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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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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B2 _" V. t1 P; s
" d  J8 d6 U" w5 f. m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X% p; t+ @- u# S/ G! A' }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0 t1 I5 q, |& Z/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1 @: D1 m3 J2 G6 K: m: @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G8 }* d* T  S  f" M8 S# z- a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0 W; G8 D4 X7 _1 t/ f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8 S; J+ C# C/ N$ }" N; U& e2 O* g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z, F9 j: [' r7 e1 I1 R# ]! U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8 C: O! q+ s. y9 w. `* e0 c6 w1 ~8 H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0 l, E: D7 l: b8 Z7 Q/ J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N+ m$ W5 Z2 D* {5 S8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0 ?; x' h& F( m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a* |) C" p( o0 n* R7 S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l1 u) K5 {/ d, g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q" _5 X/ u+ d* w3 j2 Y# y0 S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N5 D1 [" E+ }2 M% m) _  Q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B$ ~/ R2 f$ O7 b" E* b4 l! F) B
6 a& d4 l, L, P! o# h5 }; \2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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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B* y# i! Q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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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D) Z8 f+ p2 }" s7 F, Q7 T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z: ?9 u* O5 v4 G1 ~1 x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S/ S  f5 G+ ?  M( m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W$ c" n) g+ F* @- k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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