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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為什麼地震發生大樓倒塌,都是頭重腳輕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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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9 19:33:4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9:55 編輯
. X  v0 M  C7 A9 P3 n
hahaha 發表於 2018-2-9 19:10
# H* `$ D7 ~3 A6 c( W, {+ H! R" u這已經不只是頭重腳輕的問題了!
6 h' T. Q- e/ T* \

5 n8 @2 T$ c& X. N  ^哈哈哈哈哈!
/ l, C4 }9 u9 u+ m5 W" S民進黨政府為何怕王世堅口中的惡魔黨?
" [8 V  _9 ?4 x6 r為何不敢修法,將程序審改為實質審,讓公務機關負起責任來,以後仍有人禍,權責公務員再也跑不掉,年金改革,民進黨立委如曲棍球把軍公教說的如此不堪,對這部分,卻如此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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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0 11:52:1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10 12:06 編輯 * b0 S! ]4 k# B8 E6 c
0 r3 I/ {2 f* D+ {1 [1 k9 o5 D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和台南市府主要目的,是為了請行政機關負起責任,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查,這樣,經過政府主管單位的實質審查,如再有地震發生,除非是民眾未經行政機關核准,就逕行打通外,主管機關勢必無可迴避的負起刑事責任,公務員豈不盡心盡力,也降低營造業者偷工減料的空間。- J- t: W" b: E( o! X8 V% y
然而,看民進黨佔多數的國會,所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卻以民眾違建為導向,以連續罰加重民眾行政罰則,讓民眾群起反對以後,將法案撤回,說要有配套措施,一年了,配套措施在那裡?如此迂迴只是藉此向監察院的糾正案交待嗎?監察院就能容忍行政機關如此呼嚨?4 i! Z( h" ~+ V. W$ K4 r
哈哈哈哈哈!拿了人民向花蓮政府舉發民間違建案,如出一轍,有些媒體也可以配合演出?這些媒體難不知監察院的糾正案真正意旨所在?也不知違建王在桃園嗎?沒有統計數據可供參考?還是有報導指出桃園非地震帶地區,所以可以容許違建,但是,李前內政部長拿了一張圖,認為台灣都是地震帶,無一倖免。
" U, T0 I% W. L$ U% n* I築法修正案就回歸監察院糾正案,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的意旨吧
( _1 Y6 E2 P0 l& s6 E違建案,中央少浪費,多提供地方政府資源,增加地方政府編制人力,由地方政府面對負責。
+ |1 {9 T( z2 G& a1 @! `# t哈哈哈哈哈!: H* k/ u# {! W- I
六樓硬蓋到九樓 住戶檢舉還被酸:倒了會賠) P: R- M( u% d3 D# w5 m* P
如有官員說這句話' c, s5 |- Q, l% i7 }% R9 G! K
你認為現在的社會媒體找不出這個官員來8 s& P  B( ~7 L. T0 A
讓他受到懲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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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1 10:27:58 |只看該作者
要不是有看電視5 w% y' a( j7 t% `$ s

# g. P" b* r. \) H2 t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3 P7 }, X" F$ J, \( S! M! E

) R! U& i+ O- Y& \%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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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1 11:53:2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8-2-11 10:27/ ?: r* t7 X) u3 M- C
要不是有看電視% S/ Q9 M* A% ?% V1 D
" k/ C. {' L( b' a0 p& n! c# h' C
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
  z! R  q& K) g$ o8 Q7 _+ m

% q  q# f& q9 ^; `/ c2 J哈哈哈哈哈!
& Y7 N3 T  [9 \1 c* D9 a你有看電視嗎?, z" d: k2 l$ x. ~2 A# H) @7 _3 x
那世間情是何物所說的惡魔黨; D7 T& {( I% Z0 J/ E6 p: a3 o- ?
你知道是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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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9654: T$ P8 Z/ {1 U, ~3 U9 b: E% s& R

6 f- u. ^" z5 M" k) }個QA資訊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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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8872! f+ T7 a* W9 |4 D
個QA資訊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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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2 15:48:3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監察院糾正文
# i+ F5 ]: @4 }  r$ e9 i  m" D) D1 V- n; U$ g! j4 w  a
內政部作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棄守公權力及廢弛職務,未依我國實務現狀適時調整建構建築管理制度,曲解建築執照審查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致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更簡化應審查之「規定項目」,造成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架空建築法上高權行政之內涵,任令部分開發商與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等相互勾串,侵害人民之適居權甚鉅,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顯有無可迴避容認故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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