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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討論]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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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6:05: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sp3292505 於 2011-4-22 16:06 編輯
* d. f9 d; c! j$ ?* [, P! [4 U+ m8 W( A' S! D5 p8 `- S8 r: X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  
0 |$ w& d( T6 s( z5 h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1 K1 a1 s0 k* a1 \5 k7 M0 i# y
/ U3 e5 x6 |. ?" X8 E+ }2 ?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2 m! B6 j# p. i1 X
一、 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2 y2 U" T4 |) I& x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A: f  E* R+ A: k
三、 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J4 ]! ]/ t: W四、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w9 q" Q# L: V0 J* n
五、 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d$ i' N4 t0 u, j, n
六、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9 ~, g( \% M! k  r; E. }, S七、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8 ?. _) p! e/ h; c8 l! g八、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O7 q, D0 p/ q* L* }九、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 g* x- m' y) s2 {! S0 B: E十、 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 z" u5 t# |* L/ h- N6 g5 o; b8 O
十一、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 w- d' p, t2 q1 F7 _8 u! T十二、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2 ?7 j3 O' ~6 u9 J) E0 {6 d十三、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4 s- d5 `) q+ x. l& m6 I% F
十四、 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 A( `& V' f3 P十五、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q* N2 P% K5 `  F& ?十六、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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