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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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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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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 V$ x1 s$ R  N  d【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w- T- u& ]6 b( J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D1 e8 S/ F& `% K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k+ l2 O7 D  M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N, ]! r  `7 T# j5 z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W2 w$ W9 l* M. H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J' r4 y  c6 m8 q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1 E" W$ G' o: o9 v9 {

, t; y& H2 p' m  e' E; v. f* _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q& u& J' }# J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C& Z6 t3 T; c2 v; F: l$ ^2 \& P' E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8 ]  A, ^1 u# j+ ^2 o' @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 A& p: B/ _# _$ _  {) X! |3 O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J; a6 M+ t4 [8 w; u: I9 x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n( z1 W* f  R) Z: |- ~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2 j( o2 y7 D3 F& W& W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A/ v, h1 c' G# R% s7 Q  U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k& N+ S0 _- Y8 B7 i; D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9 O" |8 x* r  e& ~+ v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E2 K  X2 r. \7 H; R人不得申請使用。
* t5 |# @6 H1 a! I4 C  ^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b/ _/ ]( [: {( A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1 [0 f8 `9 `! Y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q& l1 K9 \, m: [$ W" W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H/ q( P" m- i) A3 s5 h9 B# z: P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8 r3 E/ }0 R0 ^; _8 W5 b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l- C( r. ]. Z6 `' E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i& x, j0 @2 `# H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1 v' f/ J+ o- S* M: F  ~: {現金方式為之。
' w1 T8 G0 b7 j# h' r; E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y0 W4 Y( d: ]/ F# o$ [" t,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o; A  O2 ?8 w( n8 p( m2 @8 W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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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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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2 p1 P1 R8 c7 I6 d2 c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L; {' U! r( @! g& p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r6 x( i/ O( \" F7 q9 N5 M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U, Z+ G* P( s3 z7 \' ?0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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