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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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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 i1 Y# K0 @+ n) x, c
+ W6 [- S2 d; m1 E2 G* J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Q' {# l5 y0 l* K: W- E$ j& O5 u: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O' Y) N  R1 d8 I2 [. f

8 Q) m! O& |( L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5 r! k( {( _# f  n
% x: X8 V/ v- Z: `6 L「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1 _9 d, R  U9 r; a; i# F) t6 p# S& O8 t8 C" ^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8 r$ E8 J/ x, D& U  J# U) R$ k" L3 R4 ?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N' t4 l1 ?- Q/ \0 `, n. H9 x2 r1 ~3 D% k- q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 `8 u# b9 u- \4 i, |
! l" O7 g% `, ~! ]- J4 i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3 Z' C5 Z$ e* x3 [5 \  |
$ u, C" V' n7 x; d" Y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f4 E' p0 C# \; X+ V3 T( T/ _5 f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m9 \( K* X- q2 f) ~

# E( S6 W0 p5 V8 a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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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h3 X4 [8 A: i# w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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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L% R. `7 G: S: z5 l" F

4 {3 Q0 o6 M% C' ?8 r& E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3 v% E# i! M/ J( a" ]9 B
事情遇到得太少# y0 c, c. U2 j! Q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5 Q1 J6 Q+ |9 K: B3 l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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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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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6 o2 G9 M0 F7 s& J& c4 X- i% I& q

! \3 Z- ]- a" v
, d: H8 j+ V& ]$ Z6 T( X( a
% D( B% V# D' n3 I6 H" u! k. a5 Q$ v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 [! S4 G7 O' N. c" U9 m5 I7 K. l" l7 z( I-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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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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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 t1 h$ l9 r) o7 I# o. D5 v" u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o1 @+ r( N" {' b. u9 t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6 b$ r0 U+ X; ?. B8 K! H9 p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U+ A" p' z" C4 t" _# r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5 x( J. x% B% ?. S1 I$ O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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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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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0 G. y8 J8 P( q# T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K' Z* [0 p. O& M2 w5 O) a3 w& d8 U0 ~7 x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p) Y# R* Y1 [! F
( U  Q' [! I8 {1 [6 D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s0 c$ |2 O2 e& r# i9 B, K) K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P0 T+ O2 Z! i1 ^2 b1 c% n! {1 h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W+ g9 A! U!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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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K6 n0 {1 M0 m3 E

) @6 y( b3 ?4 Z9 n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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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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