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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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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B/ T8 |/ d5 ?8 k/ z7 o/ w, v

7 D8 }, Z+ M% r【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9 q3 V+ o2 r' n. x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7 E4 w6 I* e7 j* I, e2 w5 V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 e- P) N4 A  v: o4 ?4 v1 C, M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 U. \- `3 }  e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6 ]' I; Y* W' l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s$ K5 p' n3 \# S" t-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7 @# i# c9 w) a$ g7 o
4 ]( @7 G( ?6 `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S3 g3 v/ w+ L/ R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J" [% L  k7 _. c# U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D1 W1 a# f9 J9 G0 e1 @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0 B6 d. K  N5 u0 r& e$ b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3 J+ X& X0 a0 C& o8 v' X5 r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h+ v4 A4 |, c2 T$ E% y( a8 w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v8 e( S6 B0 \: f3 j& v# K& F  w2 R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o$ w' n/ L: D4 t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 L8 o, M: r: c+ g/ l9 i% B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6 o2 @( X9 U0 z6 ^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k: c! k) k
人不得申請使用。
" t, x, Q8 F' U  D' {' A8 v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1 ]  j. G+ a&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q, {$ Q3 `5 z6 A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0 q5 i. s$ v5 R: b0 t: a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U# L3 K" R, O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T4 ~5 r* T& `" t1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o; l/ q9 ]& V4 _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b! f& b' I2 ?$ b( L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W: j+ q; s2 [3 X! m現金方式為之。
% U/ {0 P6 w) [5 y" f# B" R; i2 F6 c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9 T$ m; o& u4 F- z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 Z: `1 M7 h7 Y0 m# k- A# Q/ B0 \$ j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g$ k* R, ^6 X: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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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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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9 a7 w0 z; I$ p7 E8 g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M% B$ J5 z8 z0 k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J) e5 b8 b7 o  w$ T2 ~  Q) E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7 K: Y. R. L6 i6 C0 ]2 o.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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