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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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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3 E& v- X' W, |2 C3 A0 B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a0 {% N8 U8 a2 n. ~/ ]) l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 w* p, A0 s1 U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 U! ?8 Y3 w% i7 V, g. h- I6 U# R- c9 p7 a5 d4 b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4 r9 T* w) R  y: H4 c" }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A: z8 t# h# D+ v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0 A  X, A" [( K# \7 e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4 }8 b, o% }: p% P7 @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t6 ~+ Z! F. i$ s' a; T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6 m" F0 H- ]5 E  q7 t& F& m
' C+ k- l3 w8 o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8 m; y" Y: L  @0 x4 A$ |) \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7 j+ i1 f$ W' w1 M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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