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877|回覆: 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綜合新聞] 89歲走不了天橋…被撞死沒國賠

[複製鏈接]

80

主題

15

好友

121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03
在線時間
269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5 09:17:2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89歲李姓老翁沒有走陸橋,直接穿越路面,被對向來車撞死,家屬認為,李翁年邁無法行走陸橋,附近又沒有行人穿越道,要求賠償681萬3865元,板橋地院認為,車禍發生與行人穿越道的設置,並無因果關係,駁回告訴,此案仍可上訴。
- M+ P/ T4 S# M) Q
% o" ^( G% @6 w. i       李翁的太太昨天很不服氣地說,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北新路口只有天橋沒有斑馬線,教坐輪椅、推娃娃車的如何過馬路?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表示,事故路口交通極為繁忙,為顧及行人安全及行車順暢,才沒有設置行人穿越道,又已設置警示標誌,李翁仍強行通過才導致意外。2 P1 q& i& O6 e& }& s0 t5 U
5 `2 `) m# ^+ a6 L" G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1日上午9時許,李翁過馬路時,沒有爬上陸橋直接穿越路口,遭陳姓駕駛撞擊後倒地死亡。
' g$ \5 _! [0 T$ w; P
$ @6 B) W, a$ C# R+ W% R( p- y       李翁家屬當時提告認為,該路口只有人行陸橋,2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道,也沒有俗稱「小綠人」的交通號誌來控管,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設置公共設施明顯有缺失,因此須賠償248萬0533元給李妻,及各賠償216萬6666元給李翁2子。! J# X! ^! ?* k6 M9 R' p

' E' ^& B: o0 a- m& Z" s2 N% F6 E: h% m       法官認為,李翁沒有坐輪椅,平時有練氣功、耳聰目明,還可以在住家公園繞行一圈,只有重聽及心律不整,如果李翁真不能走上天橋,還可以繞道,但他仍違規闖越馬路,才導致意外發生,且依法在人車擁擠之處,本來就該設置天橋或地下道,並非行人穿越道,判決駁回告訴。
& P0 c; |3 u# y$ K9 E2 x
0 b1 Y* c$ \- n〔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王述宏/台北報導〕

56

主題

116

好友

1570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481
在線時間
233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0-11-25 09:22:36 |只看該作者
年紀大了腳力不好
7 U! p0 b- r9 j; y' Q
$ c' n6 D/ Y  f1 n哪還能繞到過街,真是強人所難
/ N/ O( f3 L6 J8 z8 ^5 O
6 M2 e; F) ]* P+ W過馬路還是要小心.....
天氣變化真快,注意保暖捏~~

95

主題

103

好友

695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5736
在線時間
1555 小時
3
發表於 2010-11-25 09:44:48 |只看該作者
呵 明知馬路危險.. 明知老人行為能力有限 卻放任他趴趴走, q& q  p; f/ O: n' ?1 G9 j. k
0 Z4 {1 C: g$ a
這在人文進步的法治國家 家屬會被控告疏於照顧的法律責任+ s& P  o/ O' i- D/ s. E
在台灣不但不會被起訴...
  s+ b! u. N# A1 {- \7 _+ N: o0 E/ m還敢大剌剌不知廉恥地榨取往生的親人剩餘價值來勒索政府..
! z5 m) I: w3 `$ _1 v& y# C# x& m1 S/ }2 u+ y+ t, o* z) i
....奇觀..  不可思議..
# i! Q) g3 g' S2 W- H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132

主題

67

好友

5999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2874
在線時間
1594 小時
4
發表於 2010-11-26 20:08:02 |只看該作者
求償的金額也實在誇張# K0 @" c! c* ^" |7 J
89歲的老翁,也算長壽了,這金額......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