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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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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a6 s/ n( b% s8 t: N9 t
$ ~2 K# N" G# u; i+ O/ 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y2 |5 g, b( ^$ Y; A! D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F( x! B' L5 k+ A3 ^5 B

; U) ~! Y$ J' A  Q4 F+ y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c( B1 _2 u3 J# w6 k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T) J$ X; T4 s/ l$ H# J! k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0 }$ |5 }* y& f( e  l2 h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T9 w5 ?4 i5 ?0 f+ C) j
( R& h# g/ F* f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y, @0 O+ D4 V8 D- E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C/ }. h0 e1 ~' p8 ?1 w; J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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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O5 o  V: [. ]. r% i/ @8 s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g/ L/ F0 b6 r0 X. J* ]0 t3 h+ U1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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