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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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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5 n* \5 J/ n+ u' f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V0 d' c" t( S6 E' d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 {3 r& C, T" e, D9 [' B- ~) k$ ^" A$ B  t7 V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q& x% N# s% N- v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2 `3 ~& H5 t8 R, z9 n7 o2 x( B; J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5 \& b! ^+ }# n+ v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 e0 b# i8 v% d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3 k* Y5 T- i" v- i# U( ^5 _

2 q7 v( [7 V; c! R$ u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K5 A2 v' e5 F* x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9 u$ U2 ?$ b5 H. [5 X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 j4 e9 b0 s7 ^" U$ v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k& r# O6 o+ k. {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2 B- E+ S) E2 |1 t1 Y9 A+ L
,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i# n" D6 F8 B% m) E& X* C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 h" b; {, I3 e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 \& i9 W: Q- E: z& x+ z% i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 ^, Y! }4 D9 a
* I. w6 ]% ~7 d6 x8 Y# U  R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v# N( a. d1 {9 n$ D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Z( r, x0 Y# m. U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i8 G6 u; W' E6 X9 }( K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V& j# }+ x3 W; h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9 N; V6 R9 r2 q" m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2 I" n, R& K8 J& i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 Y3 l6 ~( `; w& j0 T, O% l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u+ H/ b) |! I4 T( I+ q
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G8 I* |: |3 _2 c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 b% x3 W8 E# }# N;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7 N& G2 z; |( u! K! i5 M/ D─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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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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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F) h9 Q2 A, E6 [( f) R)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3 p% x  d/ D8 j' g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d! H. \9 T& k5 P2 d8 ~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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