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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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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1:0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1日 上午2:48.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路權被侵犯-開車撞死人-不起訴-184800848.html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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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1:21:48 |只看該作者
最後還是賠償了三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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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1:41:24 |只看該作者
喵喵 發表於 2012-11-22 21:21
最後還是賠償了三百多萬......

不負法律責任,擔起道義責任,但一輩子的陰影難抹滅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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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1:50:37 |只看該作者
白講的 最後還不是吐了 三百W
這要是在美國 我還會跟他保險公司請錢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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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56:07 |只看該作者
民事跟刑事責任是分開處理的,賠償300萬應只是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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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1:13:47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1-22 21:41
不負法律責任,擔起道義責任,但一輩子的陰影難抹滅

是啊!這也是一種心靈傷害和折磨。不知道前輩子是怎麼樣的債,這輩子要用這種方式來結算?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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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6:09:34 |只看該作者
沒有人會希望發生這種不幸的事.
法律的形成, 就是要大家遵守規矩以避免憾事發生.

在美國, 律師一聽上述的狀況, 案子都不會接了...誰對誰錯已很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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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8:31:03 |只看該作者
所以保險很重要,除了強制責任險外最好再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使一年得多繳個3千多元不過一旦碰上了至少可以減少個人和家庭在經濟上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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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9:27:18 |只看該作者
有時候真的覺得自己遵守交通規則根本不夠!
明明有時後是別人違反交通規則,但是要發生類似此篇新聞的結局(死亡或...重傷)
另一方似乎就活該倒楣?

之前不是有篇新聞是說有名醉漢自己走到快車道躺在地上?
結果有輛車子反應不及就碾了過去,到最後還是要負賠償責任及過失傷害(還是甚麼罪名,有點忘了)
真的覺得...這到底有沒有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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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0:47:56 |只看該作者
越來越覺得台灣真像許多網友口中的鬼島!!
什麼廢死聯盟,人權團體...還有法律都保護加害人...完全不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ㄘㄞ~~~
難怪昨天新聞報導...殺害15人的船長遣返的一句話就是..."回到台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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