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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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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w: }8 j# ~! i) R* t5 O% z% s( a▲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 u$ E- o' {! x7 B5 f. Z; {' O" ^8 \9 x( T" W5 v* ]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h* f; C! P- |# \

) D3 Q9 z- y' d: n* M/ [+ k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d% y; L0 h  Z9 s. H) y6 |! x
1 S# p7 A4 q: T! G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8 z' B( O5 U1 O5 p0 `, d/ N9 x9 G3 ?* P$ e# {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r/ F) s9 r! U, i! Z) o1 f9 M
1 f  |0 e, D  O$ k! u6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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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I5 u% O1 r4 g0 ~5 ]% a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m2 m  N( F0 ?- `" Q* X!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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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8 i% S3 h; V; p7 g  j; w

8 w" M- A# X9 J; v/ o2 M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x5 I, H( j5 h& P- V

2 H: {3 p& I% G3 {' G3 H# i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B9 j$ U0 r; P3 Q0 ?+ x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6 N' u$ G$ e* r* ~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D4 l) x) \1 Q% w" d2 x1 i# o6 p. G0 h  h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_0 H! V" t0 x: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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