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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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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
: h3 F6 J7 |% q3 @* R' z3 Y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z0 \4 |/ u. @! U. L8 ]3 ^& J

- b: G3 p+ b& x$ |" M; q4 v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6 n4 h% l- E; `) j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T( W0 u$ q& m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r% ?, _2 I* {7 Q0 }) ?9 A) O
4 G, ]- l( h, v5 d# O8 w
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 c% c& b* _' l$ n: E# p+ }- a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 `, {( N! X$ b# s. u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4 ~  P3 Z. K. m; S, ?% |6 U0 f6 _& |# H' y* B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 q6 ?/ c4 D: H/ [. N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d4 f2 P1 r& T/ P9 i- i& z! c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5 Y) M( D6 x' }& O8 S
" [- k1 ^% N3 c) l8 Y  G
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w( M6 x% w$ X6 \5 i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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