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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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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5 l6 j! L+ H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T" Q$ R6 H# X# d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e! E; _8 e1 Q/ f1 o8 c; e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a4 i7 \9 n4 @; ~% J8 n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0 Y- I! [3 z% T3 I
報 告 事 項! S/ a7 E0 f7 g9 X% A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8 _) N5 x& c, W2 [: i0 @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f$ y: }1 C0 N# g4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3 ~+ k6 u( a  P% Z0 e( u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8 M- t/ |0 C" ]* X6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6 H9 |8 m/ K3 _( y, O! B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3 A3 j3 D1 z! f7 R: h9 A
0 Q3 H. S* U& y5 @& n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2 t: P) w. r. ?8 \4 O8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9 ~- T. S. P0 q$ r- D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u: p2 ^! a8 R
152( p4 O' U6 ?0 _' Q3 x$ {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2 g6 V* L6 Y" H8 y( X+ a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 y. n0 ]) n3 g" j/ G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7 g# M5 F& s* g, z0 J0 T4 y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m0 i: N/ O6 A: M7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9 z: [+ ^* h; g9 u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Z8 C! i* o1 v! J* Q2 R8 N( o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M- i' E1 J. Z- p' t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I" T6 S, U" x* B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5 K' r8 F3 {4 Q. g8 {: C- {& t- o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U( v& F8 c5 W2 |* x  X  d" }. M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t* E5 h* t6 P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 Z( N2 Q4 N) o' F. t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a# H) {& Q+ e+ t$ K) M
蕭次長家淇:對。; F# D* c0 W9 {. v5 v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l1 r. Y& N- _6 L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F  v$ u& M0 Z0 b# T& Y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6 K3 v5 x8 b% F+ }# L(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6 E! i" ?$ E- z8 w7 ^! H9 V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H1 \0 h' v" d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 f. {+ G! Y3 a% G0 g: H. @/ X. q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0 M$ j# B' @( o, x% ~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5 G+ F! B" _2 m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 i% U) M# _& p+ F4 n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P+ z. r3 L+ ]! K" B; z( v  E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E# M6 L2 N3 T( k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u; ~6 T$ _8 z4 X; Z/ z0 Y8 H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J  a( a  l: [; p4 [% @* g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 s3 ?. ^0 n' \1 L: q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u! A) Y  L8 X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3 a; a$ b- F# @6 o2 |
話。
" t- V* P$ M" Z6 _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2 G- R- u" ?, e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0 T" O7 e/ w5 ]/ R1 D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9 [8 Y- j: i/ D$ s- V! J8 h
及這個問題。, b+ s+ I0 q* c1 d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y+ D  m8 V+ f1 z) |, T) W1 m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r. p. c1 J) c9 J* _; b1 w, t/ |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O6 l$ c9 L0 N! O. T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9 F5 V# Q  h* ]) S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5 j( w$ f) c( A1 g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N0 L  }& H0 G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s* T/ R& E; P1 ^& X; d$ g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N5 o3 Y, {! C3 a3 v- w2 m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Q% z! I6 h, k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S! U3 [4 J" r5 L9 b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u1 D0 t2 D$ H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9 P: b9 {+ o" ~7 Q?所以這個問題
6 S) f+ b% j& C% L  c+ P' ~
1 p; M# ~7 _* ^4 A# L7 L+ C2 i5 f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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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 P! e$ ~* ?: i- Y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1 V6 {% o$ Z0 q. t: B; G5 T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R& _- J2 a1 m* e' n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B4 {7 h8 D$ {8 b# @7 M
決議重大事項。
5 ]( H9 s* E-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s# v6 y0 M' K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P6 F" M" ]! L  s. @/ l$ Y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8 c) |8 |( j  o" j3 B' v& z,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2 j; W# ?$ a3 J' K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_0 g# R. H3 U; c( Z4 x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j$ y- F9 d+ k  e# O- n?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C8 V  n- D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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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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