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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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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f- C7 w8 G9 \) V* O
4 ~( v) W% v, W, f6 k9 g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s9 b+ Y1 ^/ y. f) |; ^" K: [*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h. d. ]6 w2 x0 }4 G$ k1 C, V% k+ N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 z' f. E/ D7 R+ I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k; `+ ~9 A- R- P1 }7 {0 J)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D* Y8 f5 K' R3 p4 P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6 P5 ]3 }4 z7 _) a6 n6 W7 [. ?7 p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Q" o% ~9 u* N8 M& k" y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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