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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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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g1 ~0 B$ u8 k1 b& u7 x8 F. B/ p' |$ p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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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請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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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2:35: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_; B% `6 {/ d; \' q5 A) u/ v

' [1 K- x2 X$ [8 \& S; \/ H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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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54:31 |只看該作者
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H. L9 q, k2 z" z-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c$ F1 b3 b: I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5 j) p+ N, H" h4 X+ D5 `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6 Y. _) q# m/ m. K
; b/ F) O7 _0 ?尊重他人
( ^+ e% }" d6 H" N. O5 ~
, ?1 @( m$ B7 i9 t6 R6 m互相尊重
4 h4 X5 J6 o* a2 d% W
  r, _# B/ \2 n4 ^; r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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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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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D" C1 A- X! ?! V0 Q" s* ]# X/ d7 }& K.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R  V( N  M, ^* \0 L$ g4 v/ v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 i( l+ J; P" J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S/ j! I9 l9 O4 D0 ]% f( `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A/ N( c4 V5 ^( k
: @  l' I2 R! z  a; T7 U- \
% _+ P# M/ Q7 A8 e' ^) G- s8 A! z/ u6 l; l, v$ ~* T7 V6 D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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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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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8 u8 o) h/ p9 J) p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v8 ^! d, \- Z) s# x* S: I( ?: t" j
7 l; h4 }. F* }1 V2 E6 |5 D( e: X: j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F+ v+ R. [+ k0 M! I5 r7 z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x. H4 Z0 F: ?+ m0 u! ]
若是
, P9 T# K' X/ Z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I( H3 h6 |$ d4 Z4 m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w, L8 i6 o+ G4 ~, |' h) n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o* i/ @/ R9 S# r) w) f+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Y+ L- c! d7 h5 R; J/ q$ \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3 t! M4 v7 F2 g. I  g8 k2 K( h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6 f( \9 h3 a2 f7 u
可以改善的話
% h9 N' z6 j; e; O( y$ Q4 W- _" b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7 |! O8 p+ }! \2 y  {: S7 k只是貪圖方便/ t0 R* S( {" M1 k1 ^8 f+ l8 J6 Y* u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 v2 U) }; T7 H#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8 e. S$ r5 x$ a4 X1 p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3 G2 f: B2 F: t& L' ?1 l  c) \

4 _# k/ M! G; ?( ?' k- }. I當然這需要智慧
3 B, I/ P+ ~, K& x. x0 X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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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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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O- B$ {( }, s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M, u& J) K1 |5 e6 j! m; C4 I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c$ O* S7 j$ d' q6 G3 j6 S, m9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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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 P) r0 E. Y+ |4 r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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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g+ \& N, l) v2 b) W8 w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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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_; B9 _" S3 j$ Z& H! Z8 D# ]3 g) [( ?! |. ^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9 v; z7 H# R# i" z4 A6 r3 y) `
. Z! J' z6 }3 ^7 Y6 t& g

) ?, `- O8 v) I/ a2 X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y" V& J, A( k+ y, k( }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4 Q* E+ b5 h' T& _- z( Y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A  i3 G* G) q" u0 f" w. q) r  Q

" X9 `5 G8 V$ V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6 r/ C& F7 m8 u. |. A, {
7 }2 x3 a- c% z' r7 J0 x/ l, q  c" e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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