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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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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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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2-6 11:24: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http://www.nownews.com/2010/12/06/91-2670860.htm
$ o9 e; F) @+ N" `
+ W7 s& y& o1 n& M+ u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H4 E% a6 i+ d! U

' `! K* u4 I. }% _! O2 o% A- q' Y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 Q* f9 j, q. B4 W/ k: g
: |2 @$ g. n" e$ ?6 A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 {( s9 S" t. ]* D! E+ d  Z) P; w- o' L! ?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1 n/ ~9 z5 ^3 o/ t: _5 g) ]! [, |$ k+ o9 G( Q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J7 }% f" c+ Z& v! T: w& o4 w
: B* L. s- d3 N& y2 o9 D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沾醬就是沾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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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5:16:34 |只看該作者
這下子真不知道仲介跟建商會想出啥方法來~
! k4 p* C8 _! `5 s4 d! u. s想當初我們也是先付了訂金~
6 g1 _" k6 B8 }( J: P% v3 M5 T) R結果後來想退也不給退@@$ H; Y6 D) B5 V5 h5 t.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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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2:14:53 |只看該作者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8 d5 Q# w3 s7 J他們還是會有因應的方法...
旅行地圖~2015 北印度(達蘭薩拉 菩提伽耶 瓦拉納西 阿格拉)|2014 馬爾地夫|2013 美國(西雅圖,北極圈,Fairbanks)|2012 奧地利(維也納,Hallstatt) 捷克(Cesky Krumlov,Prague,Brno) 清邁 Pai 鎮江 無錫 南京 揚州 泰州|2011 印尼東爪哇(泗水,日惹,波羅莫) 蘇州 上海 昆山|2010 華欣 曼谷 西藏 成都 吉隆坡 墨爾本 雪梨 凱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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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0-12-6 11:53:42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太好的消息了,不然真是讓建商和仲介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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