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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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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 t2 j1 n! Y7 A2 B  k! X) Y0 Z
( I# B1 Y4 p4 V" X& l: r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T* K) D# B1 O, T. H: N& a; Y) A9 I* \" ^5 b) w; N4 k  O. Z4 m$ K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1 k: I$ J6 m% v, B, e

; _$ r, m! r2 D0 ?5 }4 y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a$ C" i- _7 b" X/ P2 ^# ^
/ P$ O3 R3 C* f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 K1 g; `$ W0 O
0 {/ }1 Q' s, @$ w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Y( V' {4 o- C3 M' a
9 _/ v( F2 ^3 ]7 [! T  @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8 w9 n" e8 B; N: O/ G

7 Q, r  |) X' f) O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1 I1 q5 e% s+ g  O) u9 B8 C

7 r& t! v0 D; J+ F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p2 [! E! G" b' M! Q
# Q& q3 d$ V! p" I. h. Z$ ?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 }; A2 [" W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K6 d) h3 i1 M! b

7 ]; _7 x4 e' e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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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1 ^; r& H. W  Q& C3 D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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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R& u3 T% v1 L
/ a3 \; q4 E$ {' O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z' r6 M2 q' l% H* L$ S4 ]事情遇到得太少
- a0 v4 q! c. W% S, Q,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W- g  f( @- g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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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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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o  j8 [, |" y% R

; \6 f" t6 T, B# s
' n+ {; E! U- J3 I) v/ U) X# a; Z/ l! F3 Z( \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B! W& ~4 Z' ]5 q# |' T

0 ?% M* S9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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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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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7 z1 B( `: w7 V, V: L* B3 ~/ l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 ^9 m& F2 ^6 r6 u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1 F% Q+ ]( {& I$ M0 B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 X  J' G; D. z9 B8 e& B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 B- U" m: Q2 F( `! H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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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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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Z- H' z4 s  q2 Z5 K/ U, d1 g5 f7 g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t% i) U3 ?# l( R0 _+ I, x
/ S8 o/ ~: c- f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4 a6 ]! n7 D! ?% C# [
% C! N1 D& I  a) \6 P2 b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Q1 @* H$ H5 H7 @: g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h/ ?/ W0 Q5 O& J% P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1 @! v7 p' e8 s/ B: v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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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0 c. n1 ?, a! K( k1 }; k$ {/ T4 m# Q8 J6 s) f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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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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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b0 _+ K4 F2 Y5 o, n- j

. G* w: X4 D9 N3 [" k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I: ?% f  F$ \3 P* @+ K" G& I; Y6 l0 k7 a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5 x1 l8 U$ c0 I/ c
2 R4 S/ U& Z1 J4 S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 v( ~0 t" n. K4 s2 R
2 B, C" k3 h5 G! B( N; L' q" R& d$ p, o  X: d1 N

% `) b& i, @! H5 q8 u# B9 g( P- R1 O( A% i! I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6 G! M+ B( u% k" I  U2 P2 l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r% j5 m5 n3 E' R
, W, z# _& L6 i) y" E0 u  B( ]# b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 m/ r8 [5 B. n+ n$ w- e0 h" k& G2 c( J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C% @' f, U$ G( }, L# V# c, O7 h4 W+ E& ]% N! x9 D  g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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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K; x  W( b3 L0 k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 Q4 n' P+ f5 D  W7 C& {
; }7 w3 i9 l3 N) d8 J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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