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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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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7 X. _7 H/ Z1 }3 F5 }/ h! _; P* P. A5 S, R7 M5 D% v5 T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1 i4 v0 Q* Y; {- g' n; n4 I1 a" ?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O8 K' u2 V! p+ _9 D" C/ y: m3 e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4 k. u8 z$ k. G0 s' u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q+ M5 o6 c0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9 U. c/ M1 D- j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f! n* G7 d/ }) M  ^1 x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F( @8 U. n. Z; I2 `2 J/ _6 }1 y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z; P. R7 ^+ O
- k' E- A* r: g9 M3 ?0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_+ v! X9 G& x! @& ]: y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N9 {: \& k+ n+ c1 D$ n9 q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N$ C! D% ?/ m( b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m( {. t2 F: V- }2 Z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4 _0 j+ q) N* T  f7 {$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f, N1 e0 O7 |5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p" K" K) V( H* h- w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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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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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5 o9 o5 r4 @  g) g) q9 G3 U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E5 `5 K7 r' M# O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1 e! j' Z  U* v1 a+ ~7 g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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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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