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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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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3 B7 @$ B. n" {) L1 m" t. S; A" \5 v$ A7 b9 V; i, w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f# O" j3 W: D. }* m  B

8 M8 w) d$ X6 ]6 D5 }4 p# N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0 y4 V) F& q! z4 ]
3 H5 o% X! F4 J  V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m$ ]7 y% ?! O; Q

$ R5 _4 J6 F7 B  x「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o: B3 o% b8 q. j9 H. A- z! }; L5 ?, C5 T9 _* D* p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Q2 l' @: _/ g# O  L
: A, ^9 ~# j( n* h( P( H6 e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X, [0 d# a; ^' a* B2 H8 C* g2 y7 F( p) H# K3 {& h' }' Q' w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G0 m! A& V5 _+ |: d, M8 C; l
5 S( N# C6 k& V( Q& N" a. h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6 ]7 {+ x6 s) H/ G( z; J

& `4 `7 S4 q1 |1 T3 n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6 R) p2 d* F4 ^$ b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s+ L+ U+ ]" t" v) r8 O( H0 {

( X" I* S1 Q/ z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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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p! m+ J; y  X& @; ?% H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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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4 P; W, t0 @/ S& O5 \" r! z0 c

: b/ _0 V1 H# z# Q- S6 M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1 H7 Q0 K; R  E( v
事情遇到得太少6 x/ q. z7 E! S0 i6 F' O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7 y" o6 i9 |, i7 J8 n+ d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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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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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4 ?0 x9 B! O6 e: J
/ {$ `1 g; L; i, z$ U4 W

: l4 E" S4 I1 Z2 u0 Z: i: x& {
( p; X$ |8 y" _' o) N  W9 [) i& r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8 F* z" y4 q2 G$ |( F, D3 _
1 u) q1 a5 H6 j' ^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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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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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v! b, J! S6 p  l! q2 O# P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 [5 M0 |9 u+ _+ \/ \+ U6 r& c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1 a8 I3 p: f; E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E  Y) r* s  u8 S9 h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U+ Z6 ^4 g4 T  A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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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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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3 `( a1 g7 y7 U0 V3 m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F( I' A" T' ]5 K0 z7 i+ `

- x6 }7 \9 [% i! i2 T2 S+ }4 G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8 H$ I* U$ {  ?, f: c4 k. M/ d
+ Y: g+ ^' F% \3 v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D! l7 x: ~4 t+ D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 o; _5 j! t8 n* X/ c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3 a! x/ E- D4 L- z' u4 {- {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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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7 I7 a* G4 q4 K( }

7 Z8 L( {# L* Y8 @6 i& J  n  M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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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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