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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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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J. q4 N2 P, a2 X; J3 X
. [- t. P& S) \& X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W- c" R$ x9 G7 m* z( i, P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5 p+ r; N4 \" c* s: a  V; J9 t3 Z
) @9 V5 Z( D: G1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 K$ R" B7 i0 X: v8 P7 _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q, c& J6 J7 X. N$ K1 G; R7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5 f0 Q1 T/ {+ R% P8 M. R- {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s1 ^3 N; G# W9 a5 V' N
! o, {7 ^! W9 m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 L3 j# V8 E3 ])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7 _! l' P9 B9 c  I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t/ I0 d( w. d$ B. t$ f

+ o$ q8 }( f& B; L0 h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1 w! [' w7 x* a5 d7 L0 @2 \! ]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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