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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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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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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f6 U  o$ O4 O$ {6 I+ s# F2 i5 Y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8 Q) U2 _  |" e% ]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e  r: G8 ~0 w*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V. T4 I* N- [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4 _. o2 n2 m3 N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4 u2 \2 n# B5 d; Z; I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 p' p5 L+ _
2 ?4 D" N" `  n4 z5 y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Q1 d9 j' E" O7 u8 G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w+ _6 q" M4 ^' d% k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0 ?( r! M- n: |$ Q: l: k1 X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E" ^  k: M: B4 Q) f% }% ]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6 o& {: Z8 i- G$ }; W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9 X4 X/ K7 V) ]* H- w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8 ^; ?  E$ G% @% o. L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 j2 c+ }+ e  O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A& w" K# @# q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4 w& C" k( @* P" k' `# K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6 j; d: Z+ l" z; M人不得申請使用。3 h- g: y' l& H+ p* g, E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E/ ^7 Q. _8 D, J7 b6 c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h, y; n5 `+ _  v. N/ ~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U! U" g' Q7 [  s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9 h$ K9 P" C- l% F7 K, N2 L( ^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 `" G- F" o& u9 A, z7 y' e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0 K# d/ Z& _! P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7 h( x* Q9 i* u: D; j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I9 F' K4 Q- _  m
現金方式為之。
  P! b# a2 E# `  l; F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N2 N0 V& W# y0 T8 j,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D3 K* v' _2 J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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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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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7 ]  U6 B( o; y7 p8 F! H6 U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R. t- Z4 a: [* _$ I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o: a5 C9 e+ f9 W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D3 V( V! m! g: n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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