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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市府不能撤銷三峽殯葬特區BOO案?大家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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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2-3-16 09:12:3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四十六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

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似乎沒有規定市府只能被動受理,不能主動審核或否決業者提案,請大家來討論一下。

  本法第四十六條只提到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這裡的重點應該是強調市府要儘快審查業者提案,避免業者權力受損,但這裡的核定不是只有「通過」的選項吧!否則政府何必「審核」?

  又該條下面又提到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不就代表市府有審核通過與否的權利?

  雖然市府應該召開五次審核會議,原則上也審核通過,但難道不能以民間反彈強烈、選址卻有問題等理由,重新召開審核會議並針對業者提案予以否決嗎?

  請大家來討論看看,到底我們的要求是否合理?不然民政局老是「知法玩法」,每天跟你玩文字遊戲,誰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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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20:1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五、(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如下:

(一)民間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後,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二)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三)主辦機關應先就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整體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

(四)民間自行規劃案經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審核通過之條件通知民間申請人;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申請人。


  剛剛查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促參法,有另外說明審查的注意事項,裡面也再次提到主辦機關應先就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要」、「整體計畫可行性」予以審核,所以關鍵還是在於市府的態度,若市府尊重民意,也認為選址不當,那當然可以基於政策不需要或不具可行性為由,予以否決。

  現在或許就是卡在審核會議已經開過五次,也同意要議約,在此階段,可否重啟審核?

  另外促參法真的是很可怕的法律,整部法條完全沒有人民參與意見的機會,只看到政府跟業者的角色,真不懂這部法律當初是怎麼通過的,立法委員完全忘記自己是人民代表的角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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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25:2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歐陽 於 2012-3-16 09:25 編輯

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有義務.必須之意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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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26:1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歐陽 的帖子
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得..有義務.必須之意


  不是「應」才是必須,「得」是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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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42:03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法令與步驟
如果像昨天看議員在議會都已否定
市府卻已其它方式把議題否決掉
不知道是不是市府有決定權而
我們所選出的委員議員跟老百姓
都只是個裝飾品…
明天在美好,也要過了今天才會來 昨天在甜蜜,也不能拿今天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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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46:39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16 09:26
回復 歐陽 的帖子

沒錯,他們用的得是「ㄉㄜˊ」,「可以」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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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08:03 |只看該作者
得 (主動權在市府)--可與不可都是選項
應--市府就非照辦不可!

應該是這樣吧!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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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28:04 |只看該作者
公部門運作,一定是以法為依據
但重點就在,用那一條法來解釋
至於要用那一條來解釋,其實就是看老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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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43:30 |只看該作者
當初選擇用促參法興建BOO案,就是可以合法排除並躲避議會審查機制。

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審查會議通過-->市長核定(100.2)-->議約-->簽約(尚未完成)-->執行(後階段,如環評.興建等)

寧靜海大列舉的狀況,就是政府機關審查權限,但有心謢航,這些都是形式。

目前本案進度介於議約與簽約階段,假如政府有心要否決,誠如樓上大大所言,都可以"依法"撤銷。

議會決議(公法遁入私法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拘束,是有高度爭議性!!

但是,新北市政府無視新北市議會決議,那就不是法律問題而已,而是政治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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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52:1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16 11:01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BOO 就是說由業主自己提供土地跟資金,BOT 就是說由我們公家提供土地,由民間出資,然後轉移給……
王議員淑慧:所以剛剛那個生命館統統是BOO 案,殯葬業者先去便宜的買幾塊地,然後找了個火葬場比較近一點,出錢又出力,然後你們就幫他排除萬難,在那邊跟死人住在一起,是這樣嗎?
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不是這個樣子,因為這個是根據促參法,他民間提出來他的需求,然後我們政府來做評估。
王議員淑慧:促參法就是害死臺灣經濟的還在用促參法,促參法就是這樣子把我們的每一項東西都這樣蠶食殆盡還在講促參法,我剛剛問你是不是這樣?我們的BOO 是不是都這樣?是不是都這樣?出錢出力,然後分食大餅,分食大餅的裡面有沒有我們公務人員?否則為什麼這麼多?死人真的比活人還多。
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不是您所講的這個樣子……
王議員淑慧:不然呢?不然你說給我聽聽看。
李局長乾龍:剛剛就跟議員報告,BOO 就是說由民間他自己提供土地,根據促參法。
王議員淑慧:對,我就比喻說三峽火葬場旁邊底下那一排叫BOO 對吧?沒有錯吧?那些土地是什麼?對不對?怎麼來的?然後就有一些人開始一小塊一小塊的串連,有的租、有的借、有的買、有的送,不管他用的是什麼方法,總之那一片弄出來以後,然後你們就協助他們開始所謂的叫做BOO,是不是這樣?然後又對外講說殯儀館要遷移,有沒有?要遷到哪裡去?遷到這十八個生命館裡面去嗎?是這樣嗎?
李局長乾龍:我想跟議員報告,我想大家都知道我們板殯第三館是在,這個時空背景……
王議員淑慧:我們是第一館,沒有第三館,那是殯葬業者在講,對不起,局長,我們是新北市市政府所屬的就這麼一館,沒有三館,你兩館館在哪裡?
李局長乾龍:對不起,就是板橋殯儀館
王議員淑慧:對,要正名,再來呢?請說。
李局長乾龍:因為時空背景不一樣,當時在這個地方,現在這個地方因為住宅已經很密集,而且造成現在供應……
王議員淑慧:會遷嗎?
李局長乾龍:供需的問題,所以……
王議員淑慧:會遷嗎?
李局長乾龍:我想現在如果是按照以目前的環境來講的話這個地方是不適宜來做殯儀館。
王議員淑慧:不適宜是說要遷嗎?在20 年前在蓋的時候本席就住在那裡,就已經告訴當時的縣政府說不能蓋,20 年後的現在你們告訴我不適宜,結果那裡已經是一個殯葬文化區了,沒有去處理你現在又隨便說說不適宜,不適宜你們就已經用了2、30 年了還不適宜,對不對?所以說本席不是為了這個要跟你來探討,我是要告訴你不管是活人死人,都不應該這樣子貪圖我們下一代的錢,我們欠債很多,對不對?欠債很多雖然預算給大家通過了,我們還是會很謹慎的在看緊,不是這樣一些人出錢,BOO 什麼出錢又出力,這個餅這麼大,這樣吃太難看,我希望局長你剛上這個任做這個位置,你也是要面對的面向很多,我希望這一點,本席,謝謝你,本席待會兒還有一個不是死人的,是神明的要再問你,主席,登記下一輪,好,謝謝局長。主 席:好。
詳參: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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