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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討論]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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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6:05: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sp3292505 於 2011-4-22 16:06 編輯 6 ?6 ]2 d; u$ h* T
1 M% }* ~: W, D" r1 W+ g, \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  
- q0 [) E! L2 e( C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l4 Y2 B5 L4 n+ W! N& Z# p5 q  T
0 _! M3 a1 G% ^6 @; N' D" F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 F; |2 r0 |4 D0 U一、 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6 W* v- c" p: o) j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0 K/ S. A1 _2 J% B5 Z三、 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9 |% t4 w% O" G6 }. r四、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_6 K+ _1 ?0 n' W; Y2 I+ L+ k# S) y五、 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 t9 o4 {3 o' |) T. W* }六、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m$ K5 Y1 e6 o3 H" C: f
七、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5 y9 u2 @" s# [八、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h. X/ X. r6 Y) s& o8 v九、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9 ]6 Y/ _# D, p* k
十、 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U& l1 a- Z  P# l* |; M十一、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0 n8 r7 R1 x: P5 A
十二、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f* S' g7 d' l9 u) r& Q3 v
十三、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 u7 G2 Y% x; J) }& s. e十四、 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1 x9 l+ s* j  Y; W
十五、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u/ n: D5 p" w) R十六、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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