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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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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7 G! L4 w8 g# W$ p1 b) K( {( d1 A1 o' }5 h% K5 V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4 V% J: P& n$ r)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9 t: I6 `" K8 J7 `
' _3 z) p; g/ |# p. |$ t8 v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Z8 b: ^: i* [2 ^+ U7 j1 y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O! b% I6 B# p+ ?; u- c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b% @) J2 ^) O6 K# [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c  D4 J2 |3 m* H4 ?% ]
% @! r) a' r6 y! [" ]+ ]% j) \$ V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K' j/ e9 o8 C( s% _1 d0 o& C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x5 f9 k; O9 a4 d* H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 J5 S; ~; {; Y7 @7 E: ~! `) J/ b( O# f/ ?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b" I/ y5 k% _4 g/ V3 r6 Z0 U: R$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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