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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載 :案發10年不算凶宅?仲介判賠2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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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5 17:00: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作者: 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7 l6 ^5 D. g2 A# A4 X

" [" g" w& {, G6 C3 ?3 [  o; |2 o陳姓婦人透過某房屋公司加盟店,買下一戶民宅。事後得知屋子曾發生命案,仲介以案發已十年,期間住人從沒問題為由撇清。法官判經紀人、加盟店及房屋公司需賠二二五萬元。3 i: }" |6 g. w" j* ~

8 R7 Y$ z$ w# Y7 [前年十一月,陳婦經由某房屋公司加盟店的張姓經紀人,以五二五萬元買下三民區一戶民宅,不料付款及登記後才知是凶宅。陳婦以前手成交價是三百萬元,認為損失二二五萬元,到高雄地院請求房屋公司、加盟店及張姓經紀人應賠償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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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經紀人在法院審理時表示,房子發生命案已十年,期間住人沒任何心理、身體甚至是靈異不吉的事,且循慣例在業界網站上調閱資料,鄰居及管區警察也沒告知是凶宅,已善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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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f- z; D& J. a- n5 ?: T加盟店房屋公司則說,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凶宅或類似規定,主張不在調查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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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認為,房子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經警政單位建檔列為「重大刑案」,犯嫌並因此判處死刑確定,縱然發生已近十年,民眾記憶仍難抹滅,符合凶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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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認定,買賣標的是否為凶宅,影響不動產市價,房屋公司辯稱不在調查範圍,是昧於凶宅與不動產市價連動的事實,與一般社會對於專業仲介服務之合理期待不符,而加盟店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卻昧於職責,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過失,因此連帶賠償二二五萬元。- f9 x5 _- x: T$ W2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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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6%A1% ... 0%AC-213000350.html, Z3 C; ^5 j-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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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6 01:51:10 |只看該作者
委託銷售時(不動產說明書)有一條關於非自然死亡的勾選
8 s; Y  p( a& f5 S) l刻意隱瞞買方的確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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