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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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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D# \4 F: L# o4 i1 @  e7 c

# ~& y& i. }( P1 a0 M/ e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7 K0 O) n  Y) `& G/ a2 u) J+ U

( \) l, J6 a6 J+ m5 u1 B. Z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T* R/ s/ S5 d2 P1 W

9 ~7 E( l6 v1 [5 U$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e  O% J" H$ X
0 J5 \8 R0 j! H& I) ^. h/ C「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3 m6 L: J. ]* |

; }2 v- X3 X5 {.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7 |# U) C0 K( k
% ~6 o& \) g  I) V6 B3 u; Q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0 L1 s( C. I0 C* M0 B/ m/ W

) q4 W- G; ?6 O8 s+ Y: ?& N% _* x% _: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c  a3 u- I! u" G

, T- O! T8 R6 d  j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7 v: s/ o. ^: r& Z) N

+ |5 C" M- G8 f' O3 h% S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D/ ~. a9 t# T5 Q; X. Q7 B, m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 s$ b6 ^# v/ N2 n- y5 ~$ O6 ]1 R" g) M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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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2 ~0 W, G9 I( C1 }3 Y5 i* X$ S8 Z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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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p' y, m) q9 G5 |. p4 I
. w, E+ o# p. M- n  _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I) X3 p2 U! J+ m; c% x+ Q( z
事情遇到得太少; X( }& f! J; x9 }, B2 g' z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1 o1 K7 @& j2 p7 k& J8 [' Z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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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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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6 W" @( p0 `9 i6 o( \+ x6 G
/ m9 \" e9 h) g  W- Y! h
$ J2 K; m4 B+ K( |! w' O

* u9 J0 g* E- Z3 Z: g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9 t  y: s7 v$ G0 h" x

8 b  i" @/ }5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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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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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2 q. d! w. T$ e% s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q4 H7 \) x: n5 f$ g& D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l$ ]& N1 C4 G. |) C& l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a) o# `! n/ O! m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2 i8 M. R3 _; B& v/ C1 L( h( N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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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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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D9 U  ^6 `3 z' M4 U'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Y' w  w% D' S% S4 D# z
  _% R) b6 }. x* K8 r7 ~% p3 O+ x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6 j& r( m& {4 b+ N5 n4 n) O" b

' V$ J% ]  ~9 r$ N3 C& V% l- X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t  K) P9 `  K, r1 K( B/ ?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8 I  @2 ]  g) V8 K/ U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 `' S: A$ A/ ?, L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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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8 Z; S3 W) h( D8 r& U
% ^! q) O4 U5 y" s3 z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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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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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q7 p! b% U' K. t% y

4 c: u5 k. ~0 O; T- X! i5 I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N3 {1 D& |3 Y( o3 B

1 W! X5 X4 Y) D4 x, l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V5 ^0 X5 S3 p! a
; C7 o" l0 A1 h, I: v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W% L& Q% u% E5 s9 I! |7 `5 Y! P
2 G: x7 Q4 U/ j& Q) ]# u- R6 Q
5 L6 N. R% L3 Q" e+ u7 O
0 t2 n" g# G# r8 W

1 s1 N( p% e# n3 D/ o. z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6 F2 P/ I4 M/ c* h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l+ \6 p" r5 X$ S6 [. \; T5 S0 y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T# D8 @2 A1 N: t  G: M
; L/ Y" T8 s7 X' u0 ^0 y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C4 t' d$ b6 Z7 x$ l8 }

5 ]- l: s8 P8 U5 P8 [2 W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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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b0 I) Z8 r* U- s!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9 r5 r  {  g; }$ V6 T
2 L: ?$ z% j$ Q- ]( s" r9 _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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