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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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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L  h. E; w4 Q
' E1 N7 K$ U& o  ~, A0 Y$ c) d【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9 n6 n' t. k4 o. d+ r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T1 I% j% p5 B5 a6 }3 L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j' T* i3 a: X& p3 U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3 ]( P: k* T( F! s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7 E# [# Z& o; `# b9 [* I7 I+ @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C, Y. |4 \6 X  E4 j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K; j9 \# v& y& x5 u: G' f
6 G# `4 n; L2 [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n1 C8 F" J/ `* e8 e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 H  f" L5 I" m- v  E; B" o( x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N( f8 X1 ]$ w: w. j* a# O  A+ L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4 k8 C. H7 s6 b2 V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p7 s: M1 K& o, r& e9 r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3 N) j* h# Y( h- w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o  M  P/ z! q2 O7 V- k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7 t0 ~& y) }- j$ }) T) U+ F2 I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7 o5 H+ l0 D: a; _% C, J& z- }& A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1 ?, J" V2 f! @  l4 J$ y  g  x. Z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H' v5 s5 g  W9 v人不得申請使用。
* X! `" Y& e4 {1 f4 J( a1 C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_$ w5 J  I# ~! @! P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2 [* q" [" A! W: p3 s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O) [' T+ n( n0 r( k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3 m  J, J: L1 n$ s6 p% q, h$ Y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x* E! k3 Q  f' r, H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X& M) Z( t  g8 Q7 A- n! T8 K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9 x! u" [8 u/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I+ z& |6 ^8 b' {; {( C( ~現金方式為之。
( K$ I% T7 W7 Z! l8 E& X0 X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F# Z  M5 r2 |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8 S' {8 B0 @. n/ d) P3 Z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4 I& s$ H0 P1 ?8 X" 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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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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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y7 K1 y& _6 ?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_% N0 j3 [: B2 K+ t8 S& T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N( j5 @4 [5 B- D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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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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