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3627|回覆: 2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夜市] 0522市政府研商會議紀

[複製鏈接]

74

主題

59

好友

520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229
在線時間
1783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2-5-31 18:36:0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請參考...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樓第1122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陳正工程司建吉 代理)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陸、結論事項:

一、「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如未於限改期限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後續行政處置涉及強制斷電部分,請台灣電力公司全力配合。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請樹林區公所查報後續土地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

三、上開整地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路樹移植一案,請本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依法審酌妥處。

四、「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行為是否涉及營業稅之課徵,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依法查處。

五、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仍應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

柒、散會:下午4時15分。
已有 4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ustin121 + 1 讚!
小柚子 + 1 感謝有你~
kyosun + 2 讚!
evalee + 1 謝謝威廉,辛苦了

總評分: 金幣 + 5   查看全部評分

把榮耀獻給父母,把榜樣留給孩子,把希望送給朋友,把約束留給自己,少一點慾望,多一點努力,快樂別人,幸福自己。奉獻一片愛,收穫心中的笑容.

72

主題

58

好友

626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596
在線時間
677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2-5-31 18:43:10 |只看該作者
看不到有很積極的做為..
只能說...繳稅繳得很XX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33

主題

60

好友

645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3428
在線時間
947 小時
3
發表於 2012-5-31 18:43:13 |只看該作者
5/22到現在~~市府好像也沒有具體行動啊~~
改變~~從自己開始~~

307

主題

348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6069
在線時間
1700 小時
4
發表於 2012-5-31 19:03:5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6-1 06:36 編輯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如果申請了停車場使用,卻不當停車場用,這樣我們可以罰~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北大美食廣場的用地根本沒有申請停車場使用,也沒有當停車場,所以不干我們的事~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只有欠電費的我們才能斷電,按時繳錢的我們斷不了,不然要請主管機關下命令來才能斷電~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北大美食廣場根本沒有來申請要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所以我們管不著,幫他們找到新場地,但因為他們嫌合法的場地太貴,不願意搬去,我們也沒辦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路樹被移走的問題,好像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這個不歸我們管,去找市府農業局、景觀處吧!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更改期限都還沒到,急個屁!等期限到了再說,才不會有爭議(我才不會被反告一口)~
擴大營業的部分因為跟原來的土地不同地號,所以重新跑流程,沒有其限2個月的限制~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想做生意都要繳稅,先來辦稅籍登記再說,其他我管不著~


現在是怎樣?在看足球賽嗎?
怎麼大家都在踢球........

307

主題

348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6069
在線時間
1700 小時
5
發表於 2012-5-31 19:15:56 |只看該作者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22

主題

28

好友

4513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970
在線時間
991 小時
6
發表於 2012-5-31 19:25:01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15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

擺攤!
請告知詳細時間與地點.....

半路攔截豆花先!
擺攤就免了!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老熊 + 2 歐耶!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61

主題

17

好友

3213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956
在線時間
623 小時
7
發表於 2012-5-31 20:08:50 |只看該作者
老熊好啊!

你去賣我就買!!!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老熊 + 2 歐耶!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803

主題

119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8353
在線時間
4416 小時
8
發表於 2012-5-31 20:48:07 |只看該作者
夜市真的會成游牧民到處流竄,因為法制局的意見,略:異地重起爐灶後,不受兩個月內改善之拘束,裁處程序需從頭來過XD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123

主題

58

好友

5642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3393
在線時間
1370 小時
9
發表於 2012-5-31 21:32:31 |只看該作者
請問有無法律高手可以解說一下法制局意見?

為什麼同業者  異地繼續同樣的違法行為  市府勸導他還擴大且流竄  卻分案處理?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24

主題

21

好友

855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35
在線時間
166 小時
10
發表於 2012-5-31 21:43:45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2-5-31 19:03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很精采的足球賽
只是越看越令人生氣...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