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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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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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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Y% s2 V- j; l【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i; K; d& q5 i$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0 s  q# e& Z  J" d# P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p+ y' H  U" a, {' T  n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7 m# R' K6 y% n- s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o* b' [& `8 q5 S& Y  [; i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v' a( @, z! P$ B3 V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0 x$ z& E; n  G# R9 J. A4 Q5 p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n/ t* ^, y' o+ F. N.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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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0 S" \4 i' b% Y3 Y: z% T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D9 X) H. G% }+ b1 W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q: f" n: J) {! N( I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B& T: k1 u- _' g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Y( v; ^1 t( M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9 ?" V0 o+ V4 Y' e6 h. o2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4 H/ Y- s2 ~. P! o4 q  a. r: n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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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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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4 e1 H8 `" i  r1 h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9 M2 j9 s7 J/ S$ x9 F  Q- |  \4 s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9 t8 Y6 x" s8 R! \# c. ^: R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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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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