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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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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2 i* W  a# C: z9 M

! ^/ ^  `2 C, f0 L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2 ^% s  H& |8 u* q)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V3 Z" B3 y" i& y  A3 r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7 e% r) e/ P8 s8 ^, \
6 m. Q0 }: P5 ^% C, W, p# i% u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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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7 r/ o1 V1 T( y, Y7 C" ?- f$ J+ r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3 l* M7 q% [. C8 F. h3 f% o+ O% A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I9 Q# l  \- r$ O( G5 G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1 }5 A8 R6 d# [" `4 ~5 r2 f( I2 q5 Y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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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o( a$ a/ l1 j/ f9 G4 e* h7 z5 I( S5 \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k% }1 s7 m: v8 J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g* ^2 J) m  y# ]! u8 a8 v; t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1 o  c5 T0 @2 s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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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k& v& f5 x&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3 ]$ F+ A! N* y; i) h$ t1 M, Z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8 X# a, y, B0 J; ?/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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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y+ Y; K. o4 J作者: 李永然4 a5 S5 k( J: c! H* J( I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5 h' j0 C, x  i5 s9 z1 r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q, s! [) d' n#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h  s& Z5 l# Z7 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7 P+ t- a: `9 R2 @& m6 J" m1 [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2 }& Z. g9 `) y' c0 `, L! L) G7 I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s# w* E- V" J9 ]! h. A" L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l4 j: ?% E% X' [# w% o% A4 R' X& T* }$ s# l" b2 n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2 W" d: U0 b# y

6 J& t) X3 E2 F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m% v8 h  n, Z; J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u- z. u4 p4 X7 F' `

: Q1 X+ m* a7 B' b0 P4 A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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