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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假贈與真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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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09:12:3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台北電】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為了節省土增稅,夫
; L  Z7 a& C9 d" Z/ W! x妻之間先「贈與」,再賣房子,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  ^% w" K( H/ @/ b
、特銷稅),很不合理。但財政部表示,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在2年內
9 ^* W6 ^+ V* C出售,就要依法課稅,愛莫能助。
' I$ X% W. C7 Y" {5 B- a  當事人覺得很冤枉,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的土增稅,節省一點
1 q; v- z8 B) ~+ i! U1 X" P" G稅負,結果惹上奢侈稅,比土增稅還重。5 ^  e. P& g9 O! o
  財政部表示,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夫妻之間的贈與,以房子過
( d( a5 l3 Y. ^& O) W5 j% C# G7 P$ Y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房子,要課奢侈稅,不
* Z7 f4 V- Z  a1 d" x需要發布解釋令。/ t$ w. B: W* I
4 u0 P! H. Y. Q8 {6 m7 {
  有一陳情案例,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王太太因為曾經: B" y3 p! h  @3 g8 D
賣過其他房子,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權利,100年1月,王家+ y! `% f! V* g- e
打算賣掉甲屋,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漲價很多,土增稅要課到40
- @" v: k* i/ w/ _%。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不過適用「一生) R; |* e: E! G  ]2 k5 y; M
一屋」。
% h. F6 H+ j" e" K  王家認為,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一生一次」,如果以把房子甲" y" b6 @% x; o
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土增稅只要繳10%,可節稅3∕4,且夫妻  n/ d8 m  {; t- X* q4 b
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也不課贈與稅,沒有租稅成本,是個好主意( d8 j/ t, f7 T. j
,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贈與」給王先生,完成過戶。
% P% ^2 ?$ |; ]6 `  2月底,財政部宣布奢侈稅政策,6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王先生如
3 }1 y4 T. Y/ o4 C2 R果持有甲屋不到2年內出售,要不要課奢侈稅?  U5 L% E, |: p$ F( [
  財政部表示,這是「假贈與、真出售」的情形,明明要出售,卻
6 Q* i+ \# a) B- t* \  F在法律形式上贈與,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但已過戶給王先生; l8 [" ?* F3 ?& O, g6 R2 w
,完成贈與,不能撤銷,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屬於自願性賣房
% n; n4 U) K  T, p' c子,當然要課奢侈稅。
5 I% y1 Y8 t+ d' ^9 t  上述案例顯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  p. Q! y# c/ G' k
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0 l4 O5 R' w, B2 y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8 }( t( L0 ^5 H$ N; `, J) ^  J, K
,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 a( V$ J' }$ g) t
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
: i* m1 i# n9 ~, Y$ ~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 H# x( F) v4 W8 F; O% B5 M  s
信人/台北報導)8 g" }! R% @( d5 D; K# I3 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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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 R6 M4 h8 a)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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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22:30:50 |只看該作者
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4 F% X* }3 ?- t4 J. k$ ~' q
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 J8 Q( p! t& [" A,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2 n5 L8 Z* N/ I5 X
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3 A0 l; R% t3 E0 I/ \6 L$ L
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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