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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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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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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 o9 I6 @; E* A
# n: C; B+ {; j2 \% V「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8 Q. V6 o3 j+ t9 ?; u, G
0 H/ l9 x% ~* N. t: j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2 g+ L; Z. ^9 n8 @$ {6 i
1 G3 Y' _9 e6 b4 a; s7 X8 O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N2 J. J, U) @" L5 y8 k" A& |% Z
+ E! L) P- l& S9 K$ o2 I; ?* f9 e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l/ O* R! o5 ~' z- l0 C& M) T0 n7 ~
' P. M0 P8 \" E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G, U; L& `9 `) Z! w
) J# z9 `5 k; f! R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v7 ]4 V" @8 [" d) {# z/ A
7 f% ^: M) [, T- p" k9 [' S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R2 S; K3 G9 s% F/ w& ]  [9 V' ?

9 {+ |# t7 f4 V" d0 y: I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Q* `: C! o' m

' b, J/ ~; O7 @& `' ?, W) L, S& k/ c) A  E

5 K# D& D) K% j+ j
* x+ q0 B" }* E4 k0 r& ?+ ^. Y" K7 r- \' a1 M* @9 [7 b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T% H) M- Z2 \' D7 Z■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9 X* w+ P5 K, r. }+ w
* a6 d! }2 ]% Q; ?# d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4 l9 B& ~4 @- M8 y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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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6:54: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s9 f* N" _& R( A% m, [9 a9 ^
* j  D) w# b5 _  k) v
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4 Y3 N8 e3 Y; A# t, W

3 I) L+ @3 i& {6 n  k% j0 @7 U# k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 H5 d( K: g( }3 a7 j
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3 X+ A: _' H( j; A0 h) c: k6 r
0 F4 ]0 B/ q* N9 b9 [7 Q- S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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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34:1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E! c9 t! ^$ t
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 a7 {( |, D9 \1 M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 ]* d' P( X8 G* T+ s; c
1 s" K3 `  [9 p; X6 h有一次更扯- c" w' W7 q1 P; c
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 n: [: x/ o7 W- w  G; }4 d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7 X" F( ~1 v  L3 x+ q- b$ @
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 z! `0 J8 \) Q& a! h0 h7 F7 o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3 K9 S9 c) y0 ~4 }2 A  V  w+ ]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 I2 @4 M' M# f  b) W$ m* J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 ^3 t  n1 r7 I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
( v  K: m- _% E$ d; w9 H* ]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
9 N- V& ?1 [% J% C. V;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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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9 S/ M/ W- M. F$ Y8 z1 E: U3 v* h! [& c5 ~/ l
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H+ T3 N% q$ U8 S7 s+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0 M8 {0 n* n7 q" i8 K/ R& O
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q2 i$ U. h4 k/ a6 Q4 D
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1 H) A% d5 N% Z) X1 C; S# D4 n" u4 W) ^9 a/ N  n8 }( n# h1 d  T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B2 K4 _. G8 V. g/ E- F6 Q1 P, d* o. p
$ j( c5 K6 d- U4 z$ b/ _5 P; G2 v四、本件爭執事項:( q, h- b* w+ {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v: N- q% i, s( {2 Q  z
(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x# O- z" I  p0 }% p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 O- L6 m' N6 H! o2 m9 u(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M9 E2 O, z' m& ^
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 y" i2 @' p/ V, k1 G! ~
8 r8 B' i6 c6 O' \+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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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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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 R0 d% a5 J3 V; ?6 t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 }4 Y- u" q7 v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5 b* L. k$ K- ~+ d2 d( n  Z
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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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38:38 |只看該作者
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 |* u0 [+ ?  B  v  t. p  V+ [' t4 i  O' k
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7 L9 `; d8 x. f6 g$ |

" ^( E- V) f7 D8 n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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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22:03 |只看該作者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V$ L3 z5 p; K. M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t) r$ \+ _) [: ^* N5 r' j, _( K6 P0 B# `
( r/ ], ^0 J" L$ l. y/ Z9 k8 L1 z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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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0 08:36:35 |只看該作者
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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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9 23:13: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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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i3 G3 [8 A/ o+ M) z1 L% l# H% l6 t
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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