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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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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s/ f6 x" B, E4 _% m  I5 @( d; X& `, r$ M3 [- Y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P$ V3 V3 k3 w; g. D, r! t
, s$ x7 x% l' |  x* J/ t+ `3 B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5 z8 k" F, r' a: o1 d' w& X
& Y( M# M$ z+ x# W; t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1 l  k4 p; A. |

, l( `7 g5 k9 X) ^# c5 h「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U+ k7 g9 x$ t+ U5 p1 N

) i. d1 ?; j3 b1 K/ q) p$ Q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P$ [0 v1 k2 z. a0 U1 _$ E  q6 ?$ I( h/ P4 q7 O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0 D. ?# E0 [$ J

8 l" r9 }: c$ g6 n# @  T' J4 i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F3 i) r$ H3 B' q0 w9 Y# L
; m6 A- a4 z1 q& Z% l# Q/ f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 D4 B% d, D  y/ P4 M1 o& A" V- f( ~" }* p) @) ~* P7 M' V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9 z8 B6 }- w- O& d' u9 C3 L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P6 `+ x* a! }( ?& P9 ~

: n$ C0 W2 D$ F/ Z& P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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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N9 s8 P/ q1 P: b" q! x( r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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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e8 z: g- z) d
' e/ M9 c' W* h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8 x1 ^) b  f3 h' B) \事情遇到得太少, \3 m# _& p+ ~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 \+ E* Q+ ~9 f0 f&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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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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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M' k& |% v/ \. R4 Q  g
" I( }7 [1 Y" l% Y3 M' O) z

& F1 y' {% k" H) _* }5 v; U: L2 W) j+ z1 y- I! v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 O, h/ L2 X
7 A5 s# q6 Q3 @+ O/ 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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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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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8 e5 w2 d5 w! i+ V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0 H- A( W" o' k( z% J/ E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8 S/ U9 o7 t1 [& f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3 [8 c: ]7 K, L& `; {, q1 B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i& j1 [# i9 \/ o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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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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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4 K$ g& n# h, r: J& X" i0 o, ?6 t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s# U$ `( y/ f& F* N) X9 C! D1 P7 Q* g9 G. |2 D8 z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D  @/ z' ^& D0 }
' E+ n; c" U9 P+ {* j4 V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5 q2 k& r. e2 ?' S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A" v. d% C: l3 d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s9 o+ s  Z+ l! u8 e2 b! t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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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3 r0 ?7 u/ C8 F% a+ Y, b& y9 G, s6 N4 L) J5 t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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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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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5 Z% M: E& C. R6 |' Z  v

; V% i8 o2 U( I7 D3 @$ d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c# J" L  F. X2 x2 U3 }+ C4 Q$ d& x  V8 E1 n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 B, q/ O( n. e: N! z9 N. S) S- q( Y( P/ r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C9 n( E0 p% Q* F8 H. O  M

+ k, p! @! g4 o  B
. w/ l' U* L5 k5 ]* G+ y- p
; @% r: v& O- _$ ?; U$ _0 Y0 C7 Z5 E' X9 a5 D/ Q) q' B9 X' C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5 S' C* v9 t- Y7 T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 z& K* c1 x
5 ^+ @& D" a! n' K. ?! u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0 D/ h4 G* c# V6 n% R* C( d/ P  z: o) Z( ~8 i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g9 t5 F% z8 ~' g
1 M8 ^6 N' W* J8 Z* n0 P6 T5 F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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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3 {( L1 d; G9 O: c. ^+ j)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D1 f4 F1 W' Q, g2 g
5 E) w" T8 J3 x% P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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