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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實價登錄闖關,增設2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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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09:13:5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4 Q% F6 e( z3 @% M0 e* q% V9 a$ ^. n
【時報-各報要聞】居住正義五法昨(12)日再度朝野協商,由於無盟
' D* c. H1 P# X及中南部藍委仍對「實價登錄」機制強烈反彈,協商一度破裂。不過
9 x. e- S3 S7 O' V,在府院強烈「督軍」下,草案增列「在沒有完整配套前、實價資訊7 K' `3 }& }' {. I
不得作為課稅依據」等但書,藍營黨鞭點頭簽字。
! M) {7 W# @5 C' C4 j* ]  立院院會將在今日處理相關提案,有機會在停會前完成三讀。
7 G7 ^, O1 f  h  m9 h6 Q% d 馬英九總統昨天也強調,「土地五法」是實現土地與居住正義的法
! K$ {7 R/ B0 J# Q% o  f+ o案,在配套措施完成立法之前,實價登錄都不會作為課稅的依據,外
; _3 b' r1 Q# B( j5 u/ |2 d0 H界無需疑慮,立院黨團也應盡全力讓法案在本會期結束前順利三讀通
. ~- H1 \" I# [. p6 r3 ^- x過,以回應社會大眾的高度期待。9 K1 a* P  J9 z  ~" t; E# ~  L$ C
( ^+ z& m* {3 S" i6 ]
 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土地徵收條例
! P1 z: a- d$ v" Q和住宅法(前三項併稱地政三法)合稱居住正義五法。由於是藍綠兩
- P3 x7 u! u$ E2 x  F! J' d黨總統候選人都強力主張選前要過的法案,朝野立委昨天上午協商。
1 `7 a9 U" b: o3 n 部分國民黨中南部立委及無盟立委仍對實價登錄疑慮頗深,並表示
7 U, i* h3 y1 R  p; B/ K6 l1 r! O中南部有很多民眾持有土地,但土地都是「祖產」,若實施實價登錄( j: V' z% G5 Y$ V  A
,未來繼承土地或以土地貸款融資,都可能會面臨土地增值稅問題,! n% w7 P2 P1 b! \0 Y- Z+ ?/ H& D
實價登錄後遺症很多,不應倉促過關。4 L! W. s' i+ F5 q* C" }0 Y8 C
 據轉述,江宜樺向立委承諾,法律未有完整配套前,絕不把「登錄' q% A; U6 O2 I2 [2 l7 Z* u5 M* M
實價」作課稅基礎,但藍委及無盟對該承諾「沒信心」,上午協商破7 [3 q5 o4 S4 j; B" a, @
裂,該結果引發府院高度關切,國民黨團因此要求下午再度協商。* l& V# M% L- r  b( E
 雖然藍營立委仍有意見,但國民黨黨鞭林益世與江宜樺協商後,同/ C2 _3 k$ e! p
意將實價登錄資料「區段化、去識別化」後再提供查詢,並白紙黑字
7 G9 c0 z- d; ?; I- a4 v2 `( ^; _! W: r增列在「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住宅法2 K* a, h' F: A  `
」等相關條文中。例如,可能以10個門牌號碼或100個門牌號碼作為1  ~( }) o' v* S6 N$ I
區段,至於詳細去識別化作法,將由內政部另行規定。
, U0 C1 l  X/ a$ I6 ]$ q' Z 上述四法也將同時增列條文,明訂「以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
, k- u# A+ v5 X,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得作為課稅依據」,0 ~  p; a8 w6 G4 U" d; ~; s
以兌現江宜樺宣稱「實價登錄絕不等於實價課稅」之承諾。
/ n: U% C9 A) C" `  y/ ~: { 朝野立委協商住宅法時,同時還針對民進黨立委陳節如高度關切的
% q5 }( C$ V4 B' i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出租比例」,取得共識,採陳節如主張,將原% Y" O- i8 m: Q4 |
先協商版出租比例7%調高到10%。至於一度有立委主張刪除的「交易
& ^& Q7 P# Q( n. ^& D9 d' k( B" J% K5 b價格透明化」條文,確定保留,維持行政院版規定。9 h3 D, J' w3 m
 至於引發農民及社運團體強烈反彈的土地徵收條例,朝野協商後敲
2 `% V# x& d5 e7 Q9 }) b8 v定,有關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項目部分,特別加入爭議處理機制,須
$ o) s* j# V  t) G: h" w% \& b舉辦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
# x" N/ \0 A8 {- x( p9 F0 [組成,也明訂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新聞來
" \' X" \; m* o6 c. s8 Q1 G8 w" y; A! Q源: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崔慈悌/台北報導)
" f4 q# C' M" S' Z0 ]' G8 J
, I; F- R- [$ [9 N4 p( y
# Y; }# f( A7 ^* ]
" q1 }+ g" ~$ V: k. u$ z" }  Z  l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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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18:52:58 |只看該作者
馬英九總統昨天也強調,「土地五法」是實現土地與居住正義的法, ]; s! t1 e: i3 S4 B6 S
案,.................虛幌一招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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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21:10:22 |只看該作者
實價登錄後遺症很多,不應倉促過關。
4 d: j7 @% ]/ r5 l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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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23:51:52 |只看該作者
根本是玩假的,還區段公布,國外是每一棟房子每一筆交易資料都可以在網路上查得清清楚楚,連中國大陸都做得到,台灣還在搞配套... 真的很丟臉...
