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197
- 閱讀權限
- 40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2319
- 活力
- 3500
- 金幣
- 10415
- 日誌
- 12
- 記錄
- 7
- 最後登入
- 2022-7-2
  
- 文章
- 545
- 在線時間
- 609 小時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1-13 09:01 編輯
11/11 收到城鄉局打來的電話, 跟我確認一些議題, 所以回覆於該討論串做個結尾.
1. 城鄉局跟民政局是分開的, 所以關於生命園區的部分, 權責並不在於他們, 所以僅針對都市計劃澄清.
2. 都市計畫法規範的範圍是都市土地, 因此生命園區落於非都市土地, 不適用都市計畫法
3. 若要套用都市計畫法, 如空汙交通等疑慮, 可能因為有段距離, 都市計畫法的效力可能沒有那麼強
4. 空汙問題可由其他法令問題來限制生命園區
5. 都市計畫法規範的每三年或每五年內通盤檢討, 因人力不足, 故這部分與法律矛盾之地, 會反應檢討.
(其實我原本想透過通盤檢討把妨礙都市計畫這部分劃歸法令規範)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
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到此告一段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