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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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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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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 i* t6 K' z2 t1 D, Q& o4 p
1 ~  R3 q, m, c  j# r「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S+ i' ]) L2 F9 B
* h& x5 y- r6 ]& {6 {, I' T: y1 d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_) r( b/ [, H( n5 D8 `
, w% B% z5 B0 u2 J# h2 j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 s8 T, I# K  F! A
. b# W0 s+ M; b1 u8 b/ j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 d) r6 \5 o

$ b+ X3 [! @. W) Z- A% R3 M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 R4 v# }& s/ @- p$ l5 s/ S
/ [* h5 h& T0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 h, @7 ~- n& d! |1 G9 N" W$ n! E: J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 K) F, D; X+ j/ y5 U' S$ ^4 |: o4 F+ i3 n  _( h! `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 L# L& l6 Z0 v/ L, i
. {, S, S/ ?: ^  r( y8 R  f5 p, m& A: G# P) [

) x) D" ^8 B  N6 U( s/ N8 E. g, A$ N8 ~0 f7 z1 j3 e7 T) {0 V

, ~1 y/ ]0 @8 i0 P; `8 f* m) d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5 N0 ^7 v% F- \1 Y! i* U9 X■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z- k0 f, R$ a0 u/ }

/ F" w3 N4 a! ~! P; K3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s9 i% H0 n# w0 w0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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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6:54: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 w$ s1 r) j# S/ P1 c8 ?
5 u, C7 F: o1 K+ g, |+ {3 F( Y5 O* O
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
1 N- N( W! a4 A$ ]" `
1 F: e% e% I& m7 M# V3 m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
6 c+ N' N# V4 P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7 P  t3 P' q7 D. W
' C$ `3 T0 g9 A$ w: @& G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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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34:1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G% G0 U' N- r3 C% S
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 n$ B9 m4 H3 b' ?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L! l: J6 A) A4 K8 O

' x+ h! y  t, o有一次更扯
2 W: e+ c2 i2 T: Q8 |. B  `  f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 O5 {1 B, K( F5 p- }! b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4 X+ P7 f( K4 V. \/ U( V
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 \- K+ \& _6 l2 A8 k! G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 I. x; O9 d1 v5 A2 K% l6 Z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 i: L- F0 o2 Z' `  Y! x( g9 d9 q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 g( q0 [8 W! ^2 i% Z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2 u4 L" m$ W4 T' W/ M  ~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
0 g5 O2 f; N% S, Y$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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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T9 c- m6 P; R( t& H
- ~" j8 U6 n0 ], j0 y3 C# ]" p
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 Z8 e) y) A9 w# X$ f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6 D( n5 O+ c/ W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4 Q" O" z% o; M7 k  g' |
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g% U7 D& I* y! h

5 F- j& B5 t3 p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0 P) K1 ?$ x/ P% v
/ I2 I( n& _9 y四、本件爭執事項:4 k( h7 W2 h6 N. D# b6 @% x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4 X* V. h* m- k4 s6 {- h(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9 L6 u6 [- t0 h+ _1 Q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1 N  b( s% q8 `  D(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3 l) S4 s" _; d( W4 @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8 Z6 c4 p9 P'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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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17:52:35 |只看該作者
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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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1 w" q) x) o4 C, k6 [/ x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1 M% ?& @6 b' @, m3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Q0 d! c0 U$ O( W% ]: r1 ~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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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38:38 |只看該作者
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 m( n$ l5 V9 ]/ }
# R& S$ g& j4 i) n$ Z9 r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8 R" p5 Y* }8 {
& O: |+ W6 K6 _0 t
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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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22:03 |只看該作者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0 U" m. H) M6 s+ p1 M6 `( R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r4 o1 x! d) {" [, n
! [  h, \8 b! I) y. [  v0 C/ e

1 H4 u7 _* M$ _2 d# }& B!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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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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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9 23:13: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y 的文章+ }* X* U- x4 @8 {
3 Z1 V3 ^" E! r2 y. m4 L7 t; @% i  c& g
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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