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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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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i4 A+ {" |+ k: y: i6 d% ?- V2 h▲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f) s7 C) N4 C' a0 z: @1 f
7 i+ k6 f1 m7 z; Y7 c5 |5 q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Q& ~; }& s/ T" q7 S# y
) u  `( Y9 ?8 n6 y# J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 W) Z; b* J: W1 U
6 n8 ^! P3 |4 U0 C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  q* ]" Z' D8 f
" _) J  u$ X7 k% w) e3 _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1 u" I9 e) n  R3 @
: i( {! T" z% z* n5 O
; A. t' f( {7 h$ C* @; _4 H5 L

3 u$ b( J; F4 V$ b9 j* S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 R2 D. b" H4 m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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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v# S7 `# ?# B, @% a6 y

/ x4 V' I/ G7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n% R: t$ k# M( I+ |* T
1 \; A4 @! V"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x1 s( r2 Q: M5 a! a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4 U# s2 S5 A! R3 ^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X5 ?9 l+ [( i- l8 g
5 |* E: D. ~' m; C! F' G0 t- M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N3 ^: w5 o$ }* w+ _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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