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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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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3 f" }9 Y- f$ _0 e/ G8 _! p' h4 a  ]1 g5 I+ _* Q6 W. q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 i/ P2 \; F, A, T' M0 s2 k4 B8 |+ {5 V) z; |& v1 _  E* M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8 g: m9 y% W8 d0 m

9 i: I$ W7 k4 ?" `+ r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 S) z6 N6 x+ ?8 l
8 ]* _6 @, _1 d6 @5 v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4 [2 U) N1 @, v1 P3 b$ h. ^% q8 R" Z

- N4 R6 x  U2 _* s  D/ V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U# m% B2 i1 C3 [* \1 w& K. {# s

5 ~1 C0 f+ ?  ?/ z  i! M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 ~9 i- v2 m# m( F" B, V; a* a% [2 r0 y9 v; m1 f7 N* w' P* q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 R; P3 r* W5 z0 f2 S) S& U; U$ S: ~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0 X4 q$ W% G3 L9 y! {! G0 f- \( c0 K, }& r7 ~- _2 L
' y: y& W. t7 B6 W; U$ G6 e

" ~  i9 ~5 ^' k1 A- g( N
. M: o) u! l  n+ x8 d' t5 N/ b; H8 M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b, F  i% S1 I  J4 f5 g) e, x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E+ [2 u  V0 M; Y6 t
1 M0 {2 B* A* W& D! H% ]7 C0 m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4 p, B' C.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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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6:54: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Y: V% D6 `5 A

4 p: t/ M. n4 i, W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
4 Z5 B/ y/ u2 I1 r( e: u: A! X9 r1 g4 y+ }" y
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0 c3 L- `) l4 @4 r3 _' I8 r
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
' @3 z( g- K& y. X; R5 j$ S+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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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34:1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x; L( Q" ^3 ^! U  q" g
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
5 b) U$ \! t. C) y1 d/ z$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 B; ^. p+ z) t4 {% ^$ Q, {2 _' ]# R
$ s* U7 H9 z0 {有一次更扯
! m# z" J, C/ \6 g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 _$ a1 t' H. |9 H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 b2 H# f: }: u: i1 c
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6 j8 u0 D( u( C6 d4 z. L! R$ j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
' A7 [5 G& W) N. C3 f1 A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
# K5 h" }) ]# d( `1 S7 U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0 Y4 |: D) g! V+ E2 \; [* L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
' c$ {$ F5 j! {; O( N, X. ?3 ^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5 W, R5 |6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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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16:0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H9 T( b; U1 [1 O
; x# ]) H0 E+ z) b6 @
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 s5 `+ ^2 N" w! e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0 n1 [2 `( ?4 {, y/ S; D0 N- e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3 S, J, `- B9 Z! [* g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6 d7 S( t% x; c: l; m8 m; ^

* c/ Q4 I% E- R, n. F. c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4 L  O2 v* ]% h- s
/ B3 B+ x4 @$ X+ @, N四、本件爭執事項:* }% d8 G1 Y$ ^$ `/ j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y3 d7 N" _# O! N* J& n(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 G4 D+ u) c: A8 |/ e% s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s" a/ q; h* z% B7 J' j
(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6 t" k  p; P: @1 Q! I: W( h
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9 M7 Z) r0 X# A9 g+ j) B

1 w! i+ |: x6 A( b( r1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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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17:52:35 |只看該作者
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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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 09:39:23 |只看該作者
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3 f, |+ Y8 k7 A.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6 [1 i: }! {6 x: B; l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u& O7 N9 ^9 m2 i, x
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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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38:38 |只看該作者
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v. G1 ^* p5 A4 o4 ^: K5 ^) Z4 T& A* c4 o
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
1 `/ ^! J. S9 Q9 h9 E0 I7 O4 W3 N0 m5 @& q! ^3 X
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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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22:03 |只看該作者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7 D, x9 l% T: X$ x* S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 j& p" b# z9 A& d
, r8 ]# z, L8 L# U7 ~: \. v

# w4 ]3 W3 W5 P; `1 |9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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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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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9 23:13: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y 的文章
2 I! d3 V% D9 j  W; y3 R
$ Y3 X$ g0 G( _/ O# ?. G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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