1 X' D4 O( f, p+ Q% R4 y! m. S9 `& W. g) X: F, |
實價登錄不過是最基本的第一步罷了,唉,只能說台灣真的是這些有錢人享受資本利得富裕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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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2-13 23:51 % m2 S" h. U% r& t
根本是玩假的,還區段公布,國外是每一棟房子每一筆交易資料都可以在網路上查得清清楚楚,連中國大陸都做得 ...

, \/ K( y$ B" H5 |) o7 b大概也是因為政客不想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不想跟富人/財團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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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26:06 |只看該作者
做事又做一半~~唉.......# O4 p8 L' Q; q, f3 J& f5 c3 A' w. A8 U. a
最近看政府在電視用公費幫馬打廣告,也覺得很扯耶......6 R7 z6 B4 k1 h: P
不愧是米酒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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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14:20 |只看該作者
玩假的啦!哪個黨都一樣,誰敢得罪一缸子既得利益者?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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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1:49:4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歐陽 的帖子8 G+ V; H, q: T- v- Z2 H) l8 y
6 h+ f" b2 e) @4 ?* }. f
不動產個人很外行,僅依經濟觀點陳述己見:4 B6 n! O# J/ {" v1 G
1. 過去台灣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一直存在很明顯的資訊不對稱現象,並且真正的自住者往往是資訊弱勢者。因此,實價登錄主要為大幅降低(恐難以完全消除)資訊不對稱的現況,以求交易市場能更為公平;此為個人樂見。: B& H1 @$ `9 E6 T; h* L8 C: K
2. 部分建商提及實價登錄的施行,代表終將進入實價課稅的時代,對廣大自住需求者或地主遺贈給後代的土地所有人,都將大幅提高稅負的負擔,恐失去公平正義的實踐。個人倒不以為然。因為,實價課稅是先進國家的主流;政府執行實價課稅的目標,本是為打擊投機,並落實租稅公義,對於自用與投資為目的的不同需求,可分別訂定不同稅率,即不會傷及無辜。其實,現行公告地價本來計算的稅負就屬於不合理(過低),本國稅收在全球既屬於超低稅負國,除所有稅外的其他稅負本來就應反應其合理性。至於土地稅負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課徵,也只是回歸其應呈現其合理性;畢竟地價上漲的利益也給獲取土地者享有,負擔合理稅負是天經地義。並且,在市價為稅基的影響上,自然會抑制養地歪風,使土地利用更有效率性。
  w! l$ k6 k+ |' ^3. 總言之,現今的金融市場中,大多數商品的資訊度都相當透明,凡屬資訊不透明的商品投資風險都相對高(如:藝術品、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若逢景氣不佳時對多數投資人傷害很大,政府作為市場的莊家,本有義務引導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不過現實上,凡是藉著政治力主導的決策,往往必須受到各面利害關係立場不同的政客角力下,某種程度的「妥協」常是難以避免的。
人若賺得全世界卻賠上自己,有什麼益處呢?
投資金錢不若投資健康,投資健康不若投資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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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6 07:38:25 |只看該作者
beats 發表於 2011-12-15 09:53 1 ]' K7 X5 i. v/ t0 E# [
國民黨未逐條表決的強行偷渡通過了土徵條例 底下是土徵條例懶人包 http://www.died.tw/2011/12/blog-post.h ...

$ _( ~5 \0 G* g0 }7 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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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6 07:41:1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anielYang 的帖子7 O4 N/ t9 ]1 @4 z
" q9 Z4 ?2 F, H* B(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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