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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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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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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4 |, N$ l! |8 {) A1 A「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d1 e- _) J1 }. Y$ Z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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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8 O* B+ Y& b: j- O: ]4 h4 _( v

: e; z4 \* f2 n5 J!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 j6 @  U4 K* E. s4 [( ?" R
7 j1 _9 A& T3 |0 b8 F/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3 d, d! _) w( p( O: \; h

/ ?% Y4 e$ ^" B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3 m, {6 A. a9 z$ s$ X/ j" j
9 E& i1 J7 _& \9 V. v5 B5 J$ F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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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5 i$ R& R) l0 z% G/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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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W9 c4 @2 i, y! k) W$ X# ~4 Y

( h( g, l% L; z/ ?7 x2 x  q% j7 x$ t8 Z& |) l0 h& }# G

5 q% I/ c+ {  y9 W- `# X; z, \"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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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5 |4 p9 V5 t9 w  E7 y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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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I6 b' [3 H+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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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50:23 |只看該作者
這社區的管委們都是天兵9 I3 k* |. w( F
6 O7 K6 q" _% a7 J2 u
也不先研究一下相關法條就恣意訂定 ‘罰則’..  是山大王嗎
7 b4 E) u( L1 ~. I4 F# F  {8 m
* E) {& e( h9 j; B8 ~4 S- ~: d厚.. 膨脹自己到這般地步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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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05:48 |只看該作者
那以後小朋友的玩具車也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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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08:32 |只看該作者
喔....這個判例會讓很多社區皮皮挫....而且會造成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奇觀, 只要車位塞的下去 ( 小型車就ok ), 汽車旁邊都會多一台機車, 旁邊的車子要注意了, 機車在設法鑽進他家的汽車車位的過程中, 你的愛車被刮到A到都是你活該倒霉.( g( P* ~; C- e$ ]
' n. a0 C+ \% }
這麼一來, 很多社區規畫的地下停車場機車位都會乏人問津, 因為要收錢 (雖然收不多), 想想看, 住戶若已有汽車位, 何必再多花錢去租機車位呢? 擠一下就好了不是? 而且平白創造出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這位法官真是造福社會ㄚ, 交通局應該頒發獎狀給這位法官, 誰會去管地下停車場因此造成的亂象呢? 民眾的荷包比較重要吧.
* g+ o3 M7 ?! u5 d' x
  {# l- _1 F- b. O1 J% I8 j, F一整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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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26 10:20 編輯
3 w* ]8 k' r3 w1 c; \8 W9 o0 P5 D8 Q4 n8 d# O# z/ `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2 g$ {5 D9 ^& W■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H$ _2 }: [, J& E: E
! M9 V9 J0 O' b
那麼一個大停車位在不妨礙別人權益.又願繳2部車子停車清潔費之前提下.
% x8 w( l& q" o, \1 [" Z也可以同時擠2部小汽車喽$ a, y& s+ `" g3 ~" z2 t# @
那就可以省不少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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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18:32 |只看該作者
平面車位可以停摩托車啦
1 z+ e8 `/ R4 T1 E2 J
9 o0 A9 v6 J* e( o+ V不過機械的,就別了吧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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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竹瀅 於 2010-11-26 10:29 編輯
7 k$ [3 ]: x! @( Z3 j  j4 z. d
8 t% t/ Y) ^% F5 w1 U其實不止放機車可行 放其它雜物 也有相関判決
4 r9 a. i5 b- ^: S! ?: y" [1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 h' \6 Q$ a' l3 U! l: R* K
清雜物 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被告5 G/ c/ c  `. u6 ^3 p
記者:劉邠如      攝影:鄭勝為     台北     報導        % T9 I, B% x. Z5 i! _
台北縣新莊一名社區住戶,因為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由於太過凌亂而且有易燃物,所以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但是這名住戶不滿自己東西被丟,一狀告上法庭,最後檢察官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警衛也都被起訴。9 q+ S3 B4 h# A9 O0 k. F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 ?; Q4 e( E: `( Y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 g2 Q+ [. m& C4 F' |' Q7 s
TVBS記者劉邠如:「來到這間大樓的停車場,走到這裡一看,就像是私人倉庫一樣,堆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
9 d; X. m$ ~1 K) M( {6 O5 `/ [就連消防栓都已經被埋在雜物堆裡快要看不見,更不要說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給搬開,正因為考量到安全因素,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住戶蔡先生以偷竊的罪名,一狀告上法院。蔡姓住戶:「我是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而且我那是有價值的東西,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他(總幹事)不要假藉這個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把有價值的東西拿走。」
2 K% X0 D0 Z- c4 V: g  r. {; |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太誇張了啦.....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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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31:04 |只看該作者
我看我們社區,也有二格停車格停三台的啊
* b4 U1 V6 N; [( L也不見管委會&保全有任何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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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26 10:37 編輯 , j0 _. }  k4 P# k2 c5 |& c+ b

' U( ]; D& I; Y專用的部份, 內政部的法條內有提到,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要簽住戶公約啦....: S5 |, A6 b. _1 Z

: A$ Z% j5 [( Q- h4 G  I/ @" r8 ?這個案例應該是該住戶沒有簽住戶公約吧? 管委會提不出住戶簽的合約, 又自定罰則罰款, 才會敗訴, 通常也只有第一任屋主會簽, 第二, 第三任屋主漏簽或拒簽的比比皆是....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法規本身就是個漏洞百出的法源.
" w0 [( S! z3 A6 W+ \
* T* J/ z" l+ |2 s- V# ]這種停車問題很多社區都有, 大部份的管委會最多也只能貼警告單, 公告照片與住戶戶號, 虛張聲勢一下.....只要這位住戶臉皮夠厚, 打定主意不與鄰居往來, 管委會也拿你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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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 Y" s$ y: J" P; B6 i2 `0 x% A4 w  T6 y! f  q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一般而言,所有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的土地部分,應該是共同持分的,包括我們自已居住的房子所屬的土地也是。但是,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方式就不一樣。像法令尚未修正以前,停車位的面積是可以附屬登記在建物權狀上的,這部分的話,應該屬"專有部分"比較沒有爭議;但是,目前登記的方式,只有車位號碼並未有面積,在這部分的爭議就很大,有的人解讀成只有車位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樣就比較偏向"約定專有部分",也就是說,你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仍需受社區內相關管理辦法的約束。另有人也解釋說,只要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就是擁有所有權,屬"專有部分"而不是約定專有,所以這法官本人推估屬這類解釋的。不管如何,這告訴我們在社區管理的所訂定的罰則要很有依據,例如明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刑法等)或者是相關行政規定的,應該先勸阻,不聽後再請公部門處理,再不聽就依規罰款,這樣的作法比較沒有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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