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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證明非投機炒房 可申請免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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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7 08:08: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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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4.07 03:27 am & ^6 O' C( 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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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s) y& p# P5 J: h! O立院昨天迅速初審通過「奢侈稅」草案,並且將排除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更明確化,還增訂民眾「買新屋賣新屋」,以及出售自地改建、合建分屋或參與都市更新獲配的房地等豁免條款。5 }0 x  [: {" F6 s% k& T
不過,為避免豁免條款無法涵蓋民眾「非自願賣屋」的所有情形,造成「錯殺無辜」,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如果民眾在兩年內賣掉房子,不是為了投機炒作,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符合「合理、常態、非自願」的原則,可向稅捐機關或財政部申請例外處理,相關單位會進行個案審查。5 G$ E. e# Z. w. q1 _

) L3 s# Z8 S- |1 U, S奢侈稅條例草案規定,民眾如果出脫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住宅或土地,最重要課交易價格百分之十五的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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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的奢侈稅條例草案中,原本訂出九種情況不課奢侈稅的「豁免條款」,為了避免殃及無辜,留了一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條款,保留財政部審酌個案的彈性。但朝野立委昨天抨擊這是「後門條款」,必須明確規範那些情況下才能豁免;為加速通過立法,財政部不堅持原有主張,接受立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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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初審通過版本,刪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規定,但將豁免條款從原本的九種增加為十一種情況。其中,對於民眾銷售因為自地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地,將排除課徵奢侈稅;此外,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後,把分配到的房地賣掉,也不課奢侈稅。- {1 m% y1 U+ F& M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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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曾舉例,如有民眾原本在甲地擁有一間自用住宅,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乙地買了一間新房子後,臨時又因為特殊狀況被迫賣掉乙地的新房子,因此被課奢侈稅,恐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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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Q0 c. M/ R財政部因此修改豁免條款中的規定,允許民眾只要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也就是所謂的「買新屋賣新屋」,同樣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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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  k5 P% K* l!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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