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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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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t: B6 x, i! K: T; L8 Q
1 t) ?7 k  J( \3 M, q" D' c( {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j7 n/ e' d' A* Z$ A1 {& G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v# [  g! N) d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6 W% l2 |9 Z3 q1 r'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4 m$ k  P' t, n/ f/ L3 z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T. g* A# F& y% I: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C( d" N9 n2 _0 J4 |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Y/ R% X2 }  v  p) u, ~( u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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