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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房仲夜間擾民行銷 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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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9:14:2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3 a3 k. F3 x4 D.作者: 王莫昀╱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8日 上午5:30.. .8 b6 O% K7 q; y- O.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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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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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o$ G7 J6 u" ]0 d/ _8 b為了搶業績,房屋仲介經紀人夜間以電訪或到府拜訪等方式,形成擾民,將被處以六萬至卅萬元罰金。這項新制最快今年底、明年初實施。' v& m, E  D( d/ X8 ^+ m

4 Q; q& z6 k; j' f7 E  h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昨日指出,公會自訂的不動產經紀業倫理規範已列入晚間九時後,經紀人若為開發案源等事項做出擾民行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可處一定金額罰金,全案已報內政部,待核定後就可實施。% x8 K; b! d! d. @- `9 C8 \7 O

8 X8 b  F+ y2 w, F「不動產經紀業倫理規範由仲介公會自訂,公會會有此舉,主要為爭取二類謄本繼續開放仲介查詢。」內政部地政司官員指出,近年地方政府不斷反應,二類謄本開放查詢讓仲介掌握資料後,時有發生擾民事件。為此仲介業提出自律方案,爭取保留查詢機會。但仲介自訂的倫理規範及實施審議方式是否能說服地方政府認同,還須討論,近期地政司將邀請地方政府會商決定。& r/ K1 ]/ j.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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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政司證實,正研訂委託承購契約書。現今只有委賣要簽委賣契約書,未來委買也將須簽署契約,並以保證金取代民間現行盛行的斡旋金。地政司也將明訂保證金額度與未來交易衍生爭議時,可沒收的金額也將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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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則將納入嫌惡設施條件,若仲介或屋主不據實填寫,造成買方損失,買方可要求解約或賠償。, |: _9 U3 {3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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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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