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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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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
: e- r  N' ~$ V1 c! O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1 ]% C+ u( z6 o; b; }7 {
' S! c/ R# e5 J& G0 P
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B. l- B: ~2 q' n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 |3 S% a  c. J# P; P" G. a- I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p: ]3 U' F/ y
4 U' x9 n0 S- x  w4 i$ {  r
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 j5 y/ i0 Q/ r6 L& P* \6 k& t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 `" Y, }; u2 U8 W9 q! o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0 G% O. y4 I' v/ X6 s: g) n* I! F6 g
6 U  Y- i& I6 e- \( G2 c! p$ g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8 k( D. Q0 r' s. z% w& B* D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 T# U: c/ Q) g2 ?6 G1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J7 F! p5 w) p: [" o0 _1 l7 M. \
' k" [8 j; ]6 Z1 M. Q
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I8 F& A2 k1 R! f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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