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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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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d4 a7 Q3 n9 I9 i# U# h

0 T; F3 a  f. f" u0 T& W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c$ k4 R( @2 z' M5 t* w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A9 l4 C0 ^3 K% v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7 ?  v6 f* t8 x0 }
8 Q7 x5 p! {! ~4 m. c. |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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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2 g7 P& T9 b- S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c) k" T, t0 b) o& x$ Q7 ?* C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 @3 I) @1 D7 ~: U# a9 J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1 r% u0 J0 S! R+ A. ], I! a; ^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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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L7 w0 {2 ]8 L" \4 V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1 G+ O+ Q; f- h) U  p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W" I0 c! x$ A! a6 O/ ^% u9 a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6 K: i2 f& ]; v' L4 L/ ~! f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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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4 `# \: c$ V$ R" C  j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r$ Y& q" q2 t& E- v5 n2 ^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u- j$ z* U) d2 q  v+ u' A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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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8 b" O) Z" a/ B/ I: F" P作者: 李永然4 e$ u3 }/ T" L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g9 j8 r8 P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4 t' t3 r7 p* F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4 D1 h7 u7 f* t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7 \) A( V" Y: L# C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n2 s/ i9 J. L. D& `1 c5 ?) z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A/ V& R( @# h4 T( b; p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J" d; B! C+ \7 n; i

8 z  W5 }& Z3 P4 K& ]0 u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8 H9 I$ ?) x5 E7 F) u/ q" E
: W$ _2 q% U6 H6 x9 Z" ~1 ~" ^) K* L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9 z: @8 f2 f: e7 k5 c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u/ ~6 }1 Z- K  u4 x
  @* z( {% ^" v7 @4 F8 T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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