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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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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1:20: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http://tw.news.yahoo.com/%E7%B6% ... 8%8D-203606683.html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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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1:39:4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判決....好像 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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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1:41:55 |只看該作者
AIRJASON 發表於 2012-8-5 11:39
這樣的判決....好像 有點 ...

有點...變相鼓勵(保護)違規者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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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1:44:01 |只看該作者
變相鼓勵(保護)違規者
北大1500人健走 「原來社區這麼美」 全文網址: 北大1500人健走 「原來社區這麼美」 | 大台北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7240866.shtml#ixzz21Lieke00 Power By 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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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2:05:51 |只看該作者
他不是第一個, 類似案例一堆
法之不健全, 道義之何在?
法規太含糊, 法官自行裁量權過大,....人民無所依循
誰的權大聲音大 他說了算


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此法規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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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3:41:41 |只看該作者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只是~~
法官還是應該要依照違規與否來調整判決~
例如:違規者就必需負擔大部份的責任~
就像之前那個違規穿越的老太太案例~

而這個案例~
並沒有提到違規的人負擔多少~
至於他提出的合解金~也實在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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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3:43:35 |只看該作者
環 發表於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是真的!遇到一次交通事故,光跑法院就會搞死你
一切小心為上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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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4:01:22 |只看該作者
環 發表於 2012-8-5 13:41
其實~~
我還蠻贊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這樣才能夠讓每個用路人更加小心~

贊成閣下想法。

新聞報導往往斷章取義,沒有全面的真象,參考就好。
一般人無不生活在喜怒哀樂之中,從未與中道實相碰過頭、見過面,故稱為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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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4:02:19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2-8-5 13:43
是真的!遇到一次交通事故,光跑法院就會搞死你
一切小心為上

沒錯~~
那過程~~都快瘋了~~


還有就是法官自由心証的問題~
法律是一樣的~
但那個老太太事件就判老太太家屬敗訴~
此案~就是汽車駕駛被判比較重~~~
這~~~該怎麼說~~


不要發生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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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4:25:14 |只看該作者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通用所有相關案例,
        無論是未來或是現在正進行中的各項案件。
        所有案件則應由相關警政機關,依據個案其相關主(客)觀條件,
        與相關直(間)接證據,依法處理。


想當年...那一年...(喂~~!到底那一年啊?)
嗯...是...100年!

那一夜...那一晚...(喂~~!到底是有多晚?)
嗯...是...晚上2230.


下過雨的晚上,雖然雨停了,但是地面仍舊...濕濕的!
騎著車回家,行經"板橋區環河路堤外便道上坡處",
該路段沒有充足的燈光,
習慣性開啟了雙黃燈進行示警;
也習慣性的按鳴喇叭數聲,
車速保持在低於法定速限以下。

就在上坡路段中間時.......
說時遲,那時快...(心裡OS:啊~~~X!沒救了...)
只有放開雙手,護著胸口,然後...碰!

........中場快轉..........不八卦..........

偶的筆錄上寫著,對方車輛使用人,在車輛過彎時,
在車輛操控上發生不明原因的失控,以致該車輛駛入對向(我方)車道。

條子杯杯問:對方有沒有超速?
豬肉回答:無法判斷。
條子杯杯問:為何無法判斷?
豬肉回答:因為偶粉忙!當時忙著進行保護自己作為;而且偶又沒有隨身攜帶測速槍。
                所以無法判斷。   

最後,雙方在派出所和解。
重點是,我方無任何明顯過失,因此無須擔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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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如報載所述.....
撞人的游男,如果....
綠燈時有進行以下作為...
有開啟車燈........視覺
有按鳴喇叭........聽覺

基本上,在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部分,
有可能就會免責;也就是說....
因為有開啟車燈、按鳴喇叭作為,在視覺、聽覺上,
達到示警對方目的,當然,雙方也出現相對應的互動,
照道理,應可避免道安事故才是。

可是,完成了相關作為,但又發生事故,
自然而然的,游男就"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部分,
有可能就會免責。

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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