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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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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4 f+ M9 [9 n0 z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M) ^1 [4 R  t, q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X) {$ H, \6 r% [6 I

; E: r* r2 h! P) S, ?  s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 ^1 _+ m3 E( b7 T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1 @3 p$ |% I' I# D
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 i9 I2 b. a" a# C; p+ c5 Y: ^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Y; V5 K3 x  V$ T0 S% B6 P* j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4 |6 X4 u1 ^1 t: @8 m2 n! ^; h9 q

8 C$ \; w2 T' T; S+ ~4 \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3 c. s$ R" ?! E' _/ _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Y/ K2 m  O  O7 D1 T3 |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1 h' M5 y: S1 k7 l5 O( G4 v5 t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f  @, X7 ^7 q: f) S( R2 y" [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0 f1 U+ X; Z! \- l,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W9 q& C$ N3 `* d$ {; H: A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 t  v  |6 [& B) }3 [  c8 r; C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p. E. P* g2 ?* }" X) F
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 p: u8 X3 W6 U+ ]; ]- b# @, p6 D" Z& X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d7 B2 i5 U7 F" B' v2 y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7 {8 Z' v) n$ V! p! b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T* H% \6 x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K* u+ u. V8 A! q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0 r3 O) n/ K& R/ c  a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i# y, P$ r/ f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3 Y0 x- M* [" ]3 p+ X& Z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6 `+ Y* W* @" t* e4 H7 ]7 S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7 I) E6 V1 @8 P0 ^% I8 @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A' ~  P* U/ u9 y% B  o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k8 w' x1 ~1 D9 S6 X% m2 H─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4 p. f1 M1 H% U  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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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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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4 X! ^$ k' x( |# j3 s9 j2 w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1 Z) p' p9 O9 _; C$ a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m4 t3 ~( E6 ~! t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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