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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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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k2 K; \) D0 c; H; s* u8 C6 n2 Q% L, D" x, X# k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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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請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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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2:35: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3 S- t5 F3 T6 l) z. a) V! W
0 f" f% B. V: a5 o: y: f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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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54:31 |只看該作者
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2 n7 F3 h- e& B5 p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V7 r' ^7 D8 d0 W/ Z( W- A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o& [2 W7 I; ?3 L: l( O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i$ }+ r& @. v4 H8 Y8 Q

& |: n5 Q8 ]1 J尊重他人# S6 [# x& \# ^+ A- r
1 g" O, z" v7 P5 `
互相尊重! D6 ]  i* L5 K; b$ M: d4 T

* S' K# Y+ d  f: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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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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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X: E8 O  m4 \! M

6 x5 s4 ~' L2 x  D+ Z+ T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2 T" H! `6 @0 E% U; Q1 V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R# [- |5 }- L% g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g8 s! E2 n$ z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B! K" l5 ?) ]: [  ?) L8 G- G3 O6 N. P% g

1 {+ b7 G; w. B6 s4 k/ I, x
5 v5 Z, m6 T! v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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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Q* f% D* E9 g& e7 m" k' X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v! w# q- h! U" R
: T: b% H( }( H% Y; G# G0 x4 n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d, Y  L. E0 B0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r' g( j5 T9 X' a: C: j+ J. b9 j
若是
" g9 k5 ^4 F- y9 @6 X& b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9 W7 ?& S( W; l+ @, ]8 X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6 f, J8 x2 w. [) {" `) G! L, J- t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8 I( U* D9 P) X4 v" ^  U7 x0 z6 i& s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G( u- C/ X7 v: B6 _% M$ b* F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8 a% S9 C- F/ r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w3 f/ M8 J! O' y$ S8 O4 e可以改善的話
( k6 R; ?% O# Z9 s) N. b- F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5 @/ W: u0 k/ n4 f; v! V
只是貪圖方便5 U7 ~7 C9 U# O  _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z! Q# k3 U6 T2 U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8 e8 a! T- ]( _5 l! S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c" P5 Y( D9 ^  A
+ p8 z3 u* C1 \! y- C當然這需要智慧
8 L* S1 b+ Y0 X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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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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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5 x4 V) L0 T$ D9 x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U7 w- S4 _6 \; n9 z7 g  o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y+ S/ ~  D' w2 [6 E+ G3 [( h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3 A; e/ {  \0 E2 Z' ]/ I

0 v( \' Q; |  {$ v  P
- \& F+ n! L/ p/ E3 W9 O& }
( X2 }" v. w8 e1 C  p& x
5 m  _: |1 t;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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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S6 K) J6 w# `+ D9 e  B- w- y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H% H) u' N( k( r  g# t% V

  x( }8 }! M. o: t- o% h) U" W) O2 H: @  q0 k, X3 ~6 V% M9 G+ n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k$ S3 t) y# a6 b8 B' v
! X* k1 h0 V" j4 i0 _9 B
. _1 m) r! s) @8 H6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8 F8 T  c3 r% [  ]" K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9 `: c  @& e6 j; e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w1 Y9 o  n/ g3 d
2 W3 m, d7 }: D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H% G4 G9 e, ]$ f9 L# {
' Y, Q. n; [; r$ P& ^, ]& j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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