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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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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K* \, Y- t7 z5 Q9 C- I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1 l# J' f# O9 h1 D4 ]/ J. F5 D
3 P( y# g/ V7 h. }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8 G* J2 |  k4 O: K

! l! y( o, `" D0 F3 T" a) [8 \3 G*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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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u1 k# Z; i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I1 Y' {7 r% H
3 S& m6 x# c( |6 D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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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L+ _& n, t% V. V
. E- R& R5 u/ v( I, R

* D' {- Z- V6 S) z4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9 A7 o2 U+ ~) b9 X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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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5 f4 }" S. X+ W% t$ G

2 w. k7 m, q6 l. c! k2 D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_( C) z( I: t6 A$ K- B
( @/ `$ @'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0 A9 ~) k- E4 m6 C6 _  r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q1 Q. K1 W- x' K  X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3 E4 D! f, G* t$ C4 `, K" {8 N0 A' S

( X0 m) R" C0 o, h" G& P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4 K3 m& r; q& P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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