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30206|回覆: 6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複製鏈接]

80

主題

15

好友

121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03
在線時間
269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1 }2 E% Y8 p: c3 x2 s, l
; P( l; l8 X) c3 j$ s「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 g4 @) u- Y. Z3 e/ i
* A! j3 o3 _- N& L! r% _7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 f! t" V* |5 u# q% M& H$ o0 C# a4 I2 ]9 X; {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4 R5 t8 L4 z  p" l( f  s& w( h3 [4 U7 l; ?" w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 j% i! A( e% n7 I  w+ C" d
. w1 J) e1 B& E. X& r! y& C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g  n5 J. S! Q: O* o6 V$ v* `

; ^' G, ~& t( C# o/ V+ A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2 D1 f3 P9 W( d1 h0 \6 g+ h  L5 ]1 j
% H9 N6 D' n/ M9 S9 p2 I: A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5 z# L, t, R; {9 o

4 n& Y/ U9 Z) P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H: A0 j4 J/ I  x  r8 W

/ `4 L7 }% }! e6 j3 _; \: t0 f! n) C: T0 \
% _; t- ~& h/ [% c5 V) h; M
1 v: Z2 @) y* ^) |; x

/ u  x4 |& b/ ^3 q6 c2 x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 f! F  Z2 n: B( M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5 i$ A/ j1 g( K2 ^/ ^; i
3 e) G$ w) M# G, t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8 \( _% h! a. l7 e

95

主題

103

好友

695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5736
在線時間
1555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0-11-26 09:50:23 |只看該作者
這社區的管委們都是天兵
# l' Z* o. J& G" I* U9 l( M ( s% w9 S! e# C
也不先研究一下相關法條就恣意訂定 ‘罰則’..  是山大王嗎8 ?' \  ?/ p/ a
4 W: j) V" M1 l9 C. w8 ~+ Z4 s% Z
厚.. 膨脹自己到這般地步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14

主題

3

好友

2046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609
在線時間
172 小時
3
發表於 2010-11-26 10:05:48 |只看該作者
那以後小朋友的玩具車也可以停了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4
發表於 2010-11-26 10:08:32 |只看該作者
喔....這個判例會讓很多社區皮皮挫....而且會造成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奇觀, 只要車位塞的下去 ( 小型車就ok ), 汽車旁邊都會多一台機車, 旁邊的車子要注意了, 機車在設法鑽進他家的汽車車位的過程中, 你的愛車被刮到A到都是你活該倒霉.& o. Y' K8 R* k" L  T% d9 r. i! S* m

" L  e, a) `' p. q+ b這麼一來, 很多社區規畫的地下停車場機車位都會乏人問津, 因為要收錢 (雖然收不多), 想想看, 住戶若已有汽車位, 何必再多花錢去租機車位呢? 擠一下就好了不是? 而且平白創造出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這位法官真是造福社會ㄚ, 交通局應該頒發獎狀給這位法官, 誰會去管地下停車場因此造成的亂象呢? 民眾的荷包比較重要吧. ( T' U: ~7 k( x% ^9 C$ {1 `- v

; P( a6 g+ Q$ X' R一整個無言....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9

主題

22

好友

581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477
在線時間
272 小時
5
發表於 2010-11-26 10:15: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26 10:20 編輯
! l. v8 g+ y2 G
+ ?: \" @0 K+ p+ B1 \0 k) N7 ^0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0 d1 n6 i0 N- Y3 F/ s9 E2 f7 {6 Y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Q2 Q% ^) O' [' c- b

; k+ v7 V7 |& D4 q那麼一個大停車位在不妨礙別人權益.又願繳2部車子停車清潔費之前提下.
% A! g; D, b0 G( L0 s也可以同時擠2部小汽車喽: F2 \3 ~5 I0 p# v2 P7 ^
那就可以省不少錢啦

143

主題

237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5282
在線時間
2665 小時
6
發表於 2010-11-26 10:18:32 |只看該作者
平面車位可以停摩托車啦
7 E7 G9 l0 Z% [
# P* @! h+ p& m' S: s- ?不過機械的,就別了吧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11

