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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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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3 B. n8 W# _1 R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 B" m% R) _7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D% ]$ x; {, N. @  E
5 B& D/ Z1 c( ]- W( l( O6 M5 Y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N/ v, @2 O2 }2 w& W7 F- G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1 T1 c' }# c6 T
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 y* f' Z% ^" E; U& }, M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3 L. ?* g( M* G( n, U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 V) ^0 i, p4 h6 G
2 \; \- E0 Y1 U" v1 B8 R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 w% e: G" x7 X5 W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T7 A6 |# g% I2 d1 r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 u% E* o/ c" o" Q# J  }0 \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 ^# Z7 N6 d' k! v$ H6 T3 H) A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3 V9 e( U+ e/ v; S- F3 R,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s$ p3 `# n& y$ \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 R/ c" l! u7 u( j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Q0 |0 V- Z, j* F& F' Y
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 d. A, U& ?9 x3 |1 c; E( \# r; S9 l' X- X/ @; k  f8 B6 u3 C- w  _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6 u7 @% T2 ?# ^  z! Z7 n'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6 J1 s* x0 V' ~# I# |: N1 b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8 O* g; j. G4 u; X1 S% R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a& B$ x% o7 a  r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2 a! v' t7 ?$ Z: N& o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 P' B' B9 k' ]; Z0 ]0 o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3 e6 [( O% N  [1 Z3 Q/ b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8 l; Y  l0 D+ h# y4 h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a$ |0 o* D- A5 x3 u6 q( y$ h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 R7 |/ E! ?' D1 d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Z# h" U6 n* q% S/ F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9 E6 D/ m7 r$ C' R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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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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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T; D: P( S8 A2 H  Y8 ~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4 ?* [* g6 G6 P) \4 x1 l+ `4 d入課稅,這就是關鍵。5 e, l2 l9 K; 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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