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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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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7 i7 z' E( q0 ]5 S" F9 K

4 @( p( `# G# x4 g( O- G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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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請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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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2:35: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6 ~- [5 {" ]0 Y% {

2 k* p! @( Y; a- n4 S, L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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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54:31 |只看該作者
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3 i, ?2 q/ \  P% @; ~$ W0 Z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Z" F3 s8 ~8 \. O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y9 b( r" y5 J'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5 H( R. D( a9 w4 @
0 \6 [& ~$ N9 L: u: K: x8 u! G
尊重他人
: K; |  v* f* ]7 k, X; o" H& `, \4 f
互相尊重5 E3 t* P2 O8 g/ I- q1 L3 v

4 J. |& s) Y! P! @5 R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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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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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4 L3 G% p7 V/ a$ n, e" y$ l% Q  h5 e9 F4 m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t- @) P' v, p/ C/ Z3 x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r# b# d  W) U; L: |& _7 o5 a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8 X) o* j# t3 U% |+ v/ a! K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p  [: T2 j3 ]6 X% U2 W$ L: S! N. V3 q$ [

& C+ P/ z5 Q! X$ M
% m6 `2 M1 N*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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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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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7 ^8 [& ?% j1 ]1 v. H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x1 }+ Z2 s' c8 K( w; R( D+ b% ^( a. ?& ?9 Z/ g. g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5 m, q* Z; Z( S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Z) d/ z/ b, s
若是
; ~( G$ d% I, t) Z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o" e/ r+ y4 v0 ^$ r. v6 i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4 r. I1 y+ n0 D* \$ f' h1 b+ R, i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s# u! e8 z- Z! ^( s5 N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9 Y% d6 `+ E. p8 u) s/ y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I/ e2 F+ K  a0 }) m! x! b- \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a$ l# g2 g& V/ Q可以改善的話
" _! J: Y6 h" c% l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8 ^9 T3 D. j( z7 k: }
只是貪圖方便
; j8 l% c' Y" ?- k; m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c$ e. \9 V) _6 V2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6 ?7 W3 Z) W6 @3 Q6 J. U6 h; k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6 [2 W* k  H2 E" r4 Q
, k- L# c' g5 {8 Y1 f# q1 ?$ R4 C' k
當然這需要智慧1 ~; F7 M, X* L; f- r) `" D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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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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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7 k1 @1 k  X' G, F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C: s! }, e5 B. }6 x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4 M& C7 X6 ?. ~7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O6 u3 f* _# H$ H
! F4 |) b4 J0 [
# i0 E2 y! F) V% F# c% h4 @

. ]" J+ }; n/ [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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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 D1 x: g5 x+ P7 C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D/ J2 p. c, V& H
1 x& V) Z0 Q6 L+ h+ X" }& g3 A) Q; d' O. Y' X& u! a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K1 L" s- }$ r' j* a  H3 t% l
2 c# g- b6 c  H6 w! l
' i1 D2 l  M, J) o7 g/ }* z) V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T  b$ G+ ]9 \0 ~  N4 V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5 Z3 X0 g' R) S( B" A!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6 m  j0 Y0 ~0 e! H

' k! N5 }1 j  t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7 C& @2 F1 S, k0 g
/ d: t/ ?6 |. `. B, r( `. @%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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