主題

31

好友

1427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768
在線時間
662 小時
7
發表於 2010-11-26 10:28: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竹瀅 於 2010-11-26 10:29 編輯 " l: ~7 l! A8 g+ p$ f; l

3 r0 |- Q2 D8 H9 k( [1 `" s/ p7 S* a其實不止放機車可行 放其它雜物 也有相関判決
! f6 X; p1 H9 G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
: |( p* r% M, }$ C+ S( T清雜物 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被告
5 C2 [8 p4 U( E6 X: _記者:劉邠如      攝影:鄭勝為     台北     報導        6 X0 J$ U' z, }& K
台北縣新莊一名社區住戶,因為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由於太過凌亂而且有易燃物,所以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但是這名住戶不滿自己東西被丟,一狀告上法庭,最後檢察官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警衛也都被起訴。* a+ j! |4 [. T, q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X$ x% p8 C7 ^2 U# R
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6 V' f  F  a: r* z
TVBS記者劉邠如:「來到這間大樓的停車場,走到這裡一看,就像是私人倉庫一樣,堆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1 M3 D0 C+ T+ V7 U3 _+ |
就連消防栓都已經被埋在雜物堆裡快要看不見,更不要說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給搬開,正因為考量到安全因素,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住戶蔡先生以偷竊的罪名,一狀告上法院。蔡姓住戶:「我是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而且我那是有價值的東西,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他(總幹事)不要假藉這個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把有價值的東西拿走。」0 J7 s. N  |1 S
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太誇張了啦.....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65

主題

43

好友

5450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110
在線時間
476 小時
8
發表於 2010-11-26 10:31:04 |只看該作者
我看我們社區,也有二格停車格停三台的啊
2 m: V  _* K4 l; t1 x$ o, H  D4 O5 \也不見管委會&保全有任何反應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9
發表於 2010-11-26 10:35: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26 10:37 編輯
% D$ ?$ m# o3 Z5 K7 j- o6 p" d6 K- U6 [, ?9 o; W9 i  w# v- |  x
專用的部份, 內政部的法條內有提到,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要簽住戶公約啦....
$ _. s4 X& T& L
( ?) N& V+ r/ S( K5 F0 n' f! \: {這個案例應該是該住戶沒有簽住戶公約吧? 管委會提不出住戶簽的合約, 又自定罰則罰款, 才會敗訴, 通常也只有第一任屋主會簽, 第二, 第三任屋主漏簽或拒簽的比比皆是....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法規本身就是個漏洞百出的法源.
7 j8 y* K& K7 r; A) K4 ?2 \- d* ^& e: E8 M: \" ]
這種停車問題很多社區都有, 大部份的管委會最多也只能貼警告單, 公告照片與住戶戶號, 虛張聲勢一下.....只要這位住戶臉皮夠厚, 打定主意不與鄰居往來, 管委會也拿你沒輒...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2

主題

28

好友

824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社區
麗寶世紀館
文章
493
在線時間
472 小時
10
發表於 2010-11-26 10:36: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6 b, Y( c% t9 E8 s. }2 w

; r1 O" `9 [$ P- z2 z8 T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一般而言,所有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的土地部分,應該是共同持分的,包括我們自已居住的房子所屬的土地也是。但是,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方式就不一樣。像法令尚未修正以前,停車位的面積是可以附屬登記在建物權狀上的,這部分的話,應該屬"專有部分"比較沒有爭議;但是,目前登記的方式,只有車位號碼並未有面積,在這部分的爭議就很大,有的人解讀成只有車位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樣就比較偏向"約定專有部分",也就是說,你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仍需受社區內相關管理辦法的約束。另有人也解釋說,只要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就是擁有所有權,屬"專有部分"而不是約定專有,所以這法官本人推估屬這類解釋的。不管如何,這告訴我們在社區管理的所訂定的罰則要很有依據,例如明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刑法等)或者是相關行政規定的,應該先勸阻,不聽後再請公部門處理,再不聽就依規罰款,這樣的作法比較沒有問題哦。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