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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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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e' m, h! F# g, y

4 {- v2 N9 r4 L0 c. p! l  N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2 ?. G( |4 C+ j  S. U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4 Z, G& n4 m! e# h! G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R! [% ]9 @# ~5 y

) e2 R0 ^$ M  a! |  ^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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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Z5 C3 [! q+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5 [6 Z' x. _" u" |% m% M3 c8 g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6 O0 _5 R- k: W: Y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R, n1 [$ ]  {" S. W! g: f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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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B2 ]4 T8 S1 N(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5 j% Q% n' k' z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D& V$ E. S( E7 o4 C( E- ?. x4 a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q$ }9 y* G) Y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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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5 X/ X) @! s, f* a) I- S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0 q( w6 Q4 _% _6 }1 i- n3 ]2 {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9 i3 P: x  O4 p/ V# z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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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q& ^) Q' j4 f# g- N. x" s0 w6 [$ \
作者: 李永然: Z6 F! G8 w( c+ ^9 s$ x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c# \: j7 \" d5 }4 z-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3 P0 |% q" V  G9 i' A& O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T# p9 O' |* y《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_4 [& G( z/ g+ W  H! k# f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D0 @. @# k) H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3 ?: D/ L6 b; }! J" W6 _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N  P3 x& j: _2 i- V3 @# R& n& K- N; `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2 z- {9 j. ?- ^9 D

0 K, g0 D( g: Y2 q6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9 L! i, ]0 M1 J5 v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A1 c; |% G$ b* c' O. l
9 n9 M! W& w+ F8 |3 f" X# P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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