權"不是自然發生,必須經過"登記"才會成立

並且要跟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比如"租賃契約"


對於個案內容,本人並不十分清楚,不做過多揣測

只針對一些法規上的問題,發表一些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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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0 23:09:45 |只看該作者
政府應該清查有哪些國有地被占用!
設法逐一收回或與占用者簽訂正式租約!
做好國有地的管理與利用!
若要開發先以國有地為優先考量!
避免到處低價徵收民地造成民怨!
也可節省民指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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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0 23:07: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4-20 23:11 編輯
jishun 發表於 2014-4-20 14:24
民法769.770

前提是"未經登記的不動產"



所以我後面有提到772阿
我有提到「所有權」只要是有登記的土地是不可能時效取得的
但其他權利就不一樣了

即便是已經登記過的土地
依舊是有可能取得其他權利的
所以我舉了個最常見的例子「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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