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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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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1 S2 C7 B0 ~- {5 x

) i5 c! G; ]# i# t3 u- u9 N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9 H# w, K( L+ G2 I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2 _4 j0 P* o" f; m' r% b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A# ^/ b( d- ]( @# c4 Z8 Z

, j7 |, y& z5 X* b) Z# Q9 r0 k$ q$ H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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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M+ @: v$ }+ @; H) p2 N: K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9 U: H9 ^* f: w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V; `$ ~- `; z( v1 x! l) y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n, G4 o, I9 A9 d  S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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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W+ u; ^# o& l" \, d  R2 J/ y2 z3 b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0 ^( Z5 Q: V9 B, N4 G5 B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a1 N$ A* v8 A7 _3 S+ s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0 e. p4 u9 a1 V  K& U* T! H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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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U" v, x3 L+ ^  y, j- I' x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P: ~' A) C5 y3 ^& M8 p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5 z7 [. C3 O6 W: O* f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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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4 ^& B) ]9 c; F+ G& p# _. q
作者: 李永然
( L: b% y9 O7 J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3 |0 j$ H& b# P2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P# _5 V2 H. j1 s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L3 F; C5 I& J-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9 l2 N) B" @3 k, `& O: q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k, ~, J# x% p5 h# Z. S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R. T( M: q, }7 U+ Y& F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e* l$ r% Z! {4 ~3 Q

9 E7 L' e/ r. f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2 Q. W1 K; y$ f6 B9 e% R6 K
* U/ g( w! c% ?) x3 s, p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p. |" k: Y/ K/ T  B0 _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 m# H. w% o- Q2 }7 _
6 a( m! l8 O1 y8 c( p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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