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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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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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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x/ U5 K8 b6 D0 O4 B) X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1 v8 P5 e, V! s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s0 e: p# ^( K; D4 X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C" M9 h4 r, k3 @! `9 H. A* R: w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9 M) a! a0 t3 V5 L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D. R  j" p+ Z. Z4 z3 f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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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g2 ?9 [. M3 C+ k, |# c% l% _+ _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2 y1 Y2 A, t' Q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f" ~4 V9 u7 ^, V+ f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Z$ D' _- Q  N1 {/ ^  ^3 ~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1 `: R4 N& v( ?, \/ @$ \: C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9 N; u  B' y! ^4 s& V' l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c# Z# r, C- l+ t8 f3 `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v" [" ^6 u. Y' E  V5 E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2 A) F1 _$ C' o2 q6 R2 G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A$ A% G  H& r2 x- e, F) H( t: Z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0 {+ e9 J- {人不得申請使用。
" p6 d3 E: E1 J! E2 u3 ^2 k' u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5 m1 _  ?9 [$ _9 O  T8 f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7 D  A% e6 Z" ^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A- J9 J9 P$ M8 N2 |( W9 V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u( z8 T0 G% ~5 g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4 e* E, q! T- D7 Z9 ^5 e7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n9 D8 i) U- n# ]- G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0 Q2 l( \4 U4 v- u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7 H6 Q9 y3 L+ E7 J' t0 B
現金方式為之。# H  ?  c' b- v2 N. C( u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j  T# i) z3 f- H) N/ x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4 k3 d. Q. S. t6 B. q& ~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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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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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1 c6 R" l1 H  t3 v) B5 j  B/ {- M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y4 x4 W; t: H: h/ E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3 w5 ^: }/ u9 y$ s, A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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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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