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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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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9 l0 T+ G/ Z0 [2 r" d* B! J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9 h& j9 n1 F0 G8 O2 R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 x) s9 w0 e& Y0 A$ c% l* Y# y6 _" R( ^. r  h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v2 Z( [6 q9 i& @5 g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8 w; Z6 G: R9 O
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R1 E% p9 K* V# V7 C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6 J9 ?6 |5 d1 u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9 z7 N& q* V( O, b$ M6 |$ `2 m  ^( T8 c0 ~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 O0 f2 X$ ]3 O7 u* t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v! _8 f8 e. [/ y4 k# h5 Q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 V0 j% {8 ~% }+ t! S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 o$ O4 T: |5 R6 L/ J- p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1 |' k! {7 E  H& i. X% ^, v1 P4 X: x2 p
,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2 H, [9 m' J3 }0 i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5 J6 F& s) ?1 A$ `) J. K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C0 ], A( w) \  M: U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s8 x: R# e0 p: I, i6 z

3 y4 ~1 r% ]' s2 @6 \0 G. F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Z7 E3 \7 E; p* f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 t# C2 y% _6 k; A; M1 |% Q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x8 e2 i4 a. T5 d4 `6 u  B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F8 E6 n- O3 c( D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 e& q  T1 F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3 _% w0 b6 S0 V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Z" W2 X8 W$ `. V/ V' D4 B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 L# y& z( R+ F" R: _2 x% k) l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o) x, R& f, R+ X" G1 i* B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l2 X+ Z, R, r& E1 |+ F& P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o6 _: P: ^8 T9 \& C─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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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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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D- C) B9 Q& R8 s8 h8 u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t* i1 ], \; B4 D1 ?1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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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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