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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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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p/ S: P5 G. U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4 ]+ g! }; G& ^, }$ m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0 s+ l8 S& R' s  ?+ i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1 g, c. R( R( g* m( b4 p% y! y6 }  l
0 D! S0 @; Z2 ~* y7 T+ i4 B)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7 V, v& p5 `* x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 T; R% K& \! R5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2 Q5 b/ y) o' `+ v& S* p, Q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q2 q' r8 x+ F. a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9 F2 q. I4 X, _0 r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9 A; n; S* A) L- X  `  E$ L. P/ k& {+ F! V7 W& X) {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3 Y1 l; w8 p0 z, n8 x# ]) a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2 \, F& c  a. |7 Q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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