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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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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2 W' v% w4 l+ o
' j3 n- j2 H, [2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5 G( h2 q; B2 N' ^
) n& @2 F$ ]. {! G& v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7 M! x( n' {* Z6 z6 D* {- ?
' \  d! t( F8 }$ p2 k%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 A% N5 D; }! K. @. h
7 F: a' q& Y. N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r9 `4 T. n6 f; M" P

+ x/ |6 V) K/ e% y+ T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2 A9 A" Z# ~9 v  J! I' ]" N; ]  {
; O5 N1 g) k+ Q* J( [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 m( |9 ~% J9 r' F; Z
) @: P' c# d0 Q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 D$ e- j+ q7 I1 N  T. s( o) P. P- `. V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k3 j, U6 \+ ~/ L5 ]& Y$ c. X2 I
" g5 c  A& D! O5 v/ j8 @9 E3 J/ m
. t% j3 g- J) ]$ B5 W& L

2 D8 L0 M1 P3 Y" [
" b  n4 S; K1 D! _0 A% P8 g& j
" \3 }: I' _% ]! M  c0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s0 x- V7 b1 X. l6 n. V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h4 ^1 J  L, g0 N

: ^# F+ M$ _& D. F" T4 i  e( U■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9 l- f+ E" z2 e7 z0 W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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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6:54: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V& Q* O9 Y0 M; l) U2 j

' |; z" C) \  g+ v8 Q5 x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9 `" l) O% o/ ~( ]: C& ?6 `

* L4 S: ^# }* X, L1 W* ~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 ^# i+ m$ m$ m5 R. Z; |" U
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
, `0 }2 V$ |& ?# j: I
! a) B' [- a: @" 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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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20:34:1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 g  @$ Q- l* V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4 {/ |3 M% I9 j( c2 \: h. `" g! j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C6 y" E$ R1 @

! o; Y# p+ E2 [* ?6 n8 C4 P% \5 z7 ]有一次更扯$ \' m& ^8 P9 y, H; T- }% ^
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6 _$ n7 S" j* O6 K7 r/ O$ |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
3 j2 A. y, k$ \& g( d1 V* D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
8 q* ~; ?3 R/ ]1 \  R0 k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
5 i9 u0 q: [0 Y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 W' q. ~, s: [& ]) \) _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 Y5 |* v! R7 b, n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
& P5 [- s% k  D1 v6 ~& y9 A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 L% x+ p& o7 e(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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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 w) C; t& L& S5 s  g- I& \* O1 m/ O; E1 x* n: W
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 E- X9 L  c3 j2 H, 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2 z' Y& j! W7 b( l( ^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 m( D; f( t2 l9 I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h7 a3 U) ^* x6 I1 h

' K6 l$ c  Y1 F- q" _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j' l# h8 L! K3 ?; r: [$ B' A4 {6 s7 b
四、本件爭執事項:' d( R) Y6 O6 X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0 m7 y7 L3 t* f( r
(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2 `, G6 n4 a- z# j& U; f# q/ W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 R% W. c6 W7 M3 u; F  Z, p% ~(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 \5 f$ c. i7 s2 B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 m( b; ]% G; t3 P1 F/ ]1 t) X' V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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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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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 c! T7 j; G6 z1 U. \$ E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8 ?9 V+ p) N+ s9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0 T+ P) {9 P4 m* |. h) r* s
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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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38:38 |只看該作者
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 |& B1 w: u& P1 G
4 a3 b( ~" R; b- x/ |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
: K/ L) D+ B+ W4 y
; _7 A0 C4 a: S$ u& m+ s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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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5:22:03 |只看該作者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 `) u$ v) [) w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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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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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joy 的文章# [. E% Q+ l$ C+ q

7 R( W- Y, V( m- A' a8 c1 ~# ^: e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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