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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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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0 Q) f- @. m9 Z6 c+ J# M
7 W* W( o# J$ T+ M1 g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E8 G! |' o+ H$ Z: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8 n: ]: U% o; G5 M* a. Z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c# [0 a3 ^! n7 @4 ]& u
$ O6 D; u7 M2 w( F5 \4 h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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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3 M/ F; F9 W' W& L- `* _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u5 l2 I8 R; @2 Y! Z& `9 J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4 {+ J; l' ^' u# Z( C/ Y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0 Z+ k$ {: n0 U% b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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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h, t. r! G  A" k; U& g7 o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I5 a8 l9 s+ z! t&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O% V6 d  S* Q; C# o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v( J( N% B! E  ~' P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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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3 O1 t0 ]+ R8 ^2 r1 Y% z2 k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L0 {, j6 K$ Z% }4 Q4 _4 `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u1 r9 D" K+ |: d" X# U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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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R0 Y! f' d7 P) W( h
作者: 李永然. n7 ?% A/ R9 \! p- }1 m8 y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k( }6 _2 m6 ]1 H3 h( J, n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m$ K4 |1 ]2 D9 o/ S2 A) n4 i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P6 U* l% i& \9 P2 W《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Y5 ^# Z& ^; w8 G/ `  V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1 @/ z5 m7 l6 ]' G5 I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M1 o' G- z8 b3 e. t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h1 R0 g9 S& t& {. @1 z" F4 L7 w9 e; k: H; T! O$ l2 C. F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q: W0 E- \' d5 B; n
  r# W; h2 O# Y  y2 A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 R, Z0 Y% Y" S- z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o( x$ B  G1 F- ]+ L+ n
$ ]8 @8 [' o: B( o: k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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