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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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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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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3 m( Q# q) Q, o
* ]6 [9 e# W# c9 ^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 ^2 ^$ i% F  m9 o: f/ T1 y/ f+ b% |' o5 X9 u4 _4 o1 n% J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 z2 d" z' ~, C) R
  N* h2 s2 k% f4 u  W8 O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9 j$ g0 d. r' I, f% p$ A) t/ `; [& l$ T* B& _( X) i! }( ^1 V. A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 D0 r7 @/ z$ J: Q, n
. i% H. c9 K1 O, L& L, f, p' f" s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A# l  b  J: E0 O

$ g) d4 w* o4 K+ `  [3 `9 p6 H&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6 h  V& H  W. [7 S
* ~. `$ d5 Q% [- ]) S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3 x. X% \" O8 N9 p- v! }6 K
: ~/ O5 y3 j; e: E' {  s)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 L% N; l1 K( C: y% F
) d. {) P) b, }/ _
9 d; ^& M  h  ^# k- c! m2 p6 v& C/ v0 ^

& e: _# U6 @! ]2 M+ F- d3 S; a7 J# P/ h  a% g; c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A2 }8 x2 P. K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 L" l. D# w  n) e4 @! i; {- ?- H* h$ m) ]" D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T3 o1 ~$ r8 w+ f, \- T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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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6:54: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7 ?0 \  `3 Q6 \0 L. k: J$ ~3 Y2 o) w0 H
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 r$ @, h& Y9 P0 k

; G" y& ~6 ^" K4 t/ P+ l( K% h( u& y3 j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
# J& u, C: M8 M" `4 x5 U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2 M) u6 P3 @6 J* U% o& U+ W

; w1 ?1 W% i$ k+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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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34:1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 ^. ]  E' x  I: n3 ^* p5 f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 Z. Y: H! q3 G/ ^( K1 P+ `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l$ J+ F$ b/ Y5 ]2 B& r6 `
1 q+ X! n# U) D, p/ [! n/ b
有一次更扯9 X4 r9 _& T: C' I2 w
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 W" L$ H1 e# Z+ v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
( `, O5 _: J  s0 i$ b$ |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
/ p6 A. Z) Y5 @9 j, E- U, _- Q# R, `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 ]& l7 j( x5 ]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9 n; Y& S& z' T; [, Q. y. }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E" P' T1 d/ ~8 k: F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
; V! c  q/ o% _# D% o7 n* Y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
  N3 ?# f5 l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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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 I, a9 R6 t1 G' C) J$ S
+ p' R% H2 b! w# k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 U; F) m4 r) l3 Z) _/ o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D4 w. J% J/ D2 p7 x( l
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 x9 M  m( H5 M& ?; k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8 u; B( O6 \9 j* H. r
9 C: H" A3 S! S/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7 ?5 E( T0 o6 d: s  [! D! A" `1 B. w" E* T/ y% X2 `
四、本件爭執事項:- k" Q' z9 \% i0 y9 |9 J( T8 x& O6 `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n! T( r( e/ z: [0 l! X. B8 k4 n
(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5 p8 q( ^3 y8 w7 T1 [" l  \: w  C: Y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H: ^' H. f+ a2 G- `3 o
(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6 b8 [. T0 P; p4 V. y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 `7 M0 x' k3 ?1 i# u1 M$ p+ s/ C1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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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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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 l( U- z9 z8 T4 U3 {/ C4 n" @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8 f: M" y/ v- n% E$ y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r' w0 n1 @! d7 j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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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 ~  N& b9 ~  O' d

( z( ?* G! G* @: E! |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 s! {) {3 K& J- T* h- D# ~

7 k. G) u- I# J% F' `2 e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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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22:03 |只看該作者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s* `/ w$ l- U% c0 @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2 {) Q$ K& s/ b* l1 h  P6 x

$ w6 L3 S- O" g: l( q4 |/ `8 M. ~, U# k0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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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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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joy 的文章
+ u/ S8 C5 Q, d6 k
! {0 R" Z& q  M+ [( J! I2 y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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