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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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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0 J7 _/ }. \* x7 p1 r! ~

4 ?: F" K  V$ `, v% m- e; A, N: L【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 c8 W, H$ r# w/ u% d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3 J8 L& Q8 l( [5 E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y2 X! C3 D' L! K2 o' N% U$ E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9 q4 ^" O% g6 K. o7 {# y8 q: P6 H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Q1 H% V; K$ f1 M  p" _" @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d# C& s: b$ s# v0 z5 b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P2 C5 L' H! U" n! W9 f9 T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S' j. F4 ]1 g1 k' K3 S+ x
2 _: f  v$ M) O8 p: r4 j* _5 I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5 y7 P: `$ I2 h/ x& |9 x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3 p1 P: M0 G# F! {* i( T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k( L) j0 n. R5 T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9 X( Y- \# J* G& P4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_* Q/ g8 U+ {% |0 P0 G/ S# o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7 ^0 x8 A* z, k! V: s% a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N# C1 m/ E7 V0 n& d5 q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3 @) @+ m; C+ [4 P* ~) P/ S# O*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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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 v( D-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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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b& W9 ?3 l& F# F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1 Z' R; ]; y. ?% R  H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1 q. b) s0 H' Q+ G% \. x' Z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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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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