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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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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8 f$ i  ~, f" B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h3 I0 d( K* `7 L/ a& M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7 W/ @- n# y2 M主 席 江委員啟臣
5 {. P% E' [3 I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0 e$ }; G. g4 _# S0 n" F
報 告 事 項
: d# t7 S; x" S* x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 Q' s, a% u: T$ a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f) z1 t9 ^& ~* W" q! O- G: C+ G+ N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B9 a  n3 O! y* h+ W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A7 v3 s! `4 x$ ^" r% \, O9 T. O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l+ y6 n9 @5 J3 p. Y8 T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h% x/ C, f5 V% i% x

/ o4 m3 t8 O5 I  P$ T1 w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K" z5 a( R9 ~% ~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d" f# ]9 s$ @9 u! g" R9 d, w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9 V* w& G  N+ \! n) M9 l0 m
152- B% m( N& l1 S, q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4 P5 g2 y% ]4 q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2 f4 J/ g# U: j6 G" B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7 H2 {: b" s( s6 R' L3 U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7 Z. s7 m8 y+ S2 C9 g  d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C0 J6 K0 n& n& A; {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M! m0 K; w# ^/ j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8 \! d! a  U: v/ }# {9 r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G9 G3 {3 \! K9 l: q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 I* y! @) k; a9 m3 r; }, T6 G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4 z1 z3 {: _9 F" `! |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h) L" ?3 R7 O+ o' Z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0 a4 C1 f6 ]9 q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 S4 ^9 e% Q. H( e. s" c6 l蕭次長家淇:對。  X- k' S  T) K' D' y1 |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i# |' A- l1 F4 t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4 E& f9 ?8 g  U( u4 l' ?& ]2 h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O- C+ y2 q' y( v: C( J" J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J3 Z" G: L3 c: T) W9 M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5 X- q5 `% Y. [0 `/ N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u+ e4 S) u2 {0 D/ k' @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d7 L7 X/ Z# y; ^! ~# M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J4 C; O* |' |- N* W: g4 l+ T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8 x3 ]+ `) A9 }+ S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O6 P* w# H) K& P8 K4 b3 B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K$ B: |: t+ K+ u, s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 k: b& ]/ U! a, x) H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8 @8 \; V# f! ]  u4 ^5 l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9 V  N/ B$ o$ @/ n  z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6 j0 m6 g3 b% p7 i# Q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1 L9 q* ?8 f( x/ p" ?
話。( q1 {' I4 K2 j  G+ ~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D+ X$ K$ C& S: Y: D$ |$ c. [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W; l  h4 @5 ?4 K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5 m' @* K9 {$ H8 q2 Z: J0 x% P  N及這個問題。. p& V& K  F( i% v0 k) c0 r; X+ C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4 s1 r8 S9 U( O9 I0 @" l8 c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s6 X3 s; x: Z* Q3 s5 ~4 t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7 q, _6 x- i1 [; I2 o4 F) d9 }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h/ W8 ?3 ^2 U# }6 k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4 L0 `* k- E( l) E; }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c" H) c0 }# f! O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k2 Q9 i- n) y. n) e. L* ~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4 B/ j1 Y$ T* Y" j# o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 J0 g( q% f1 ?4 b)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4 Z* F3 d  F1 }4 R+ _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G! }! i5 [' Z  n9 D0 _1 Q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4 F& `3 k: O) U$ U( `4 p
?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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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6 S/ r5 z* K+ [  U, n: R' s5 ?' B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P+ r% B  x9 N! o" [5 o! s+ r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e$ p8 C; w" y* F/ |1 e! N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Q; U( |$ z5 b6 Y. r決議重大事項。
; s) D! f5 e" j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h: I. n- |$ E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9 B+ K& T4 R' ~8 h1 `! ?& Z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6 e  Z& w% }( H9 w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0 ]; ^( n6 X/ C$ ^/ `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n/ A) F& G  f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1 [9 ]  v0 T' G% K) T3 \/ Q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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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5 k; v- [)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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