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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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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i  o+ p# S' _
# V$ ~, p, A, K4 U* o  j; H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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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請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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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2:35: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 _1 j1 P! [5 s2 |1 X

( w. H9 @* |) @3 Q3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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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54:31 |只看該作者
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v* {+ L: b3 m+ Y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f- U5 m* u0 m4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2 ]! D8 [1 V; p  `  M* ~& a; a/ n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v  }5 S5 J9 b/ `, @

  c$ y2 x1 Y7 ?+ d& \尊重他人7 Q# P4 l, S3 d4 E

1 i+ j0 a7 U) Q) m" |4 Y互相尊重
' N, h$ V4 e# P6 V
- _$ b1 \0 C, C* d5 D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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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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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6 E( z9 C0 X; F1 i4 `; _! Q

5 P# v1 Y/ Y8 B7 S- C9 G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X2 y# ?6 m/ h' C; V9 Z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4 W3 S. S6 s, {! m7 T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4 V) v4 r" p3 G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d3 Y# a' E- q, w4 D  N
* }" s( X0 T/ v. m ) R8 f2 G; O6 U

# q' a6 Q&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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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F! ~% r9 l- ?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z. F2 w; u: J) T. t: P/ `/ |8 _
# E/ P) G) m5 R6 w8 O' q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c  {" `* u& z5 B" |8 p, X5 e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4 q7 a! R, G3 q6 h6 |1 ?/ H若是
0 a4 v! k0 q. S8 U# U) D, B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v; W/ T9 G8 u: n8 Z" @) a  @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u: H% |8 i, f& z- T% J% h+ H5 K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Z6 N8 s- p' t7 \' L/ v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x: t; H; ]( ^  G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R$ b; D$ c$ F  N( M3 h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H! ^2 X5 t8 M可以改善的話
/ J, T& e$ j( ~$ i5 v9 d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U1 ?  Q9 H2 l
只是貪圖方便
2 {8 S% E$ _* S6 X, @; Z5 \% l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8 {2 X7 t+ E/ Y8 c3 a)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7 s# U. h6 Z* x9 a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o8 t7 Y; H/ o$ w

3 }3 c' |  j6 ]1 S! ?7 N當然這需要智慧5 Y) V: }% q4 }+ A& t  d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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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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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 I* ~* n+ @" \# _, @$ S-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j3 N$ r# @. b0 M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1 y8 \, {& @' u; Z* p( p) n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1 d1 \% U0 o9 E8 t'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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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e$ \1 X% _3 q3 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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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7 e7 N2 N$ ~* p) a& ^5 Y2 r5 Q( c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U  l- C! @$ ]! H0 Y/ n
9 l3 @- p8 ]; b1 b2 G% P
0 t( r* X& i  [' h6 M1 d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3 g+ V& P5 f3 n2 G7 P% m$ o3 x' D9 x! A) w
% g, p7 f/ `7 V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F8 g/ ^% p) ^6 S# |1 b) U  n: Y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b; o6 c+ t! D. N3 S# T& s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8 C; `9 i$ F$ k* ]6 d+ Z2 P

" U' X8 `* X0 N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M1 T: L4 L4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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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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