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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0522市政府研商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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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8:36:0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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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樓第1122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陳正工程司建吉 代理)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陸、結論事項:

一、「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如未於限改期限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後續行政處置涉及強制斷電部分,請台灣電力公司全力配合。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請樹林區公所查報後續土地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

三、上開整地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路樹移植一案,請本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依法審酌妥處。

四、「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行為是否涉及營業稅之課徵,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依法查處。

五、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仍應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

柒、散會:下午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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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8:43:10 |只看該作者
看不到有很積極的做為..
只能說...繳稅繳得很XX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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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8:43:13 |只看該作者
5/22到現在~~市府好像也沒有具體行動啊~~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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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9:03:5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6-1 06:36 編輯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如果申請了停車場使用,卻不當停車場用,這樣我們可以罰~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北大美食廣場的用地根本沒有申請停車場使用,也沒有當停車場,所以不干我們的事~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只有欠電費的我們才能斷電,按時繳錢的我們斷不了,不然要請主管機關下命令來才能斷電~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北大美食廣場根本沒有來申請要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所以我們管不著,幫他們找到新場地,但因為他們嫌合法的場地太貴,不願意搬去,我們也沒辦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路樹被移走的問題,好像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這個不歸我們管,去找市府農業局、景觀處吧!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更改期限都還沒到,急個屁!等期限到了再說,才不會有爭議(我才不會被反告一口)~
擴大營業的部分因為跟原來的土地不同地號,所以重新跑流程,沒有其限2個月的限制~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想做生意都要繳稅,先來辦稅籍登記再說,其他我管不著~


現在是怎樣?在看足球賽嗎?
怎麼大家都在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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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9:15:56 |只看該作者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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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9:25:01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15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

擺攤!
請告知詳細時間與地點.....

半路攔截豆花先!
擺攤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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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20:08:50 |只看該作者
老熊好啊!

你去賣我就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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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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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20:48:07 |只看該作者
夜市真的會成游牧民到處流竄,因為法制局的意見,略:異地重起爐灶後,不受兩個月內改善之拘束,裁處程序需從頭來過XD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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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21:32:31 |只看該作者
請問有無法律高手可以解說一下法制局意見?

為什麼同業者  異地繼續同樣的違法行為  市府勸導他還擴大且流竄  卻分案處理?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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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21:43:45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03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很精采的足球賽
只是越看越令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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