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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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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8 U; Y: F" H7 V9 }1 T* y; I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k+ l9 U( _1 x1 Y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4 o- l& `. p( j; c0 M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4 J: Z4 p; j( g' p* x" ^, I5 I' c/ M- \5 `. W3 c: \1 \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 l: z+ p% S  \# l0 n' y4 Z4 ]8 {9 a# g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 ?+ r/ M2 q6 Y- d  _* A+ F+ l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9 [; g+ a6 M; K; z, Q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R4 L, N+ j2 m2 f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9 q  e' ~+ `6 v% {; P; h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C' k$ P( @9 c

' }. @; l$ J0 m) q  b1 d& R& T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5 W6 F& I3 F& y0 }" @3 [2 ]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8 V: W) H- \2 k7 N4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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